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究竟如何确定

2021-10-09 17:00杨学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9期
关键词:伤情工伤出院

杨学友

某职工在单位工作了5年半时因伤住院166天,并于伤后第20个月时被鉴定为5级伤残,其停工留薪之误工费应按多少天计算呢?

【案例】吕宜杰系某给水设备公司安装工。2013年4月17日,吕宜杰在工伤中受伤,经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过伸损伤、脊髓损伤、头皮裂伤,住院166天。2014年8月19日,吕宜杰被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20日被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吕宜杰出院后没有到公司继续工作,亦未提供需休息的诊断、医嘱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休息的相关材料。事后,吕宜杰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标准予以工伤赔偿,其停工留薪误工费应按18个月计算。公司表示同意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但对吕宜杰的停工留薪期,只同意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协调不成,吕宜杰向该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未获得支持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原告吕宜杰提出他的停工留薪时间应为18个月零19天。理由是,原告受伤严重,治疗终结后,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根本无法回公司上班,故误工期应计算至定残之日。被告公司则认为,原告出院后,并没有医疗机构出具需要休息的诊断书,也没有提供需要休息的鉴定一类的证据,故其停工留薪期应以治疗终结出院之日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告吕宜杰在住院接受工伤医疗期间,被告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原告并未提供需休息的诊断、医嘱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休息的相关材料,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应计算9个月。被告已支付2013年4月、5月份工资,被告仍需向原告7个月的工资。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可见,工伤的停工留薪期通常分为两档,一是“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二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必须经鉴定确定。对于后一种情形,一般比较好掌握,就是依据鉴定意见而定。而司法实践中,不好掌握的是第一种情形,即“在12个月内”,如何确定期限。对此,实务中,主要有三种确定方式:1.工伤伤情较轻的,通常以住院治疗+出院后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来确定;2.工伤伤情较重的,通常以伤残鉴定日为停工留薪期终结日;3.由法官根据具体工伤职工伤情情况、住院期、出院医院建议休息期,以及鉴定日等四个因素,来综合考量确定停工留薪期。本案法官就是根据后一种,即综合“伤情等四个因素”来确定呂宜杰的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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