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宁某与单位于2020年9月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单位开办的一个超市,期限为一年。承包期间单位继续为宁某缴纳社会保险,宁某个人负责缴纳个人部分。2020年11月,宁某向单位提出要求单位为其发放工资,遭到单位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虽然承包了单位超市,但本质上我还是单位的员工,我经营的也是单位名下的超市。换句话说,我是在单位超市的岗位上工作,单位自然要向我支付工资。
被诉人
宁某承包了单位的超市,我们与他就是承包关系。超市的实际经营者和收益者都是宁某,他是在经营管理自己的超市,不是为单位提供劳动,我们又如何向他支付劳动报酬呢?
仲裁庭
宁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点评:虽然宁某在承包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具有劳动关系不是应当发放工资的必然条件。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前提,是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宁某承包本单位超市期间不属于向单位提供了正常勞动,因此,单位可以不向其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