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韩晓(1977— ),女,汉族,山东济南人。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 要: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工作有了长足发展,现代化纳税服务格局初步形成,但对标建设现代税收制度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当前纳税服务现代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转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利用大数据丰富服务手段等。
关键词:纳税服务;现代化流程机制;纳税人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纳税服务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近些年来快速发展的历程。进入新时代以来,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等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是改善征纳双方关系、实现纳税服务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亦为实现我国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为切实落实十九大精神,在全面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总格局,并要达成建立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的目标。截止当前,税务部门已经搭建起比较完整的纳税服务组织体系,并陆续制定出一系列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为代表的工作制度,开发了多元化、信息化的服务工作平台,成效良好。文章以理论探索为基础,面向指导实践的需要,拟对如下问题深入研究:纳税服务的概念及基本理论;我国纳税服务的现状、不足及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性;新时代我国纳税服务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一、纳税服务的概念及基本理论
(一)纳税服务的概念
广义上的纳税服务指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依据法律,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措施为广大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行使纳税人权利而提供的保障及服务。广义纳税服务外延较为丰富,除我们熟悉的为纳税人提供的日常性便利性服务外,诸如税收立法、税收管理、法律救济等都包括在内。狭义纳税服务的主体则仅指税务部门,简略地讲就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提供的系列服务活动。该概念内涵可详释为:税务部门为服务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要求履行这一职责;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活动相依相存,接受服务方主要指各类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目的是在确保纳税人切实遵守税法的同时,提高其与税务部门合作的方便感与舒适度。就上述两个角度而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狭义的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出台的纳税服务规范中界定了纳税服务概念:税务部门按照法规、法律等要求,在开展税收征收、检查、管理等工作时,为纳税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和帮助。文章研究的重点聚焦于狭义的税收服务范围。
(二)纳税服务的本质属性与特征
税收的正当的性在于它是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成本。作为政府提供的众多“公共产品”中的一类,纳税服务的本质属性决定于税收的本质属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广大纳税人相当于国家客户,而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各部门是公共服务的供应商,由此,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从而为纳税人营造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当然地成了国家(政府)的一定重要的法定职责。
相对于政府部门其他行为以及市场主体服务行为,纳税服务呈现出三方面的特征:一是无偿性。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一项基本工作,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成本费用应完全归属于公共财政支付。二是法定性。纳税服务属于政府的法定职责,是税务部门遵照税法而开展的一项基本工作。三是全面性。纳税服务涵盖税收管理全过程,既包括税务咨询、引导,又包括税收行政行为开展期间便利办税模式的构建,还包括税款征收完成后为纳税人维护权益提供渠道。
二、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不足
(一)历程及现状
我国纳税服务工作的启动与推进与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和税收体制的改革相伴而行,直至2001年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方正式确立了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200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纳税服务司,翌年,纳税服务被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列为税收核心业务范围。2014年,纳税服务规范1.0版出台,为广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推进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顺应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于优化税收治理环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逐步实现税收现代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服务规范3.0 版,以期从减轻纳税人负担、缩短纳税申报时间、拓广纳税渠道等多方面提升新时代背景下纳税服务的水平。总之,近年来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现代化的纳税服务格局业已初步形成。
(二)纳税服务现代化方面的不足
综上,尽管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的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较为良好的成效,但对标建设现代税收制度及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1.纳税服务理念尚待进一步提升
受传统观念及制度惯性影响,相当一部分尤其是基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纳税服务对于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以及实现和谐型征纳关系的重要性,还无法在国家治理框架之下尤其是从税收现代化的高度去认识纳税服务,未能真正实现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
2.纳税服务边界不够清晰
基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纳税服务需要明晰的边界。当前我国纳税服务某些领域,征纳双方权责不清、法定服務与增值服务相互混淆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个别税务部门片面追求纳税人满意度,过多地承担了本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相对忽视了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与之相反,实务中同时也还存在税务机关处理特别业务时要求纳税人提供冗余资料的情况。
3.纳税服务流程机制及便利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除服务理念之外,纳税服务现代化最为直接的表现为服务流程机制的高效化及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便利化。在这一方面,税务机关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其一,税务机关某些服务措施可操作性不高,有时会出现纳税人无法理解甚至拒绝接受的情形。其二,纳税人需求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以“需求采集—需求分析—需求回应—持续完善”为主要环节的闭环式管理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其三,纳税服务的标准化程度偏低。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过诸如服务规范之类的法律文件,但总体而言,尤其是在基层税务执法环节,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尚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其四,纳税服务的人力资源保障不到位。由于税服务现代化建设起步较晚,总体而言,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高水平尤其是复合型人才储备偏少,而且分布不均。其五,大数据应用成效不够明显,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尚有提升空间。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的信息共享机制尚待健全完善,与之同时,税务机构的信息化服务亦多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