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无限和极限责任

2021-10-08 04:10李兴春
产权导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约克

李兴春

1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爱国华侨、实业家陈嘉庚先生代父还债的故事人们都很熟悉,这已成为一个经典的商业诚信范例。陈嘉庚父亲在新加坡经商破产,负债20余万元。陈嘉庚接手父亲的生意,根据当地法律,本可以不用偿还这笔巨额债务,但他毅然决定代父还债,几年后终于连本带利为父亲还清了全部债务,也为自己赢得了极高的商业信誉,帮助了自己在当地立足发展。

父债子还一度被人们视为天经地义,但在現代社会的法律和公司制度下,父债不一定子还。根据继承法,子女只能以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代父还债;根据破产法,父亲企业破产后免除不能清偿的债务,子女不用再还;根据公司制度,子女也只能对接手的父亲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不用承担无限责任。而企业从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由此建立起现代公司法人制度,被认为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场革命。

有限责任的最大好处是降低了投资者风险,同时实现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了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化,这使得投资者可以任意投资自己完全不熟悉的行业领域而不用实际参与管理,并且可以通过自由转让股份来转移风险,这些都有利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扩大经营。

但有限责任的弊病也是很明显的,它降低了投资者风险而增加了债权人风险,现代社会诚信缺失,“三角债”“连环债”难以追讨,银行坏账多,不良贷款多,埋下了金融危机的祸根,还有股市动荡、经济泡沫化,而这不能不说在根子上都是有限责任产生的负作用。

但倒回去重走无限责任的老路也是走不通的,有人希望在有限责任中适当引入无限责任,让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制度并存,扬其长而避其短,鱼和熊掌兼得,而这也很难真正做到。比如有限责任的责任仅仅追索到公司法人,引入无限责任,就可以按股东出资份额将责任一直追索到股东个人,这和仅仅追索到公司法人也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破产后债务一免除,追索至公司和追索至个人都一样要不回钱。所以我们应该试探另外的新思路,比如通过发行创造“私权货币”把有限责任扩充为“极限责任”而又不必达到无限责任,这样把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以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称原则,权、责、利应相统一,所以承担有限责任只能享有有限权利,承担无限责任就要享有无限权利。无限责任必须足额清偿债务,无限权利当然也就是不打折扣地实现债权,问题在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理论上无限的债权实际上难以维护,究其根源是债务人承担了无限责任却只享有了有限权利,所以他在实际上也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无限权利不只是债权人的无限权利,还是债务人的无限权利,那么债务人的无限权利就可以转化为债权人的无限权利,债务人就有能力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损害债权人的无限权利。发行创造私权货币就是债务人的无限权利,这里的“私权”是一种“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新概念产权。

2  公权货币和私权货币

历史上不乏个人成立“自由银行”发行私权货币的理论和实践,目的在于打破中央银行和政府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现在依托热门的“区块链”发展出不包括法定货币电子形态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或代币的交易,本质上也就是在发行和创造私权货币。理论上,发行创造私权货币可以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增加货币流通量和提高货币流通速度,以此促成更多商品成交,促进市场繁荣。但我们知道国家发行的法定“公权货币”包括电子形态的公权货币其实已经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有良好信誉的“中介”,就没有必要再另起炉灶发行各种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或代币等,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

这种情况下,自由银行发行的电子形态的私权货币其实就可以作为个人生产的商品成交价格(因为货币也是特殊商品),而电子形态的公权货币就可以作为货币成交价格,根据货币的“成交价格本位制”,货币发行要受商品成交控制,货币汇率要“盯”住商品价格指数浮动;商品和货币相匹配,使每个人的商品成交价格和货币成交价格之比等于全社会商品成交价格总额和货币成交价格总额之比,还有商品成交价格和货币成交价格之比等于货币成交价格总额和商品成交价格总额之比。这样商品成交价格占比较低就应自动增加而等于货币成交价格,反之货币成交价格占比较低也应自动增加而等于商品成交价格,这其实反映的就是周朝卿士单旗早已提出的“子母相权论”:资(物资商品)重于币,则作重币(增加货币相对于商品的比重、权重)以行之,“母权子”而生利;币重于资,则作轻币(减少货币相对于商品的比重、权重)以行之,“子权母”而生利。这样商品成交价格和货币成交价格(也即私权货币和公权货币)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利互惠的“隐性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市场风险,作用相似于保险。

换一种说法:当任何个人参与生产的商品成交价格和货币成交价格之比小于商品成交价格总额和货币成交价格总额之比,还有商品成交价格和货币成交价格之比小于货币成交价格总额和商品成交价格总额之比,就意味着个人收入低于全社会平均收入,那么从理论上设想,个人就有权申请发行私权货币,其实就是有权“强制”申请中央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发行公权货币,直接提供给自己来补足这个差额,使个人收入达到全社会收入的平均水平,这样定向发行给自己的公权货币其实也就相当于个人自己发行创造的私权货币。但如果此前有过破产负债的记录,其发行私权货币获得公权货币的权利就必须转让给债权人抵债,债务不再因破产而免除,也就保护了债权人利益。

这样债务人不但承担起了无限责任,还承担起了连带责任,而且是更保险的连带责任,因为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已经转移到了全社会,事实上是国家为债务人作了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中央银行申请获取债务人的私权货币,“刚性兑付”给自己抵债。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破产负债就说明他参与生产的商品成交价格小于货币成交价格,只要商品成交价格总额和货币成交价格总额不等,他的货币成交价格就可以增加到和商品成交价格相等,从而总有一定的私权货币来抵债。

3  平均保障和风险投资强制险

私权货币相似于保险的作用,也就相当于以较高的全社会收入为较低的个人收入提供隐性担保,而个人收入较高的情况下又可以反过来为较低的全社会收入水平提供隐性担保,归根到底相当于自己给自己保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为一体而成为“相互保险”,这也发挥了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的作用,甚至可以看作一种最低生活保障即“低保”。但由这种私权货币形成的社会保障金数目应该远超低保,其实就是一种最低风险的低保而不是最低收入的低保,或者是一种达到平均收入水平的“平均保障”即“均保”(参照前面所述,个人均保=个人私权货币量×全社会公权货币量÷全社会私权货币量,或个人均保=商品成交价格×货币成交价格总额÷商品成交价格总额,个人私权货币量换成个人公权货币量而公式仍然成立,商品成交价格换成货币成交价格而公式也仍然成立。并且由于私权货币和公权货币的对偶性,还有商品和货币的对偶性,把公式中所有的私权货币换成公权货币,同时把所有的公权货币换成私权货币;或把公式中所有的商品换成货币,同时把所有的货币换成商品,公式都仍然成立),所以还可以创造宏观经济“均衡增长”的机会。

均衡增长就是微观经济的商品或货币成交价格累加的总和可能不等于宏观经济的商品或货币成交价格总额(反映了哲学上的“部分之和不等于整体”命题),这时存在着市场风险,为了保险就要使两者轮番追赶达到相等或均衡,这个过程又同时推动了宏观经济的总体增长。

根据以上原理可以考虑开设一种“风险投资强制险”,像人们熟知的交通强制险一样,对达到一定风险程度的投资进行强制保险。投资者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投资亏损甚至破产时履行赔付投资者资本的义务,保险费可冲抵相应的税款;这事实上是把强制保险直接当作一种税,“以保代税”。由于政府有责任对风险投资市场进行监管,对企业破产进行清算,对投资失败者提供必要的失业救济和生活保障,为承担这些责任而支付的行政成本都来自税收,这样一来,不如让企业提前把这部分税收以强制险的方式交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政府的相应责任。政府责任减轻了,保险公司业务扩大了。而投资者同样一笔钱交税是交,交保险也是交;交了税并不一定能使政府更好地尽到责任,交了保险却至少能够保本,投资者可以放心大胆经营,赚了钱是自己的,亏损了也不至于血本无归,投资者当然乐意。另外债权人的债务能得到足额清偿,降低了债权人风险。从而形成投资者、保险公司、政府和债权人四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甚至可以考虑将风险投资强制险推广到所有投资的强制险。

4  有限权利和无限权利

由于宏观经济整体出现负增长的几率极低,这表现为或者是全社会公权货币总量在增长,或者是全社会私权货币总量在增长,或者两者都在增长,而两者都在负增长的几率极低(当然几率极低不等于几率为零,比如當2019年出现新冠肺炎大流行这种几率极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可能使一些国家在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增长为负)。这样当公权货币比私权货币少的前提下,以公权货币作为资本投资在私权货币中获取利润,就可以补足公权货币负增长形成的差额;反过来当私权货币比公权货币少的前提下,以私权货币作为资本投资在公权货币中获取利润,也可以补足私权货币负增长形成的差额。这就像根据公权货币和私权货币的“汇率”变动而买卖这两种货币套利,同时也实现了两种货币量的均衡增长,推动个人收入只多不少,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线只高不低,像棘轮一样只朝着一个方向运动,成为一种宏观经济的“棘轮效应”。

棘轮效应保证了私权货币和公权货币作为资本可以获得近乎无限的“剩余索取权”,从而可以一直不断地转让给债权人抵债,有点像“债转股”。原来债务人的有限责任对应的是债权人的有限权利,但债务不断地债转股,那么债权人可以不断地获得债务人的私权货币资本的股息抵债,债务人的有限责任变成了无限责任,相应地债权人的有限权利变成了无限权利。无限权利虽好,但很多情况下实现无限权利的“交易成本”太高,一旦高过了由剩余索取权获得的利益,人们往往就会放弃按私权货币和公权货币资本占比应该获得的剩余索取权,满足于实际获得一个预定的利润额。比如投资者放弃其投资形成的“生产资本”的剩余索取权,满足于预定的承包租赁费;劳动者放弃其投入劳动形成的“劳动资本”的剩余索取权,满足于预定的雇佣金即投资者预付给他的“可变资本”。这样无限权利退化成了有限权利,相应地债务人的无限责任也退化成了有限责任,反过来有点像“股转债”(著名的MM定理即莫迪利亚尼-米勒定理指出一定条件下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比例多少不影响企业价值,从而提供了债转股或股转债的一个理由),似乎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这看起来是自愿放弃的权利,实际上还是变相被迫放弃的权利。即使是真的自愿放弃,由于权利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按法定程序也要让每个人明白他有不放弃和能行使的权利,就像美国警察讯问的“米兰达警告”要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和请律师等权利,而让每个人明白他有发行创造私权货币而获得的近乎无限的剩余索取权,也就相当于权利经济的米兰达警告。这看似多余其实并不多余,预先告知了每个人的权利并确保能够得以行使,他放弃了是他的事;预先不告知,则是权利经济作为法制经济的程序不合法。

5  沙普利值和沙普利极限值

我们还可以用一个形象的例子说明:如果理论上的无限权利要在实际上合法地退化为有限权利,那么也和一开始就只能享有有限权利的情况不同(相当于不满足MM定理的条件而限制了债转股或股转债)。后者可以根据著名的“沙普利值”进行分配,而前者可以根据改进沙普利值的“沙普利极限值”进行分配。

关于沙普利值以及提出这一理论的已故美国经济学家劳埃德·沙普利,流传着一个寓言式的故事:

汤姆和约克各自带着干粮结伴旅游;汤姆带了5块饼,约克带了3块饼。到了午餐时,有一个饥饿的路人路过,汤姆和约克邀请他一起吃饼。过路人接受了邀请。汤姆、约克和过路人将8块饼撕碎,合在一起全部吃完。吃完后,过路人为感谢他们,付给了他们8个金币走了。汤姆和约克为这8个金币的分配起了争执;汤姆说:“我带了5块饼,你带了3块饼,应该我得5个金币,你得3个金币。”约克不同意:“既然我们在一起吃这8块饼,每个人吃的份量都差不多,应该平分这8个金币,每人各4个金币。”两人争执不下,就来请公平的沙普利裁判这桩“经济纠纷案”。

沙普利对约克说:“孩子,汤姆给你3个金币确实不公平,真正公平的分法是:你只应该得到1个金币,而你的朋友汤姆应该得到7个金币。”约克更加不理解了。

沙普利解释说:“你们三人一共平均分吃了8块饼,就等于各吃8块饼的1/3,即8/3块。你带了3块饼,在过路人吃的8/3块饼中,你的饼占的份额是3-8/3=1/3;这里减去的8/3是你自己吃掉的8/3。汤姆带了5块饼,在过路人吃的8/3块饼中,他的饼占的份额是5-8/3=7/3;这里减去的8/3是汤姆吃掉的8/3。因为你们自己吃掉了的就不应该再占有份额参与分配了。这样,过路人吃的8/3块饼有你的1/3,汤姆的7/3,属于汤姆的那一部分是属于你的这一部分的7倍。因此,这8个金币公平的分法就是:你得1个金币,汤姆得7个金币。你看有没有道理?”

约克听了沙普利的分析,认为有道理,愉快地接受了1个金币,而让汤姆得到7个金币。

这个故事中沙普利提出的金币的分法,遵循的就是所得份额与自己贡献份额相等的原则,更准确的表述是所得份额与自己“边际”贡献份额相等的原则;这个份额也就是所谓的沙普利值。

比起平分8块金币和按5比3的比例分配金币,沙普利值的分法确实是一种公平的分法,但这是不是唯一一种公平的分法呢?其实还有一种稍加改进的沙普利值分法,即使不比7比1的分法更公平,至少也是一样公平。

我们把上面的故事继续讲下去。厚道的汤姆认为自己带了5块饼,约克带了3块饼,自己只比约克多了2块饼,分配的金币却比约克多了7倍,过意不去,还是要按5比3的比例分配金币,分给约克3个金币。约克既然认识到沙普利值的分法是公平的,尽管相差悬殊,也不愿意接受非分所得。

这时公平的沙普利又说:“还有一种折衷的分法,约克可以得到2个金币,而汤姆得到6个金币。我前面说过:你们三人各吃了8/3块饼,8/3块约等于2.6块,不超过2.7块;这是因为8/3除不尽,所以既可以说是2.6块,也可以说是2.7块。又因为总共8块饼是撕碎了合在一起吃的,无法分清谁吃的8/3块饼在2.6块至2.7块之间的实际准确份量,这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有人实际只吃了2.6块,有人实际吃了2.7块,但都仍然是吃了8/3块。如果汤姆和过路人实际上吃掉了各2.7块饼,而约克实际上只吃了2.6块饼,比汤姆和过路人少吃了0.1块饼。那么,在过路人吃的2.7块饼中,汤姆带的饼占的份额是5-2.7=2.3,仍然与5-8/3=7/3的算式等价;约克带的饼占的份额是3-2.6=0.4,仍然与3-8/3=1/3的算式等价。所以为了补偿约克少吃的0.1块饼份额,他可以多得1个金币。”

除不尽的8/3是一个无限小数,产生的其实就是一种无限权利;8/3既可以约等于2.6,又可以约等于2.7,这其实就是把无限权利合法地退化为有限权利。退化为有限的无限相当于一种极限,所以改进的沙普利值分法就可以称为沙普利极限值分法。但由无限权利退化来的“极限权利”本质上仍然是无限权利,而不是有限权利。

6  极限剩余索取权和极限责任

沙普利极限值分法仍然不違背所得份额与边际贡献份额相等的原则,只是在不违背大原则的前提下,对边际贡献较少的一方略微有利。根据经济学上“边际”的定义,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汤姆的边际贡献多但效用会越来越少,约克边际贡献少但效用相应地不会像汤姆一样越来越少。也就是说:汤姆贡献的5块饼中被过路人吃掉2.3块,这2.3块的边际效用或者说“含金量”是6个金币,平均约0.3块得1个金币;而约克贡献的3块饼中被过路人吃掉0.4块,这0.4块的边际效用或者说“含金量”是2个金币,每0.2块得1个金币。约克带的饼因为少,反而对过路人来说比汤姆带的饼边际效用高,甚至实际上就不存在递减的边际效用。

如果按汤姆厚道的想法再给约克加1个金币可不可以呢?那样总共8块饼中,汤姆和过路人实际上就得各自吃掉超过2.7块饼,而约克实际上自己吃掉不足2.6块饼,这和他们三人各吃8块饼的1/3即8/3块饼前提冲突,汤姆得5个金币而约克得3个金币的分配方案并不合理;约克再多得就更不合理了。当然约克也不能连1个金币都得不到。这样总结起来,合理的分配方案只有7比1和6比2两种方案。

汤姆和约克听了沙普利的分析,都认为有道理;汤姆得到6个金币,约克得到2个金币。两人皆大欢喜。

7比1的分配方案作为沙普利值法已为人们熟知,6比2的分配方案的沙普利极限值法往往被人们忽略了,事实上它逻辑地蕴涵在沙普利值法中,更突出了贡献份额的“边际”特色。联系到中国古算的“其率术”和“反其率术”,相当于是用过剩近似值“补足”不足近似值。7比1的分配方案可以看作在定量上不足,而6比2的分配方案可以看作在定性上有余,于是用6比2分配方案的定性有余补7比1分配方案的定量不足,两者在定量上不等价,但在定性上等价了。

进一步推论:既然两种分配方案都是合理的、等价的,如果汤姆并不厚道,坚持应该按7比1分配,那么也怪不着他;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照顾约克按6比2分配,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是汤姆仍然得到7个金币,约克也要得到2个金币,从而出现一种7比2的新的分配方案;这才是真正的皆大欢喜,符合经济学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是所谓的“帕累托改进”或“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但原来8个金币总数成了9个,多出的1个金币也不能再要求过路人支付(那样他就会因多付出而受到损失,不是利益最大化了),最终只能由包括汤姆、约克和过路人在内的所有人共同支付(或者提前预支)。对应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其实就只能由国家支付,即国家多发行创造出1个金币,金币总数只多不少,表现为前述的棘轮效应(同时是一种惠及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积极的“坎蒂隆效应”),也成了以公平促进效率的宏观经济均衡增长的根本动因。

沙普利极限值的极限本质上是无限,但可以不是实际无限的“实无限”(即8/3),只是潜在无限的“潜无限”(即2.6至2.7之间的无限小数);或者说只是近乎无限。当无限退化为有限(即2.6或2.7)时,潜无限等价于实无限而成为极限。按沙普利极限值分配就是按极限的剩余索取权分配;极限的剩余索取权只是更大的权利,或者是越来越大的权利,这更大的或者越来越大的权利却可以当作最大的权利,这时也就成为了极限的权利。由于前面说的权利和义务对称,权、责、利相统一,获得极限剩余索取权的人也要切实负起极限责任;极限责任同样是潜在的无限责任不是实际的无限责任,同样是把更大的或者越来越大的责任当作最大的责任。如果过路人吃了汤姆和约克的饼并没有拿出金币感谢他们,那么汤姆就失去了本来可以获得的7个金币或6个金币,约克就失去了本来可以获得的1个金币或2个金币,汤姆失去的都比约克多,就可以看作承担的责任比约克大。对应到现实经济生活中,原来按剩余索取权分配的权利主体在亏本后也要按相同的比例分摊损失(或债务)。

世人并不会都像陈嘉庚先生一样勇于代父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通过发行创造私权货币、开设风险投资强制险等制度创新,就是在保证能行使近乎无限的极限剩余索取权,从而保证能承担近乎无限的极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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