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道原则、区分原则、比例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体现出对于平民保护的重视。国际人道法虽然可以极大扩展平民的范围,但是在实际中存在模糊难以操作的状况。此外,国际人道法只是通过条约的形式来约束各个国家,不具有威慑力。改善国际人道法中对于平民的保护应加强立法建设,明确平民的概念内涵,修正“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构成要件;从在缔约国建立和完善国际人道法实施组织等三个方面完善实施机制,并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新型大规模杀伤武器防御技术及新型精确性战争技术或武器,促使国际人道法真正发挥其作用,更好地维护平民权益。
关键词:國际人道法;平民保护;人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7-0083-03
近年来,武装冲突在某些国家和地区频繁出现,战争中平民的合法权利保护越来越成为学术界的热议话题。一般情况下,平民人数虽然远远超过武装人员的数量,但面对军事威胁毫无反抗能力。国际人道法是保护战争中平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国际公约,但在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现就此作一分析。
一、国际人道法中的平民保护
国际人道法是指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在战争及武装冲突下,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并且对武装冲突和战争造成的后果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1]。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战争给各国人民甚至整个世界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摧残,反对战争,呼唤和平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心愿。1928年,《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际政策工具的一般公约》的出台,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否决了战争具有合法性的说法,并明确禁止通过战争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性。随着历史的发展,国际人道法逐渐发展完善起来,以限制作战的手段和方式,尽可能减少战争对无辜平民的伤害。从内容上来说,国际人道法由“海牙公约系统”和“日内瓦公约系统”两个部分组成,“海牙公约系统”主要内容是通过条文来限制战争状态下的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日内瓦公约系统”主要内容是在战争状态下,对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国际人道法关于平民保护的原则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道原则、区分原则、比例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体现出对于平民保护的重视。
人道原则指各个国家无论是战争双方还是非战争双方都必须出于人道主义,保护战争受难者。该条原则是国际人道法原则的核心,即在战争状态下,平民理所应当应受到保护。
区分原则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必须区别对待不同的对象,不可以不分对象进行武装攻击[2]。区分原则作为国际人道法原则的基石,从根本上限制了武装冲突时期的战争对象和战争方式,从而减少平民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马尔顿条款”是指在国际人道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平民和战争中的战斗员依然受到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这种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该条款的公布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它极大地拓展了国际人道法的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已制定成文的公约。其次,它扩展了国际人道法的保护时间,让国际人道法的保护不再受到时间的限制[3]。
(二)国际人道法关于平民的认定
国际人道法没有统一明确平民的认定标准,一般是通过不同的条约与规则的内容来反映。平民的界定标准往往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第四条和《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五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四十三条来推断:无论是国际性武装冲突还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平民不包括两种人:一是战斗员,二是战俘。由此可知,无论何种性质的武装冲突,平民是指没有直接参加武装敌对行动的人,是武装冲突之外的人[4]。
采用排除法来确定平民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一个优点,即可以将平民的范围尽可能地扩大,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合法权益。
(三)安理会对平民的保护
安理会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机关,是唯一有权决策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在平民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安理会的一大职权就是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近年来,安理会出台了一系列决议来强化维和人员的保护作用,并明确接战任务与规则,确保维和人员有行事权力。
二、国际人道法对于平民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对平民的认定存在问题
国际人道法采用排除法来对平民进行认定,必然存在对于平民的认定标准和平民的保护规定过于模糊、笼统这样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平民识别难度大。在武装冲突中,对“平民身份”的识别与确认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尤其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非政府一方不会编制统一军队,也不会持续实施军事行动,所以他们的身份很难被识别。在许多残酷战争中,政府一方为了获胜,不会仔细辨别遇到的是平民还是作战方,通通将其射杀,这就导致国际人道法对平民的保护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第二,平民身份不固定,比较容易受特殊性情况的影响。新型战争武器不断问世,人工智能在武装冲突中的作用突出,这些外在环境的改变增加了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难度[5]。新式武器的出现,给战争带来了不可预测的状况。
(二)惩罚落实制度存在问题
国际人道法约束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并没有所谓的国家强制力,所以,违反国际人道法之后的惩罚措施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惩罚不具有威慑力,自然对各个国家的行为约束力就会大大降低[6]。究其原因,主要是国际人道法执法机制具有软弱性,有些既定约束国际社会的法律已经沦为一纸空文,例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于参与过“南京大屠杀”的案犯向井敏明免于起诉等,这大大降低了约束国际社会的法律的公信力,从而使审判案件的公正性受到巨大的挑战。
(三)其他问题
一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保护平民与战争受难者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该组织的处境越来越艰难,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或帮助平民或者战争中受伤的士兵而受到袭击,安全性得不到保证[7]。有的国家政府当局不愿承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作用,拒绝其在战争中帮助平民和受伤者,所以人道主义被迫退居二线。
二是新型战争武器使用得越来越频繁,人工智能在武装冲突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一些特殊武器被广泛应用,例如生化武器,许多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使用这些武器来赢得战争。
三、国际人道法的平民保护对策
(一)立法层面
在立法层面上,平民保护应建立在清晰化的“平民”概念上,需要清晰地界定“战斗员”和“平民”概念的共同指向——“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直接参加敌对行为”与“战斗员”“平民”的相关描述存在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解释性指南》(以下简称《解释性指南》)中。“直接”一词的使用表明存在“非直接”参加敌对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直接参加敌对行動和非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因为前者属于“战斗员”范围,后者属于“平民”范围。
《解释性指南》认为,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损害下限、直接因果关系和交战联系三个要件。根据《解释性指南》,损害下限是指行为必须很可能对武装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或军事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或者致使免受直接攻击之保护的人员死亡、受伤或物体毁损;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在行为与可能因该行为(或该行为作为有机组成部分的协同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交战联系是指该行为必须是为了直接造成规定的损害下限,其目的是支持一方,并损害另一方。损害下限要件本应是事实程度描述,而非事实现象描述,事实现象所对应的范围比事实程度的范围要大,如果用事实现象来定义损害下限要件,那么造成的结果便是将无辜的平民纳入“战斗员”之中。同时,损害下限要件前后两个半句的对象不同,不能用后半句的事实程度来解释前半句的事实现象所表达的事实程度。直接因果关系要件突出了特定行为及其特定行为造成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而没有考虑到非特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进而扩大了要件成就范围。直接因果关系要件的问题在于将特定行为和非特定行为的混用,原因是非特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不是那么明显。同时“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成就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这需要在相当的情况下才能满足,进而间接缩小了“战斗员”的范围,扩大了“平民”的范围。如此苛刻的条件对平民保护产生的负效应大于正效应,因为在实践中,平民保护权在一个要件吻合时就已经丧失了。因此,在立法层面清晰化地界定“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显得十分重要,应使其在实践中变得更具有操作性。
根据前述解释,本文对损害下限和直接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提出对应的修正建议。损害下限是指行为必须可能对武装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或军事能力造成明显受益或受损,或者致使免受直接攻击之保护的人员死亡、受伤或物体毁损。本文将损害下限的定义构建在程度事实上,而非事实描述上。损害下限要件的成就不在于既定事实的发生,而是在于既定事实发生的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平民”的滥杀。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在行为统一体与可能因该行为统一体(或该行为作为有机组成部分的协同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文严格限定特定行为和非特定行为,用统一体的形式防止特定行为和非特定行为的扩大解释。如果平民的行为不在特定行为和非特定行为的统一体内,那么不能将其与损害结果联系起来,直接因果关系要件则不能成就。
(二)实施层面
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前提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冲突各方是否认同国际人道法,即是否愿意受国际人道法的规约;其二,当国际冲突一方国家或者国家内部冲突一方遵守国际人道法时,如何确保国际冲突另一方国家或者国家内部冲突另一方也同样遵守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的两个实施前提都指向国家人道法的“落地”问题,如果冲突一方或者各方不认同且不遵守国际人道法,那么国际人道法只会是一纸空文。对此,为解决国际人道法的“落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三条措施。
一是在缔约国建立和完善国际人道法实施组织。目前国际人道法的实施途径多种多样,例如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国际红十字会的宣传推广,但这些途径只是用“劝勉”的方式推动的国际人道法的“落地”,只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而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由此,应充分发挥安理会的职能作用,借助安理会的权威地位所形成的强制力,推动各个缔约国建立国际人道法实施组织,通过特定组织来保障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和国际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安理会是解决国际人道法“落地”问题的关键点。
二是加强与非国际武装冲突团体或组织的沟通。相对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团体或组织的规约能力较弱,原因在于国际环境更能够对以国家为基本单元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产生影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不在国家单元之内,国际环境对此显得无能为力。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的实施需要借助于国家层面的力量,但处于冲突动荡的国家大多已经不具有权威和能力,缔约国建立的国际人道法实施组织随时可能出现失灵。由此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等相关机构及其区域性组织发挥作用,在国家层面以外,要加强与非国际武装冲突团体或组织的沟通,形成有效的对话体系,进而达成相关协议,用协议来规约非国际武装冲突团体。
三是建立迫害平民的责任追究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旨在保障国际人道法实施组织的运作和与非国际武装冲突团体或组织的沟通。责任追究机制具有的事后问责的功能,可以对试图挑衅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形成震慑,进而发挥预防作用。联合国安理会应该在责任追究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对挑衅国际人道法权威的冲突方予以谴责或施加国际压力;其次,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冲突方制定针对性的制裁措施;最后,审查起诉那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冲突方,并移交国际法院处理。可以说,安理会在事后问责过程中进一步保障了国际人道法的“落地”。
参考文献:
[1]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 朱文奇.国际人道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 贾兵兵.国际公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0.
[4] 王可菊.中国法治论坛: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 夏中微.国际法院对人道主义法的发展[J].国际问题论坛,2020(3).
[6] 张卫华.人工智能武器对国际人道法的新挑战[J].政法论坛,2019(4).
[7] 蔡悦.武装冲突中妇女权利的国际法保护[D].北京:华东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马嘉辉(1988—),男,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单位为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研究方向为军事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