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兴隆
关键词:中世纪;英国;地方共同体;末日审判;调查
1085年圣诞节,威廉一世(William I,1066—1087年在位)在格洛斯特(Gloucester)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进行土地赋役调查,后世称为“末日审判调查”(Domesday Survey)。此次调查是中世纪英国乃至整个西欧历史上首次全面的调查,无论是国王、贵族、骑士,还是普通的佃户,都牵涉其中。《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The Anglo-Saxon Chronicle)的作者评价道:“凭着他(威廉一世)的机诈,他将英国作了如此仔细的调查,以致英国没有一海德(hide)土地他不知道归谁掌有,值多少钱,他将土地情况记录在案。”1宪政史家莱昂(Bryce Lyon)也言道:“《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不仅准确地记录了国王每年应得的收入,还提供了大量关于土地以及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详细资料……证明威廉所构建的政府效率惊人;在西欧,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具备进行这样全面调查的机制。”2但是,关于末日审判调查的过程仍有诸多谜团尚未解开,如地方共同体(local community)3如何参与调查、它们在调查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关于末日审判调查及《末日审判书》的研究被称为“末日审判学”(Domesday scholarship),分别以1783年罗伯特·哈利(Robert Harley)编辑出版《末日审判书》和J. H. 朗德(J. H. Round)于1895年出版《封建英格兰》(Feudal England)为节点,末日审判调查相关研究可以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783年以前,《末日审判书》存放于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查阅费为每次6先令8便士,抄录费用另算,这使得很多研究者望而却步。罗伯特·哈利编辑出版《末日审判书》后,末日审判学进程开始加快。J. H. 朗德是末日审判学的集大成者,其著作《封建英格兰》揭开了末日审判调查的诸多疑问。1弗雷德里克·波洛克(Frederick Pollock)称赞道:“如果说我们现在终于走在了光明之中,那么我们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一个人的工作,他就是J. H. 朗德,他驱散了最严重和最黑暗的迷雾。”2 J. H. 朗德在研究中运用了《剑桥郡调查》(Inquisitio Comitatus Cantabrigiensis)和《伊利调查》(Inquisitio Eliensis)两本与末日审判调查同时代的文献,进一步地廓清了末日审判调查的许多细节,如调查陪审团 3的人数、构成、实践活动等。他的观点强调了郡、百户区和村庄组织在调查中的作用,并且认为调查完全是由百户区和村庄安排的。4 J. H. 朗德观点的权威性随着20世纪末日审判调查相关研究的日益深入而逐渐动摇,V. H. 加尔布雷斯(V. H. Galbraith)是继J. H. 朗德之后的又一集大成者。V. H. 加尔布雷斯除承认百户区的重要作用外,还指出了首席封臣(tenants-in-chief)反馈的重要性,并且重点强调了对于封建贵族财产的调查。5他通过研究发现,最初王室调查专员(commissioners)是根据地方官员提供的村庄或庄园清单调查的,或者他们自己从百户区陪审团的宣誓陈述中产生了这样的清单。6 R. W. 芬恩(R. Welldon Finn)的研究进一步指出了J. H. 朗德的不足与缺陷,他认为:“对于调查的最终目的来说,百户区这个单位显然太大了。除了特许权城市外,专员们只能根据村庄或单个持有者进行调查。”7此外,阿道弗斯·巴拉德(Adolphus Ballard)、罗宾·弗莱明(Robin Fleming)、大卫·洛夫(David Roffe)等学者亦在其著作中探讨了末日审判调查及其过程,对于地方参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8但他们仍没有廓清地方共同体的参与方式、不同阶层的政治参与有何特点等问题。
地方社会作为英国政治二元权力结构的基石,全面认识末日审判调查中地方共同体的政治参与,有益于更深入地认识中古英国的国家治理架构。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前人已有研究成果及相关文献记载,从参与调查的地方共同体人员构成、参与方式、特点及影响等方面入手,解读末日审判调查中地方共同体的政治参与问题。
1086年末日审判调查是英国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调查,除达勒姆主教辖区(bishopric of Durham)和诺森伯兰伯爵领地(earldom of Northumberland)外,全国分为7个巡回区(一说为9个),由王室派遣专员巡回调查。此次调查涉及范围之广,人员之多,前所未有。据估算,末日审判调查中,有6488个村庄,5.2万名村民提供了证据,总计超过6万名见证者参与了调查。当时的书记员曾夸张地写道:几乎该地区所有的居民都参加了调查。1《伊利调查》记载:调查是通过郡长(sheriff)、所有首席封臣、所有法国人以及整个百户区人的宣誓进行的。2如此多的地方参与者,其活动并非是无序、混乱的。相反,在调查中,地方共同体的参与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阶段性,不同的人群有着各自的任务安排。
郡長是末日审判调查中必不可少的地方参与者,其不仅是各郡最高地方官员,而且是各郡大土地所有者,肩负着国王与地方的双重使命。威廉一世时期的郡长大都由首席封臣充任,他们都是诺曼人,到末日审判时大约有20位(一些郡长兼管多郡)。3郡长作为大土地所有者,是末日审判调查的重点对象之一,另一方面,他又是负责照看各郡王室领地的代理人,打理王室领地上各项事务。王室领地亦是此次调查的重点,因此郡长的身影频繁出现于调查之中。罗宾·弗莱明指出:“郡长,像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一样,在《末日审判书》中随处可见。1086年,几乎一半的郡长出现在作证的文本中,其中大部分是最富有和最有权势的。”4郡长不仅是调查信息的提供者,证明人,还是解决调查中出现占有权争端的法庭主持人,其活动贯穿于末日审判调查的全过程。除郡长外,随其参与调查的还有执达吏(bailiff)、百户长、书记员等,他们都来自于地方社会。
国王的首席封臣亦是此次调查的重点对象。首席封臣是各郡大土地所有者,其中大约有150位大男爵与国王共同掌握英国90%的财富。5根据《末日审判书》记载,直接从国王处领有土地的首席封臣大约有500位。他们是法庭的主导者,但是据统计,实际出席法庭者从未超过75人。6首席封臣大都没有直接参与各项调查活动,主要原因有两点:(1)首席封臣的地产错落分布于全国各地,其无法在短时间内往返于各领地。如首席封臣艾伦一世(Alan Ⅰ),其所属的400余座庄园分布于约克(Yorkshire)、林肯(Lincolnshire)、东盎格利亚(East Anglia)以及英国西南部的11个郡。71086年去世的沃尔夫韦德·怀特(Wulfweard White)在11个郡拥有150海德土地,其中有90海德位于白金汉郡(Buckinghamshire)的8个庄园。8(2)诺曼征服对于英格兰土地保有权产生巨大冲击,在诺曼领主取代原英国领主的过程中,新领主对于自身的土地保有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国王作为英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亦是如此。弗兰克·巴洛(Frank Barlow)的研究也表明:1085年雇佣军的叛乱使得国王突然意识到他不清楚自己王国的资源状况,以及其男爵确切的经济和领地境况。9对于地方领主來说,通过此次调查,由诺曼征服所带来的英国土地保有权变革正式确立下来,此前保有权混乱的状况也通过调查一一解决。进一步讲,通过此次调查,领主不仅清晰地了解了自己的财产状况,而且调查数据成为日后庄园管理的基础。本应由首席封臣完成的调查反馈大都由其管家完成。管家作为领主的代表,在百户区法庭监督并见证陪审员(juror)的活动。首席封臣一般只是出席有关保有权争端的法庭诉讼,很少有人担任调查陪审员,已知的只有博瓦人戈斯伯特(Gosbert the Beauvaisien)。
戈斯伯特曾在末日审判中担任陪审员,但他的地产规模相较于其他首席封臣而言是很小的。1郡长及其属员、首席封臣等因政治和经济地位而居地方社会上层,属于郡级共同体,但这并非一种严格的划分,他们有时还代表百户区或村庄作证。
末日审判调查中人数最多的地方参与者是百户区和村庄共同体民众,他们不仅是调查数据的直接来源,而且是证人,为调查数据的真实性作证。百户区和村庄共同体民众是此次调查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他们或作为百户区陪审员、村庄陪审员,或仅代表个人为末日审判调查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就担任陪审员来说,这不仅是共同体成员的权利,亦是一项义务,如同交纳税赋、为领主做“周工”(week-work)、出席庄园法庭一般。
具体来说,参与调查的百户区和村庄共同体民众大体分为以下3类:
(1)百户区陪审员。调查中的百户区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构成,这是目前学界普遍的观点,然而很多百户区陪审团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多人。以末日审判调查中剑桥郡斯台普霍百户区(Staplehoe hundred, Cambridgeshire)为例,该百户区陪审团由郡长皮科特(Picot the sheriff)在内的9名陪审员组成。2此外,据统计:1086年末日审判调查中有767个百户区陪审团由8名陪审员构成。3百户区陪审员都是各自百户区的居民,他们中英国人和法国人各占一半,极少数情况下会由非本百户区的人担任陪审员。一般而言,百户区陪审员都是自由人,其经济地位高于村庄陪审员,他们属于社会中间阶层,既非贵族、大地主,亦非贫穷的佃农。
(2)村庄陪审员。一般来说,各村庄陪审团由村长(reeve)、神父和6名村民组成。4他们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起就时常代表村庄出席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为法庭提供有关村庄的信息。埃德加国王(Edgar,959-975年在位)的和平法令(the Peaceful laws)明确规定:每个百户区内拥有土地的庄园领主或他们的管家、教区神父以及4名村民必须出席百户区法庭。51066年以前,作为村庄代表的陪审员不仅在法庭内参与司法诉讼的处理,而且在法庭外作为矛盾调解员、裁决者处理共同体内部的轻微摩擦事件。村庄陪审员是村庄的代表,对外代表村庄作出决定。大约颁布于10世纪的《丹塞塔斯法令》(Ordinance Respecting the Dun-Setas)对英国和威尔士边境南端的村庄作出规定:如果发生争端,由各自村庄内6名英国人和6名威尔士人共同对法律作出解释。对于被盗牲畜的价格,也由其宣誓后作出评估。6早期村庄陪审员的诸多职责在诺曼征服后沿袭下来,经过末日审判调查的全面推行,此种做法为更多的人所熟识。此外,参与调查的村庄陪审员并无自由人或维兰(Villein)的身份限制,他们世代居住于村庄,对村庄内部情况较为了解。
(3)个体证人。他们是末日审判调查的重要参与者,数据提供者和见证人,但不是调查的对象(首席封臣及其次级封臣才是调查的对象)。共同体成员除作为陪审员外,其余调查参与者本质上都是个体证人。罗宾·弗莱明亦认为:“许多在调查中作证的人,不是作为百户区法庭或郡法庭的成员,而是作为代表他们自己或他们领主利益的个人。”1此外,根据罗宾·弗莱明的调查统计,在《末日审判书》中百户区陪审员提供的证词数量几乎与个人证词一样多,因此他提出:“个人证词是调查的核心。”2虽然有学者统计超过6万人参与了调查,但具体有多少人作为个体证人参与了调查,目前仍是未知,实际数字可能远不止此。有关调查的记载中经常出现“百户区和郡的人说”(the wapentake and the county say)、“百户区和瑞丁的人说(the wapentake and the riding say,瑞丁是一种介于‘百户区和‘郡之间的行政单位)”、“北瑞丁和整个郡的人作证”(the North Riding and the whole county testify)之类的字眼。3这虽是一种非常模糊的记载,但从中仍可看出参与调查的个体证人并不在少数。
总而言之,末日审判调查并不是纯粹的王室行政行为,而是由地方共同体共同参与、共同负责的一次社会调查。与此同时,末日审判调查还是一种公共集会(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庄园法庭都是公共集会),出席集会不仅是民众的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地方社会的广泛参与性是末日审判调查的特点之一,正因地方共同体的付出,才使得《末日审判书》的编纂成为“中世纪无可比拟的行政成就”
由于末日审判调查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无论是地方官员、贵族、骑士,还是自由人、维兰、神父等,皆可以参与其中,这使得不同群体的参与方式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在末日审判调查的不同阶段,地方共同体有着不同的参与模式。
关于此次调查的阶段划分,目前学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根据11世纪晚期罗伯特·洛辛加(Robert Losinga)的手稿记载,调查本身似乎有两次(第二次的目的是核查前一次的数据)。大卫·道格拉斯(David Douglas)等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但艾伦·弗雷森(Alan Frearson)
等人对此表示怀疑,认为这与现存可信的时间证据的顺序存在冲突。5但可以肯定的是,调查数据的核查是必要的程序,然而方式可能并非如此。J. H. 朗德進一步提出,调查可能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对于王室领地的数据反馈(return),二是对于除此以外其他郡的反馈。6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对于末日审判调查的阶段划分也更为细致。斯蒂芬·巴克斯特(Stephen Baxter)将调查划分为4个阶段,分别为调查的启动、对于调查的准备、调查本身以及对于《末日审判书》的编纂。7大卫·洛夫则更细致地划分出5个阶段:(1)王室土地和丹麦金(Danegeld)的调查;(2)收集数据;(3)汇编各类反馈的信息;(4)编纂《末日审判书》;(5)解决调查中产生的纠纷。8
他将这一划分进一步简化为收集资料、执行调查、形成报告和编写《末日审判书》4个时期。9总的来说,自王室发布令状启动调查后,除汇编各类信息和编纂《末日审判书》外,其余所有环节都离不开地方共同体的参与。
威廉一世决意进行调查后,首先向地方郡长发布调查令状,命其组建陪审团,并且根据令状所载的调查条款予以准备。需要调查的条款主要有:庄园的名称是什么?在忏悔者爱德华时期由谁持有?现在由谁持有?土地共有多少海德?有多少犁?……有多少村民、茅舍农(cottars)和奴隶?自由人和索克曼(socmen)有多少?而且,草地、林地、牧场、磨坊、鱼塘等的数量亦需要调查。1此外,各地应交纳的丹麦金数额也是调查的重点。总之,王室调查专员到达各郡之前,地方政府不仅要根据调查条款进行前期的数据收集,而且要组建百户区和村庄陪审团,以便进一步进行调查。
末日审判调查数据的收集,主要有3条途径:
一是借助于当时的各类政府文件、庄园调查案卷、丹麦金案卷等。虽然13世纪以前英格兰还处于口语化和依靠记忆的时代,但文字的使用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已经开始了。目前已知8世纪的文献《部落海德》(Tribal Hidage)就已列出了部落的总体评估情况,到了11世纪,每个村庄都有各自独立的评估。2这种评估系统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遗产,评估结果是各类赋税征收的依据,但评估结果的成文化程度达到了多高,目前还无从知晓。各级政府由于社会治理的需要,书面化程度相对较高,产生了令状、法庭案卷等文件。与此同时,普通民众也开始有意识地将重要事务记载下来,如1038年在艾尔顿(Aylton)举行的郡法庭结束后,瑟基尔(Thurkil)骑马前往圣·埃塞尔伯特大教堂(St. Ethelberts minster),将此事的来龙去脉载入了教堂的书中。3早期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种种文件都为调查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约翰·麦克唐纳(John McDonald)等认为:《末日审判书》的快速编纂有赖于先前已有的海德清单,这些清单被用作数据收集、核验和证据出示的框架。4莎莉·哈维(Sally Harvey)甚至认为:调查专员有大量可资利用的当地政府日常文件,而百户区、村庄和郡的陪审员只需要确认根据村庄和个人土地所有权起草的反馈表的准确性即可。5目前,11世纪晚期赫里福德主教罗伯特(Bishop Robert of Hereford)和兰弗朗克大主教(Archbishop Lanfranc)的两封信,以及至少30份末日审判调查衍生文本(Domesday satellites)已被证明是末日审判调查中使用或产生的。6
二是利用陪审员和个人的口头证词。11世纪晚期,英国正处于从“口头记忆”向“书面记忆”转化的时代,虽然书面材料已逐渐推广开来,但证人证言仍占主导地位,依赖于人们记忆而产生的口头证词效力要高于书面证据。伯里(Bury)的诉讼表明,修道院长对自身权利的主张首先依赖于陪审员的证词,而不是从已有的书面材料中寻找证据。7末日审判调查前夕,对于伊利修道院复杂的遗产问题,威廉一世没有命令调查专员通过查阅伊利修道院档案来确定土地归属,而是让科茨主教(Bishop of Coutances)和温彻斯特主教(Bishop of Winchester)收集关于该问题适当的口头证词,然后记载下来。8这一方式在末日审判调查中得到全面适用,无论是陪审员、个体证人,还是领主及其管家,都通过口头证词参与调查。由于调查的参与者既有英国人,也有法国人,因此口头证词有英语和法语两种,书记员再将英语或法语证词转用拉丁语书写下来。《末日审判书》提到了11名翻译,其中4人为英国人。9《末日审判书》中明确提到的口头证词约有1000份,书记员根据调查条款依次将答案按照一定格式记载下来。陪审员和个人的口头证词是末日审判调查最主要的信息来源,陪审员和个人在调查中所依赖的是中古时期英国流动性较小的熟人社会。在这样一个框架中,每个人都相互熟知,彼此间并无多少隐秘性,正因如此,地方社会成员的证词才能够成为信息获取的主要凭借,这是中古时期英国陪审制和行政调查制度得以施行的内在逻辑。
三是国王的首席封臣依据调查条款自我进行的数据反馈。虽然目前没有任何数据反馈表留存下来,但是文件伊夫舍姆A(Evesham A)被普遍认为是根据首席封臣的自我数据反馈表制作的,该表在百户区法庭上被提交给百户区陪审团审查。1有些地區,数据反馈是由首席封臣的代理人,即管家代为进行的。百户区和村庄陪审团一般在百户区法庭对首席封臣或其管家提供的数据进行复核,如与陪审员和个人口头证词相左,陪审团将根据自身的了解作出裁决。
总之,前期的数据收集无论是通过当时的各类政府文件、庄园调查案卷、丹麦金案卷等,还是陪审员和个人的口头证词,抑或首席封臣的自我反馈,这些活动大都是在调查专员参加的正式百户区法庭召开以前进行的。末日审判调查自开始,至《末日审判书》编纂完成,仅7个月时间,如果数据是所有调查参与者依次于百户区法庭进行反馈,调查是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的。V. H. 加尔布雷斯通过对《末日审判书》的分析也指出:“可以肯定的是,各巡回区的数据反馈有十分之九是由佃户自己或他们的代理人在法庭外提供的。在正式会议上,百户区陪审团的职责显然是核查收集到的各种信息。”2 R. W. 芬恩也指出:“构成《末日审判书》的大量数据绝不可能在公开的法庭上被说出和记载。”3
当前期数据收集完成后,需要在百户区法庭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编辑、记录。根据现存《末日审判书》衍生文件《剑桥郡调查》和《伊利调查》显示,在百户区法庭上生成的调查文本开头记载着百户区名称和陪审员姓名,其次是各项调查条款的相应回答。4调查文本的末端,陪审员要加盖自己的印章,以显示文件有效。5各百户区形成的调查文本经过调查专员以及书记员的再次编辑、整理后,形成了《末日审判书》。但是,在此过程中,调查的内容被缩减了,并没有完全载入《末日审判书》。J. H. 朗德将《末日审判书》与原始调查文本对比后发现:在编辑过程中,书记员对于很多调查条款都进行了删减,尤其是与特殊采邑相关的条款,两个条款偶尔也会被合成一个。6虽然《末日审判书》本身即为末日审判调查的目的,但并非全部目的,末日审判调查的内容相较于《末日审判书》要丰富得多。此外,调查中出现的所有权纠纷在《末日审判书》中也完全没有记载。
解决所有权纠纷是末日审判调查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廓清自诺曼征服以来土地保有
转化中的诸多争议。但是,《末日审判书》中并没有记载相关情况。任何与土地有关的调查都难以回避所有权问题,如发生争议就必须予以解决。至于为何《末日审判书》中没有任何记载,大卫·洛夫的解释是:“对于争议的解决要么是通过临时性的措施,要么是太迟了,以至于无法列入《末日审判书》。”同时,大卫·贝茨(David Bates)也认为:“末日审判调查中的纠纷在文本撰写后仍然被审理。”7基于当时英国司法诉讼的审理时效来看,这种解释是合理的,中古时期英国司法诉讼的解决少则需要几个月,多则一两年。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史料和《亨利律令》(Leges Henrici Primi)都表明,早期百户区法庭每月开庭一次,每次一天。8郡法庭一年仅开庭两次,被告有3次机会可以不同理由拒不出庭而延迟诉讼。在末日审判调查中,仅汉普郡就有40起土地持有案件在郡法庭被审理,9按照以往的审理速度,这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
末日审判调查是陪审团制度在全国范围的
第一次大规模应用,陪审团不仅负责数据的收集,还负责处理土地保有权纠纷。陪审团参与地方政治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早期,地方共同体通过若干有威望的代表来处理争议和诉讼。诺曼征服以后,威廉一世将法兰克王国实行的宣誓调查制度引入英国,与英国原有的陪审团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新的陪审团制度。这种方式在末日审判调查前已逐渐开始实行,威廉一世统治时期,使用陪审团是其司法治理的一大特点。在肯特福德(Kentford)的弗莱肯汉姆诉辩案(Freckenham plea)中,贝叶主教奥多(Odo, Bishop of Bayeux)曾使用两个陪审团,试图确定纠纷的真相。1这种确定事实的做法在末日审判调查中为所有人熟知,并得到广泛应用。对于简单的保有权纠纷,陪审员作为案件发生地的邻居证人,即时根据自身所知共同对纠纷作出裁决。在埃塞克斯郡(Essex)的普雷斯特德(Prested),兰那夫·皮维尔(Ranulf Peverel)自称拥有5英亩曾经依附于兰那夫先祖佃户的土地,但陪审员指出,他“可以带着土地到他想去的地方去”,暗示兰那夫·皮维尔的持有是不合法的。2海尔·韦斯顿(Hail Weston)主张拥有尤斯塔斯的一个庄园,陪审员否决了当事人的主张。3复杂案件中,裁决由陪审团在郡法庭作出,但裁决程序更为正规,牵涉人员也更广,一般来说,郡中所有自由土地持有人都需出席。对于陪审团和调查专员都无法作出裁决的案件,出于谨慎考虑,一般交由国王审理。末日审判调查时,杜鲁·德·拉·布瓦里埃(Drui de la Beuvrière)对于莫卡(Morcar)的土地主张被留待国王裁决。温彻斯特主教(Bishop of Winchester)持有的林地与布莱顿王室庄园(royal manor of broughton)之间的保有权问题也被交给国王处理。4国王作为最高封君,名义上拥有英国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亦拥有处理领地上所有诉讼的权利。
末日审判调查各阶段,地方不同的社会阶层都以各自的方式参与到调查之中,或自我进行数据反馈,或审查监督,抑或就争议作出裁决。虽然调查是临时的,但背后支撑调查得以顺利进行的是英国经过长期发展而渐趋形成的以地方共同体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体系。反之,这一体系又通过末日审判调查为所有人所熟知,并且更加稳固。
1086年末日审判调查是英国第一次全国性的政治活动,此前及以后很长时间内再无如此宏大的社会调查。此次调查鲜明地展现了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以来英国的社会特性,这种特性在此后长期延续、发展,如今已成为英国社会的独特标签。F. W. 梅特兰(F. W. Maitland)指出:“要理解英国历史,就必须理解《末日审判书》中的规则。”5
通过窥视末日审判调查可以发现,中古英国地方共同体的政治参与有以下特点:
首先,地方共同体的政治参与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性。这传承自日耳曼人的部落习俗,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得以进一步发展。根据塔西佗(Tacitus)的记载,日耳曼人采用原始民主制,重要事務由全部落共同决定,而在诉讼案件中,则由从民众中选出的100名陪审员作为顾问与长官共同审理。6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代表性主要体现为商品交易见证人、法庭出席人、矛盾调解员等,他们广义上来说都属于陪审员。《伊尼法典》(The laws of Ine)、《埃塞尔斯坦第二法典》(II Athelstan)、《埃德加第四法典》(IV Edgar)等对于商品交易见证人作了详细规定。1如前所述,埃德加国王和平法令对于百户区法庭出席人的要求与末日审判调查中村庄陪审员的规定如出一辙,进一步体现了末日审判调查对于盎格鲁-撒克逊习俗的继承。除参与调查外,陪审员作为共同体代表,还负责宣布共同体习惯法,处理地方争议。自亨利二世(Henry II,1154—1189年在位)时期开始,陪审员还肩负起公共起诉的职责。末日审判调查的参与者不仅包含了由普通村民、神父和村长组成的陪审团,还包含了地方政府官员和国王的封臣,基本涵盖了英国各个社会阶层,所有人都可以通过适合自身的方式参与其中。就百户区陪审员来看,内部亦体现了地方共同体的不同阶层。现存《剑桥郡调查》和《伊利调查》中陪审员名单显示,剑桥郡15个百户区和赫特福德郡(Hertfordshire)3个百户区共计158名百户区陪审员,其中80名英国人,78名法国人(包括诺曼人),已知其中各自有11名和35名陪审员拥有较高经济地位。平均而言,法国陪审员土地年产值130先令,而英国陪审员是90先令。2今日英国的各项政治制度,正是此种代表性与广泛社会参与性的延伸。
其次,所有政治参与者之间相互监督,并且初步形成调查评估回避机制。中古时期英国人口流动性较小,形成了熟人社会,邻里之间相互熟知,这为政治参与的相互监督奠定了基础。《埃德加第四法典》曾规定:对于牲畜的争议,村民可以进行详细调查,就像对自己的牲畜进行调查一般。埃德加希望这项法令为大家所共同遵守,以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全。3诺曼征服后,随着法兰克王室宣誓调查制度的引入,民众进一步转化为“邻居证人”的角色,在一系列司法和行政调查中相互宣誓作证,不敢作假。尽管历史学家有时会对首席封臣提供给调查专员的数据表示怀疑,但在末日审判调查中,从未有人怀疑过宣誓的证人(包括陪审员)。因为说谎的人在地方共同体的生活将会变得复杂,不再被认为是“合法的人”(lawmen),买卖牲畜、担任助誓者(compurgators)、与人结盟等都会受到影响。4对于陪审员,王室政府偶尔也会通过砍掉作伪证的陪审员的手或很重的罚款来确保政治参与者之间相互监督,如实提供政府所需信息。诺曼征服后大约10年,剑桥郡24名被指控作伪证的陪审员被罚款72000银便士。5此外,在这种相互监督的机制下,还初步形成了调查评估回避机制。调查专员在自身不持有土地或只有较少土地的郡履职。根据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专员名单可知,林肯主教雷米吉斯(Remigius, Bishop of Lincoln)以及他的教区助理亨利·德·费拉斯(Henry de Ferrars)、沃尔特·吉福德(Walter Gifford)、亚当·菲茨·休伯特(Adam fitz Hubert)并非履职地区的大土地所有者,西南巡回区首席专员达勒姆主教威廉(Bishop William of Durham)也是如此。6罗伯特·洛辛加在其手稿中亦写道:“最初的调查结束后,对当地不了解的人(即调查专员)被国王派往各郡检查之前的调查结果。”7而且负责评估的陪审团也需要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调查评估,他们只能评估除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陪审团的财产需要由另一个新的陪审团进行评定。8到了安茹时期(Agenvin Dynasty),随着陪审团调查这一形式的广泛使用,回避制度在司法诉讼、行政调查、税务评估等领域普遍推行开来,成为英国政治参与的一项基本准则。
最后,中古英国的社会治理始终以地方自治为中心,地方事务主要由地方共同体及其代表参与和决定。对于英国的政治制度,中世纪晚期的福蒂斯丘(John Fortescue)曾精辟地指出:英国是“政治且王室的统治”,即政府是靠着智慧和众人商议实施管理的政府,而不仅仅纯粹
是“王室的统治”。1这是日耳曼原始民主遗风的体现,英国偏居欧洲大陆之外,远离拉丁文明核心区(法兰克、意大利等地区),受罗马官僚制度影响较小,因此形成了地方自治政府。阿尔伯特·B·怀特(Albert Beebe White)将之称为“国王命令下的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 at the Kings Command),国王在公共事务中大量利用各阶层人民的无偿服务。2在末日审判调查中,无论是地方社会上层的郡长、国王的首席封臣,还是各级陪审员、普通民众,都参与其中,自我反馈,自我管理。王室调查专员只起监督作用,一般无权直接调查评估民众财产。具体到各百户区,调查评估工作皆由各自百户区陪审员负责,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有其他百户区的人参与。如持有伊利修道院土地的英国人奥斯蒙德(Osmund),在1086年调查中同时兼任伊利两个百户区的陪审员。3陪审员不仅是地方自治的基层实践者,而且是各项王室政策的最终落实者与监督者。末日审判调查正式将陪审员推向了地方治理的中心,此后他们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扩大。作为地方共同体代表,陪审员成了地方政治的眼睛和耳朵,“没有他们,几乎什么也做不了,他们的存在使很多事情成为可能”。由于陪审团在地方自治中的核心地位,中世纪英国政府又被称为“陪审团政府(government-by-jury)”
末日审判调查是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以来英国地方共同体政治参与的延续,通过此次调查,诺曼征服所引起的英国封建土地保有权变更最终确立下来。根据《末日审判书》显示,“1086年尚存的稍稍重要的英国封建领主只有两位,因服兵役而领有封地的4000多位大乡绅(英国人)丧失了土地,而被不足200名的一帮男爵(布列塔尼人、佛兰德尔人,但大部分是诺曼人)所替代。”6调查中以百户区为单位的数据反馈在《末日审判书》中变成了以首席封臣为单位的封建关系网,所有人都被纳入到封建体系之中,“没有无领主的土地”(No land without a lord)原则随之形成,并在索尔兹伯里盟誓(Oath of Salisbury)中相应地确立起“我的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的封建秩序。编年史家进一步指明了调查与盟誓的关系:“1086年调查一完成,英国所有的土地持有者都向威廉致敬,并宣誓效忠于索尔兹伯里(Salisbury)。”7末日审判调查将英国古代地方共同体的政治参与和封建社会关系联结在了一起,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起来。诚如V. H. 加尔布雷斯所言:“这是诺曼征服的必然结果,目的是利用英国的财富来建立封建男爵的新契约体系。
通过末日审判调查中地方共同体的努力,国王、首席封臣、其他阶层群体及其财产占有情况得以明晰。W. L. 沃伦(W. L. Warren)指出:“这可能是他们第一次清楚地评估自己的地产。”9随着末日审判调查数据的书面化以及《末日审判书》的编纂,开启了“在政府中使用书面文字的新纪元”。10此后,书面化进程大大加快,无论是政府文件,还是庄园调查簿(survey)、土地估价册(extent)、地籍册(terrier)和租税清册(rental)等,都以末日审判调查及其文本书写方式为样本,开始编纂各类调查册、档案簿。而《末日审判书》本身亦成为此后赋税征收、司法诉讼以及令状执行的依据。亨利一世时期(Henry Ⅰ,1100—1135年在位),阿宾顿修道院院长(Abbot of Abingdon)为证明其地产的税收豁免时,在牛津郡珀顿百户区法庭(hundred courtof Pyrton, Oxfordshire)上引用了《末日审判书》。12世纪的理查德·菲茨·尼尔(Richard fitz Neal)在编纂《财政署对话录》(Dialogus de Saccario)时也说:“这本书被当地人称为‘Domesdei,比喻调查裁决的严格和可怕,让人无法逃避。所以当在这本书中所写的那些事情出现争议时,会查阅相应记载,其可靠性是不容怀疑的。”11274年百户区调查时,仍需查閱、参考《末日审判书》相关记载。此外,末日审判调查中所采用的划分巡回区,分区调查的方式也为后世之君所学习,亨利一世的巡回法庭,以及亨利二世的大巡回法庭、特殊巡回法庭、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72—1307年在位)的百户区调查等都采用了这一形式。
1086年末日审判调查深嵌着英国地方共同体政治参与的特点,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性,体现了地方社会治理的独特方式——地方自治。调查不仅促进了英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建立,而且推动了书面化进程,改进了社会治理的方式,新的地方治理体系开始逐渐形成。
1086年末日审判调查为窥探中古英国地方共同体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英国地方治理的路径与特色展露无遗。在末日审判调查中,无论是王室调查专员、郡长、地方政府属员,还是首席封臣、百户区和村庄陪审员(包括村长、神父)、个体证人等都牵涉其中,在地方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一言以蔽之,他们的政治参与始终围绕着地方治理的核心理念——自治。
在这场广泛的调查中,地方共同体始终掌握着政治参与的主动性,数据反馈与评估、争端解决都依靠地方民众。王室调查专员仅负责监督调查的公正性,而郡长虽然作为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他亦需要作为数据的反馈者如实上报管理的地产情况。此时,郡长的身份是庄园的证人,“这些庄园有些是由郡长亲自负责耕种,但大多数是由别人负责耕种”。2
从微观层面说,末日审判调查生动展现了中古英国地方社会的运作模式,为进一步认识中世纪的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宏观层面说,以末日审判调查为典型的英国地方共同体的政治参与,促进了英国地方主义的形成。所谓地方主义,就是“英国社会地方自治性质内敛出的一种政治文化,它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强调地方的认同感,注重地方社会与地方团体的利益诉求”。3此后,随着地方政府的核心从郡长转向治安法官,地方乡绅阶层崛起,陪审团成为地方事务的重要凭借,英国地方共同体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