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研究

2021-10-13 15:05王兆鑫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俄罗斯

摘 要:法律各部门的生态化是应对生态危机的时代立法命题之一。其中,实现宪法的生态化,进而建立生态宪法具有表率和引领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俄罗斯的生态立法在世界各国环境保护领域独树一帜,在经历了不同时期的生态立法探索基础之上,俄罗斯创造性地建立起了一种生态宪法机制。这种机制以宪法生态主义为指导思想,以生态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为前提,以生态性的制度安排和生态权利救济机制为保障。其价值取向在于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社会系统内部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俄罗斯的生态宪法机制虽不尽完善,但通过发掘其精神内核仍能给我国生态宪法学的发展带来些许启示,对我国现阶段生态宪法机制的探索具有启蒙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宪法生态主义;生态宪法机制;生态宪法学;可持续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7月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得以通过,据俄罗斯中央选举委员会统计,共有77、92%的俄罗斯公民投票支持该宪法修正案[1]。根据相关学者对本次修正案文本的翻译比对[2],笔者发现,本次修正案主要围绕联邦政治体制方面展开,另外,其中一条修正内容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此次修正案对114条规定的联邦政府的部分职权进行了具化,在第6项关于联邦政府保障公民财产和自由、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职责中增加了两款具体解释,分别为:“采取措施创造居民生活的有利条件,减少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国家独特的自然和生物多样性,培养社会对动物的责任感”;“为发展公民环境教育体系、培养生态文化创造条件”。这不禁使人联想到,是否因为此次全球性新冠疫情的爆发,使得野生动物的保护引起了当局的重视,提上了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工作日程?其实这也不足为奇,作为一个资源大国,俄罗斯本就十分重视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改善,尤其是自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紧随国际环境立法保护的潮流,经过数十年的环境法制建设探索,其生态立法模式在世界各国中间独树一帜,笔者认为,更具开创性的是其所建立的生态宪法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一国的宪法实践中,无疑会在根本上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社会系统内部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的进步。但其尚未引起我国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这种机制模式有何可取之处?我国是否应该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借鉴这种机制模式?因此,本文的立意在于通过回顾俄罗斯生态立法尤其是生态宪法构建的历史脉络,归纳分析俄罗斯生态立法的具体规范,从而探寻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理性内涵和价值取向,希冀弥补学术空白,对我国近年来方才兴起的生态宪法学带来些许启示,将来在我国能够建立起独具特色的生态宪法机制。

二、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生成与发展

(一)法律生态化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生态危机及其衍化而来的一系列次生危机是社会风险的表现之一,同时又会加剧社会的风险程度。虽然工业革命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很快人类的优越感不再占据上风,现有法律框架内的修修补补难以解决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秩序的动乱,于是现代环境法便应运而生。20世纪60年代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出版更是引发了环境保护运动的全球性的连锁反应[3]。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环境立法进入了完善时期,此时期的突出特点之一便是“生态化”的扩张,即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各国立法中得到重视,并逐渐向其他传统法律部门渗透[4]。所谓法律生态化,又可称之为法律体系生态化或法律的绿化[5]119,是指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思想,通过采取生态化的法律调整方法,将生态学基本原理融入法律体系之中,制定专门的综合性、基础性的环境保护法,并在其他法律部门中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最终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门晚近的自然科学,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促使生态学学科快速发展,应用生态学应运而生,一时间,生态学与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结合成了各领域专家学者的研究热点,产生了物理生态学、地理生态学、经济生态学、社会生态学以及行为生态学等新的交叉学科,生态问题、生态危机、生态发展、生态安全等新兴名词也不断涌现,冲击了并不断更新着人们传统的环境认知[6]5-7。在国际环境保护立法的时代潮流之下,俄罗斯开始了环境法制建设探索,笔者认为,俄罗斯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所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原因有三:一是因为该法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综合性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在俄罗斯开辟了一种崭新的环境立法形式;二是因为虽然该法的内容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的规定,但通过其旨在纠正以往环境保护工作的缺点,加强环境保护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目的等内容的规定,仍不失为环境立法的进步;三是因为该法颁布以后,俄罗斯的环境立法进程加快,在各环境领域取得了不小的立法成就,如颁布了《俄羅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森林法典》(1978)、《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大气保护法》(1982)、《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动物界的利用和保护法》(1982)等[6]111-117。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苏联法学家在敏锐地察觉到生态环境恶化给法学学科带来的挑战后,创造性地提出了“生态法”的概念,针对法律生态化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并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规范向其他部门法的渗透。据相关学者的研究,1968年到1982年的14年间是俄罗斯联邦在苏联时期生态法发展的关键时期,很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都在这一时期得以制定,俄罗斯联邦生态法体系基本形成[6]118。

(二)宪法生态化

环境资源法律的生态化是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关键,而宪法的生态化是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基础[5?124。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于1918年应运而生,在此之后,苏联先后颁布了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而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也分别以上述宪法为蓝本或依据制定了自己的宪法,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作为完全独立的国家,在1993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即俄罗斯现行宪法[7]。宪法文本是一种价值与规范体系,而宪法文本主义是国外一种传统的宪法学流派和基本的宪法学研究方法[8]。“在现代宪法中,任何一项宪法规范的结构均不是单一的,需要放在宪法文本的整体结构中去考量,既要关注其内部规范要素,也要考察规范形成的历史条件以及规范之间的关系。”[9]因此,立足于整部宪法文本,笔者通过归纳俄罗斯历史上四部宪法的相关环境规范的各项因素的变化,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晚近的生态学的知识进入到俄罗斯法学家的视野,生态法学这一交叉学科得以在俄罗斯兴起并日益发展,俄罗斯宪法除了会与法律科学体系内部的生态法学学科进行互动之外,还会受到来自外部其他与生态问题息息相关的科学部门的渗透或影响,使得环境宪法用语不断地规范化和专业化;第二,随着环境恶化问题成为世界性难题之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势必会对生态环境领域的问题进行调整或补正,这使得专门的或涉及环境问题的宪法规范的数量不断增多,其内容也不断地具体化,并且具有针对性和时代性;第三,不同时期的俄罗斯宪法面临不同的历史任务,故而具有不同的宪法学指向。由完全的资源利用型到环境保护型,再到如今的生态发展型,环境宪法规范类型的演变便是俄罗斯不同历史时期宪法学指向的透视或缩影之一。

(三)生态宪法机制

宪法是静态的文本,而宪法机制是动态的实践过程,宪法是一个点,以这个点为圆心所绘出的整个圆才是宪法机制[10]。生态宪法与生态宪法机制的互动与转变是宪法与宪法机制二者在生态学领域的子课题,是传统宪法难以应对生态危机情况下所作出的回应或姿态。实现生态宪法向生态宪法机制的转变,含有一前一后两层隐性阶段,即完成由传统宪法向生态宪法的转型,完成由生态宪法机制理想目标向生态宪法机制实践的递进。相较于传统宪法机制理论中限制政府权力的要旨,生态宪法机制的核心更偏重于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即使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人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强调二者的先后顺序可表明实现宪法机制的路径与目标的关系)。宪法生态化不仅包括宪法文本自身的生态化,设立新的生态目标、制度、原则、权利等,还包括通过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将宪法的相关规定扩大用于某些与生态建设有关的事务[5]124。建立生态宪法机制需要以一部生态宪法为前提,而判断生态宪法的两个重要标志分别是:环境权是否入宪;其他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宪法规范是否完善,如在宪法中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明确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和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等[11]。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俄罗斯有史以来颁布的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宪法,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势下,对传统宪法进行了改革,回应了环境危机。

三、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理性内涵

只有宪法理性是不够的,还要具有宪法实践精神,而由宪法理性蜕变成宪法实践的介质力量便是宪法机制[12]26。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俄罗斯生态法的主要渊源,在促进俄罗斯生态法的发展方面具有巨大的潜质或作用[13],生态宪法作为生态宪法机制的核心,标志着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正式建立。所谓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理性内涵,亦即建立并发展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对于宪法生态主义而言,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给予有效的救济更具有重要意义[14]。

(一)机制的指导思想:宪法生态主义

传统宪法的法理基础来源于“人类利益至上”的传统思想,生态危机势必会对传统宪法形成挑战,使得传统宪法不得不进行省思,作出适时调整:以生态主义为指导思想,宪法的法理基础由传统的个人主义向现代生态主义迈进,价值取向不仅要满足当代人之间的需求,更要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乃至整个社会系统的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由此完成从传统宪法向现代生态宪法的转型[15]63。俄罗斯宪法类型的历史变迁标志着立宪理念的变革,是对社会转型的制度回应,蕴含着社会变革的价值取向[16]。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认为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标志着俄罗斯第三次社会制度的转型,即由共产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向以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思想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16],但笔者认为此种解读是基于传统立宪理念所做出的“机械”式分割,如上文所言,严峻的生态環境问题促使国际上传统的宪法逐渐向生态宪法转变,俄罗斯作为环境保护立法领域的“后起之秀”,必将顺应国际环境立法趋势,完成生态宪法的构造,生态领域的变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态宪法的构造是俄罗斯生态领域变革的“先发之声”和促进力量,即使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一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对人的自由与权利的至高无上的价值作出了充分的肯定,将“人权至上”原则确认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为此建立起配套的人权保障机制[17],但是这种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思想是已经有些俄国化的,其所认同和推崇的西方价值观是与俄罗斯的传统价值相融合的[18]。与资本主义国家重自由权,轻社会权的人权传统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般更加重视社会权,作为社会权的环境权在苏联解体转制之后被写入了新宪法便是最为有力的证明[19]。诚如有学者而言,从实质意义上分析,宪法生态主义更加符合人类的本性,它在摒弃“人类利益至上”“人类利益中心”的自由主义、人本主义的传统思想的基础之上,蕴含着尊重生态自然的思想,纠正了传统宪法法理学的片面与狭隘,唤醒了人类的环保与共存意识,同时也“浸透着期待人类社会能够保持持续性发展的良苦用心”。[12]66-67

(二)机制建立的前提:生态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

环境权作为新一代人权(new human rights)或第三代人权(the third generation rights),反映了当代人权法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自20世纪60年代被提出后,便饱受争议,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国际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向全世界昭示了环境权的存在以及存在的价值或意义,从此,环境权理论成了世界各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环境权的立法确证和司法实践也随着理论研究的完善而日渐成熟[20]。根据相关学者查阅整理联合国192个会员国以及梵蒂冈、巴勒斯坦两个联合国观察员国的宪法,发现目前已经有86个国家明文规定了环境权,其中就包括俄罗斯在内[21]。宪法文本中生态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来源于对环境权内涵的全面理解,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出发,环境权包括享有环境的权利和环境保护的义务[22]。纵观世界各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类型,可分为“公民环境权+环境基本国策”“公民环境权+公民环保义务”“公民环境权+环境基本国策+程序性权利”“公民环境权+环境基本国策+公民环保义务”“公民环境权+环境基本国策+程序性权利+公民环保义务”五种[19],而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相统一的类型占据了大多数。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和第5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俄罗斯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类型属于“公民环境权+环境基本国策+程序性权利+公民环保义务”,而且将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集中放在宪法文本中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一章中。生态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是环境权入宪的核心命题之一,同时也是建立生态宪法机制的前提。俄罗斯宪法文本中对生态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体现了俄罗斯法学界对公民环境权的全面而深刻的理解,从而避免了传统的只谈权利不谈义务,只谈义务不谈权利,将二者割裂的狭隘的权利-义务观念的束缚。

(三)机制建立的保障:生态性的制度安排和生态权利救济机制

如果仅仅依靠宪法文本中的环境权利条款或者基本国策条款,生态宪法机制将难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落地生根”,此时生态性的制度安排和生态权利救济机制作为生态宪法机制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一部生态宪法固然需要具有宣示性意味的宪法性规范,但更为可贵的是,它还需要一前一后两种机制的保障,即把实现公民环境权作为中间环节,在其之前,一系列的生态性的制度安排具有助力作用,而当出现有碍于实现或有损于公民环境权的行为时,其后的生态权利救济机制将发挥补充或纠正作用。

生态性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生态资源所有制度。 俄罗斯生态法学界普遍认为,由于自然资源不仅具备一般物或财产意义上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更大的潜在的生态价值(自然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变化,在引起自然环境质的状态的变化的同时,还会对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产生影响),故而要对自然资源所有制度进行严格的立法调整[6]140。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具体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形式(第9条)、自然资源的所有主体(第9条)、自然资源的所有客体(第72条)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的规制(第9条、第36条)等;生态职责制度。生态职责制度既是国家环境义务功能的一种体现,同时又是公民环境权功能的一种反向扩张[23],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具体规定了,俄罗斯联邦鼓励开展活动以达到保护生态的效果(第41条),俄罗斯联邦的管辖对象之一是确定俄罗斯联邦在生态发展方面的国家政策(第71条),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同管辖对象具体包括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环境和保障生态安全、采取措施抵抗自然灾害以及进行环境保护立法等(第72条),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职责之一是保证在环境保护奉行以社会为中心的统一的国家政策,减少经济活动对和其他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国家独特的自然和生物多样性,培养社会对动物的责任感以及发展公民环境教育体系,培养生态文化等(第114条)。

生态权利救济机制主要体现在:生态权利的补充。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内容丰富的权利,环境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的集体,环境权的内容则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15]115-117。故而环境权应是一束有关环境权利的总和,为了更好地实现环境权或有力地消除实现环境权的障碍,需要对环境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充。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不仅明确规定了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实然的宪法权利,而且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这一项“附加”权利,是对生态权利的正向补充。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理解,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第58条),从多元化的环境主体理解,上述俄罗斯联邦政府生态职责制度的一系列规定,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其他主体利用自然资源和进行经济活动的限制(如第36条和114条)等是对生态权利的反向补充;生态权利的纠正。如果说生态权利的补充在于弥补环境权的“瑕疵”或“缺陷”,而生态权利的纠正则更侧重于事后的救济,因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所以针对环境侵权行为,需要多元化、综合性的生态权利的救济方式,核心在于需要对传统的权利救济方式进行创新,比如针对企业的环境犯罪问题,近年来有学者提出突出运用资格刑、罚金刑等刑法辅助措施或一系列的“生态性”的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诸如宣传环境法律、进行旨在恢复生态环境的强制性劳动等[24]。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赔偿权利,即针对其他主体的生态违法行为,公民个人有权就此对其的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要求赔偿。上述俄罗斯联邦政府生态职责制度的一系列规定也体现了生态权利救济的强大的国家保障力度,意即俄罗斯联邦政府是公民环境权最终得以实现的坚强的后盾。

四、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价值取向

环境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是人的权利和自然的权利的双重体现,其价值取向不仅包括有生命的人,还应包括有生命的其他物种,生态宪法机制的核心是环境权, 故而生态宪法机制的价值取向与环境权的价值取向应保持一致,在反映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与作用的同时,更要突出体现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于实现人类与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即追求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15]115-116。

(一)和谐的目标

诚如有学者而言,基于宪法生态主义的法理学基础,宪法机制的价值取向应该在人类和自然、人类社会内部两个维度上进行考察,宪法生态主义作为制度化、规则化的权利配置方式,其最高原则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和人类社会内部的宽容[14]。在人类与自然维度上,“和谐”状态是生态宪法机制最高层次的追求,“和谐”状态体现为人类与自然界其他有生命物种之间的和谐相处、共存共荣,亦即尊重和维护自然界的生物多样性。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1992年批准通过,1993年生效)的界定,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的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第2条)《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则直接明确的规定,“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从具有保护野生动植物意义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开放签字,197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开始,到《保护欧洲野生生物及其自然栖息地公约》(该公约创建于1979年9月19日,1982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全球自然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再到《新的世界环境保护战略》和上述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一系列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表明了尊重生物多样性,尊重其他有生命的物种,实现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相处,俨然成了国际立法的新方向,也必将成为国内立法的大势所趋[15]184-188。宪法是关系人的权利和尊严的根本大法,但为了实现人的权利并不是毫无节制、毫无底线的, 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人类社会内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时,人们除了要遵循基本的道德底線以外,还要受到基本的法律准则的约束,而最根本的还是要恪守宪法的根本规定。来自生态领域的冲击无不昭示着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寻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之道的自然法则理应上升为一国或一地区宪法部门的最高原则之一,成为连接人类生态权利和生态义务的敏感立法点。对此,有学者明确提出:在各国宪法中有必要增设“尊重其他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的原则性规定[15]187-188。正如前文中所述及的俄罗斯今年的宪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其中增加了一项具体内容为:“采取措施创造居民生活的有利条件,减少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国家独特的自然和生物多样性,培养社会对动物的责任感”(第114条)。此项内容的增设,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弥补了俄罗斯以往宪法中的漏洞,即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自然法则和人类对自然界其他生命物种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此外,此项内容迎合了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和谐”的价值取向,为俄罗斯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最为根本的法律依据之一,为生态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供了更为精准的合宪性解释空间。

(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发展”(Development)无论对于个人,还是整个人类,都是其孜孜追求的目标,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随着20世纪后半叶生态环境的恶化,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遭遇到了“瓶颈”,人类开始反思自己的经济行为,那么,面对新的制约经济发展因素的出现并逐渐扩大,如何平衡经济、生态、社会三者之间的发展动向,寻求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时代难题之一。为此,一系列新的“发展”观点应运而生,但无法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共识。直到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鲜明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观点,该观点的提出最终打破了这种僵化的局面,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原因就是在于与一切以经济为中心的传统发展战略明显不同,“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兼顾环境、经济和社会多种效益的综合性发展模式[15]147,其不仅意识到生态环境是作为一种制约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存在,而且还将生态环境的发展摆在了人类未来发展蓝图中的突出位置,“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理念,掀起了法律生态化的高潮,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是宪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理论扩展的主要表现之一[25],这使得经济、生态、社会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的理性设计发展模式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并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俄罗斯1993年联邦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地位,但是却将“可持续发展”的精髓消解在了多项具体的宪法规定中,具体体现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9条、36條);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个人维度上,环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42条、58条);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国家维度上,实现生态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的政府职责(第71条、72条、74条和114条)。为了寻求人类更好地发展,我们不能顾此失彼,而应兼顾经济、生态、社会三要素,并恰当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极力寻找三者之间的平衡点。

五、对我国生态宪法学的启示

1918年苏俄宪法在处于变革中的近代中国广泛传播,并且其基本精神和制度深入地融进了中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之中[26]。尽管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一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之前的社会主义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相比,出现了根本性质的变化甚至是“决裂”[27],但也不能抹杀中俄两国在宪法学领域历史上的交汇与千丝万缕的联系。生态宪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宪法学部门,与环境法学、生态法学等部门法存在交叉,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法学特别是宪法学无法避免地需要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课题,尤其是生态文明入宪以后,生态文明建设与宪法学的发展日益紧密,而生态宪法学的提出,能够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实践提供更为切实的保障[28]。历史上的苏联作为“生态法”概念的发源地,生态法的发展十分发达,这直接影响到俄罗斯宪法学的发展,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一部“生态宪法”,是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的核心,透过俄罗斯宪法窥探俄罗斯生态宪法机制,能够对我国的生态宪法学的发展带来重要启示。

(一)紧抓宪法生态化的时代立法命题,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关切

宪法生态化既是由于宪法自身面临生态危机时需要作出“应对之变”的内在需求,同时又是需要引导其他部门法生态化的外在需求,俄罗斯每一个时期生态法的发展都离不开俄罗斯宪法所做出的的生态化改变,在我国,生态领域亟须一部生态宪法的根本性引领。2020年春节前后,全球性新冠疫情的爆发引起了学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思考,野生动物群体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保护是尊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举措之一。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野生动物的决定》),该决定确定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诚如有学者而言,其“标志着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29]。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该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生物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第1条)。在生态危机衍化而来的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之下,《生物安全法》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导向下,着力于加强动物防疫,特别设立了“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一章。此外,我国目前也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内容的修改与完善工作。从宪法(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到专门的基本法律(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再到一些散落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但仍然存在许多立法漏洞,野生动物法律保护机制仍需加强。正如上文中所述及,俄罗斯2020年的宪法修正案新增加了保护国家独特的自然和生物多样性,培养社会对动物的责任感的有关规定,这体现了俄罗斯以根本法的形式回应了严峻的社会现实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宪法中原有的仅仅旨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出调整:扩大动植物的保护范围,增加尊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关规定。通过完善宪法中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从而以宪法中保护动物的规范体系为依据来审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真正以动物权益、公民权利和国家治理一体理念来进行修改完善”。[30]

(二)扩充环境权的内容,通过释宪的方式为环境权“入宪”提供另一种路径可能

“综合利用宪法环境条款及其他规范为之提供务实的理论与制度资源。宪法中的环境条款已包含环境权意涵,通过释宪而非修宪的方式可对环境权予以有效保障。”[9]当前宪法学研究中针对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不同态度,实质上反映了学术界不同学者所持的不同的宪法学立场和解释方法,针对环境权入宪的研究,有学者极力主张环境权入宪,而近年来不少学者采用宪法文本主义的研究方法,即从各国宪法文本出发,通过对各国宪法文本中环境权条款和有关条款的梳理与对比,分析与归纳出环境权入宪的基本规律,并为我国的环境权入宪或有关环境条款的完善提供路径选择。笔者认为,虽然推动环境权入宪俨然成了不可逆转的立法潮流和时代特色,但针对我国目前来说,还存在环境权直接“入宪”的立法障碍,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中的“绿色”条款内容较为丰富,尤其是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后,标志着我国宪法环境条款体系已经形成[31],我国宪法对环境权的“特殊关怀”意味着我国宪法环境保护规范体系正在不断完善,这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行使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间接表达和保障分为三个层次:在国家政策的层面上,“生态文明建设”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环境权提供了纲领式保护和根本保障(序言部分);在政府职能的层面上,国家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职责为环境权提供了强大的外部推动力(第9条、26条、89条);在权利、义务层面上,公民“人格尊严”条款、“人权”条款和“公益”条款为环境权提供了权利的合法性来源(第33条、38条、51条)[23]。因此扩充环境权的内容,通过释宪的方式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另一种路径可能,亦即大力推动环境权的间接“入宪”。上述俄罗斯部分生态宪法规范内容可供借鉴:明确规定公民保护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宪法性义务;具化政府的生态保护职能,如确定生态发展政策,进行环境保护立法,确定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支配问题等;明确规定“尊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国家的生态保护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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