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问题浅谈

2021-10-09 11:47高俊
商讯·公司金融 2021年23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会计核算

作者简介:高俊(1981-)男,汉族,江苏南京人。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摘要:税务与会计处理是企业合并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需要考虑的一项要点。在实际合并当中,即需要能够从多方面做好会计处理与税务间关系的把握,以科学措施的应用做好处理,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一个企业通过收购另一个企业股权的方法,来控制这个公司,这个过程就是企业合并。利用债券、现金等多种教育方法都能够实现企业合并。这种方式能够让企业在短时间内快速的扩大规模,增强企业的实力,所以很多企业都会更倾向于进行企业合并。

一、企业合并税务的相关概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告诉发展,企业竞争的压力也逐渐增大,因此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之中为了更好地谋取发展和利益,企业合并成为不同企业在发展过程之中的一个十分常见的现象,探究如何解决好企业合并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合并结算以及税务问题是所有谋求合并企业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为了解决企业之中常见的合并问题,国家税务局也颁布了119号文件以及59号文件,这两份文件是企业合并过程之中出现纠纷解决矛盾的重要参考文件,对于规范企业的发展和解决解决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整个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根据59号的文件内容,能够看到其明确的规定了企业合并的各种标准,给出的企业重组的定义也比较具体:在日常经营生产的基础上,企业的经济及法律结构出现了重大的调整变化,包括法律形式上的变更、资产及股权的收购等等。此外文件之中还对于公司的负债情况以及转让股等具体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整个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矫正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在合并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二、企业合并处理原则

(一)会计处理原则

会计准则把企业合并划分为了两种形式:一,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二,非统一控制下的合并。如果有甲、乙、丙三个公司,甲公司拥有乙公司超过一半的股权时,就拥有了控制甲公司的权利,如果甲和乙这两个公司,都受到了丙公司的控制。那么,甲、乙公司就成为了丙公司的子公司。这就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果丙公司并没有同时控制甲和乙这两个公司,那么这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这两种形式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所以要具体讨论。如果是第一种形式,那么这个资源转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这三家公司的内部行为。也就是企业内部进行资源的重新整合。如果是第二种形式,那么就不能当成企业的内部行为来看待。账面价值也就不能当做原始成本入账,要把外界评估的公允价值当作原始成本入账,在合并时出现的新商誉,就可以作为初始投资时可辨认的净资产之差。

(二)税务处理原则

公司在收购其他公司时需要转入资产,以及负债,这就会面临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涉及到的税种也比较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增值税以及契税。企业在合并时都能够享受到一部分的增值税以及契税的优惠。例如:契税,合并过程中企业在接受被合并企业资源时,就能够减免一定的契税。

在处理各种税务时,合并业务又可以细分为特殊和一般业务。这两者的税务处理过程是不同的。如果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到的业务属于特殊业务,那么就可以采取特殊性的处理方式,也可以直接采取一般性的处理方式。

三、企业合并中的会计核算

(一)同一控制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利用权益结合法,也可以称之为股权结合或是权益联营法。简单理解,就是多个经营主体合并后,在合并后的企业开展工作,这个过程能够合法的享有共同的权益份额,以及负债。同时,要根据被支付方的资产价值,支付一定的现金。被合并方则需要分析可鉴定资产以及负债价值,进一步的调整账面价值,之后结算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将所出售的收益和其进行比较,这样就能够把投资收益计算出来。

这种合并方式存在着两个较为鲜明的特点:第一,这种合并模式并不能作为购买行为,只是重新调整所有者的权益。第二,交易时的所有参与方,都要基于企业的账面价值,重新合并新企业的负债以及资产。如果合并过程中出现了对价差额,那么可以调整所得者的项目权益。合并时产生的各种费用都应当计算到管理费用中,被合并方要采取相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二)非同一控制

会计核算工作需在合并结束后开展,这个过程必须遵循购买法的原则。

第一,要进一步的评估,或是分析被收购企业的负债以及资产。之后开展一系列的谈判,确定最终的产权转让价格、以及所支付的购买成本。最后,要把购买公司所花费的成本和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对比。

第二,合并方需要把被合并方的债务接收过来。

第三,合并企业也要接收被合并方的权益债券。在合并的过程中產生的各种直接费用,也要计算到合并成本中去。

四、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合并企业所得税

对于所得税,其主要方式有:第一,对于在非股权支付当中,其中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方面。在特殊性处理当中,其中的一项符合条件,即是在合并企业支付对价当中,需要按照大于85%的股份进行支付。在该要求下,对于剩余的非股权支付部分,则可能具有对非货币性资产的涉及,对于这部分资产来说,需要能够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对资产的损失以及转让所得进行确认;第二,对于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负债以及资产部分,规定中要求,在具体计税当中,需要能够对企业原有的计税基础进行应用。在以非股权支付时,对于合并资产,则需要能够根据被合并企业之前所具有的计税基础在经过适当调整后进行确定。对于合并净资产,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内容,其中一部分以股权支付方式获取,另一部分则是通过非股权支付方式获取的。其中,对于以股权支付方式获取的资产,则需要能够之前计税基础进行确定,而对于以非股权支付获取的资产,则需要能够根据支付公允价值将其进行购入,在该情况下,即需要通过公允价值做好计税基础的确定;第三,以往年度所得税。在规定当中,在企业合并的过程当中,如果在完成合并后,在适用税收优惠、存续企业性质等方面没有发生变化,则可以对企业剩余期限税收优惠进行享受,具体优惠金额方面,则需要结合存续企业在合并之前一年所具有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根据该部分要求,具有相同税率时,在剩余年限当中,即具有相同的可享受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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