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该规定隐含了一个条件:劳动者对于交通事故不能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实践中主要依靠交警部门的认定。人社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往往要求劳动者提供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伤者很难拿到明确划分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一起交通事故,只有在基本事实可以查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可能做出明确的责任认定。在现实中,普遍存在报警不及时或监控损坏的情况,此时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划分责任。既不能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又不能认定工伤,劳动者对此普遍感觉困惑。
实际上,在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后,伤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对方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由法院在判定赔偿金额的时候一并划分事故责任。拿到法院交通事故赔偿的判决书后,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样,不仅满足了人社部门的要求,也符合法院的裁判规律,通常能得到顺利处理。
在更极端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和人民法院可能都无法判定责任,例如在肇事逃逸的案件中,可能缺乏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也无法查缉到肇事者。此时,交警部门虽然也可以出具事故证明,但由于无法明确被告,根本不具备起诉条件,就更谈不上让法院划分事故责任了。
在本期案例中,小雅遇到的就是这种极端情况。我们看到,她选择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读者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小雅的故事是不是虚构的,她的方法在现实中能行得通吗?
其实,《人民法院报》在2015年和2018年都曾刊载过类似案件。目前,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不在于交警部门能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而在于举证责任。申言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初步证据,且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就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若人社部门认为劳动者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则应当由人社部门提供证据证明,承担举证责任。这更符合《工伤认定条例》的立法目的,即除非有明确相左的证据,原则上要保障劳动者的工伤待遇。
总的来讲,没有事故认定书时,并非绝对不能认定工伤。但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时,很有可能遇到阻碍,而且有可能产生后续的行政诉讼。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具备良好的證据意识,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即便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还是有希望获得工伤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