夏芯
编者按: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好监察官法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哪些问题,本刊在走访和组稿的过程中,征集到一些纪检干部见解、疑问和思考,特整理刊发,以供交流探讨。
监察官法出台释放了什么信号?
监察官不仅是身份,更代表责任
监察官法把对党忠诚作为对监察官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对党绝对忠诚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灵魂,这要求我们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定政治立场,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做到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
监察官法作为一部专门规范监察官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对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监察官不仅是身份和荣誉,更代表责任和使命。这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这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大力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努力提升监督执纪执法水平,始终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
监察官法专章对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进行规定。监察官是监督“官”的“官”,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这就要求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的意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标杆,提高自身免疫力,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四川省纪委监委法规室干部 彭丽)
立法让监察官免受“熟人社会”困扰
小城的社会关系相对稳定,人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因为师生、同窗、姻亲、血缘等编制出一张张关系网,彼此交织重叠,从而构建了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这种社会关系大多数时候营造了一种温情舒适的氛围,但却给小城的纪检监察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阻力和压力。
2017年10月,我到县纪委工作的头一个星期,就有一个初中同学的哥哥的同学的亲戚因为违规使用公车被立案,当时他没费什么周折就找上了我,请我帮他从中斡旋。在他的一次次拜访中,我也曾在人情和纪律之间徘徊,幸而还是守住了底线。最后,这个违规使用公车的干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因为我的守口如瓶,我和那个同学的关系渐渐疏远,但我不后悔。他当时对我说:“你这样是吃不开的,找你是因为我们是同学,你不帮忙,我们还照样可以找其他人……”我相信他能凭借关系网找到纪委的其他工作人员,也相信有其他同志也面临过同样的难题,但一定能用责任守住底线,跳脱关系网的束缚。
监察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其中规定了“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同时针对一些特定情形还作出监察官的回避要求。这些规定不仅是对监察官的约束,也是使其避免人情干扰的保护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监察官法的确为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凉山州木里县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 沈一鸣)
派驻机构人员也能成为监察官吗?
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定位更强
在监察官法正式颁布前,我们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也曾进行过热烈讨论,尤其是针对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是否属于监察官的问题。毕竟四川是省属高校派驻改革试点省,四川模式还在探索总结中,中央纪委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制度性的要求。
四川省属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历时两年多,总体来说“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校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自我归属感较弱,对自己的身份定位还不够明确。
虽说是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但是干部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工作保障等等都在驻在单位,而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高校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与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直机关纪检监察组的工作模式有不同之处。部分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畏手畏脚,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担忧如果之后监察官的职业身份在法律上不被认可、在政策上不被明确,难免会影响以后工作的开展。
虽然监察官法并没有明确对派驻高校纪检机构人员是否同步执行,但对监察官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比较包容的规定,即根据其工作职责而非基于身份,并不局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干部,只要是符合监察官选拔任用规定、依法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都有担任监察官的可能。这对于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无论是否能成为共和国第一代监察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都会把对监察官的严格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四川省纪委监委驻四川旅游学院纪检监察组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科长 娄玲)
与深化国企纪检监察體制改革并行
监察官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从国家立法层面推进监察官队伍建设职业化专业化、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实践又迈出重要一步,与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并行。其明确了对各级监委派驻到国企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企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作为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企业之一,我们公司的纪检工作部目前尚未被赋予监察权,因此,日常工作更多侧重于强化党内监督执纪问责,很少深入研学监察方面知识和业务,对于如何精准实现纪法衔接贯通,尚缺乏权限支撑、专业支撑和实践支撑。
但随着国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监察体系向下延伸、纪法衔接贯通是必然的,我们未来的身份和履职不会陷入尴尬局面。
监察官法坚持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擘画了高标准严要求建设一支监察官队伍的路线图,在激发动力同时也传导了压力。
也许离成为监察官还有一段道路,但我们应明形势、知危机、强本领,主动适应和跟上未来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做好纪检工作同时提升监察专业技能,尽快补齐弱项短板,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的国企纪检监察队伍。(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工作部副部长 胡小林,工作人员 王炯奕)
如何建一支高标准的监察官队伍?
解决监察官队伍入口出口问题
要建立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首先要畅通渠道招才引智,拓宽引进“入口”。从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大盘子”中选用“信得过、舍得干、手艺好”的干部,不断优化人员结构,激发监察官队伍“一池活水”。
其次,要持续深化全员培训,补齐能力“短板”。确立按需施教、分类分级、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培训方针,强化对监察官专业知识、新知识和岗位能力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培训师资库,打造完善精品业务实操课程,常态化开展“抗大式”培训,以指挥员培训指挥员、以战斗员培训战斗员,解决新任监察官“本领恐慌”问题。充分发挥一线练兵熔炉作用,分层分批抽调监察官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察监督等一线历练,让监察官在实战中积累经验、磨砺成长。
最后,要从严从实加强管理,解决“出口”问题。要认真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让监察官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完善自身权力运行和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严禁以权谋私,严禁违规干预插手执纪执法,严禁泄露工作秘密,严禁搞特权耍威风。畅通“下”和“出”的通道,对工作不在状态、能力素质不适应要求的监察官及时调整岗位。对反映监察官的问题线索,在实事求是、依纪依法的基础上适度从严处置,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雅安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部长 陈曦)
监察官的准入条件可能会造成人员缺口
作为民族偏远地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中一名从事审查调查工作的人员,我对监察官的准入条件存在一点困惑。
监察官法高标准设置了监察官的准入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根据实际情况,我县目前从事审查调查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机构改革前的纪委人员和转隶的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人员组成,其中大多数人员在学历、法律素养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如果不让这部分人员进入监察官队伍,那么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人员可能会严重短缺,人员缺口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很多从事审查调查工作的一线执纪执法人员都充满期待,希望能够进入监察官队伍,如果因为某些客观、历史原因不能进入,也可能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好在法律规定,该法施行前的监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对此,我们期待具体内容。(阿坝州汶川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肖康)
通过法考进入监察官队伍是大势所趋
对于监察官的任职资格规定,监察官法的表述为:“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此相较二审稿中“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监督、调查、处置等能力”的表述,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要求。
对于如何衡量是否具备该种能力,在学术界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同意见。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监察官需要通过法考,第二种是另外设立专门的资格考試制度。我个人较为赞同第一种观点。
那些支持另设考试制度的,主要是考虑到监察官处理的案子许多是涉及违反党规党纪的,法考并不能检验这方面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这方面能力可以在入职考试中进行检验。在各级公务员的招录实践中涉及纪委监委岗位的,多数都明确要求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但改革不能一蹴而就,监察体制改革同样需要一个衔接过程,切忌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个人建议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目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尚未通过法考的人员可以采取培训考核的方式授予资格,而对于新招录的监察官则需要严格落实要求通过法考的资格条件。
总之,监察官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大势所趋,也是建设一支道德品质高、法律意识强、监察本领优的监察官队伍的必经之路。(广安市前锋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干部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