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的思考

2021-09-30 12:15易文家
中国商论 2021年19期
关键词:实施路径交易融资

摘 要:资金融通作为各类企业经营发展的核心环节,面临诸多实践上的挑战,商业本票作为国际通行的融资性票据,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及中国台湾已取得多年成功的发展经验。本文从当前国内外商业本票发展现状及我国发展商业本票的意义和挑战入手,对我国发展商业本票市场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实施路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提供有益的借鉴思路。

关键词:交易;融资;商业汇票;商业本票;实施路径

本文索引:易文家 .<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19):-115.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0(a)--03

21世纪以来,我国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票据已成为各类企业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并发展成为货币市场主要交易工具。未来一段时期,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票据融资市场面临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本文从商业本票的视角,对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促进经济发展进行探析。

1 国内外商业本票发展现状

1.1 商业本票的概念和类型

商业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期本票)或指定日期(远期本票)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从广义上,商业本票分为两类:(1)交易性商业本票,即企业因实际交易引发付款而签发;(2)融资性商业本票,即企业为短期资金融通而签发。目前,国际通行的商业本票绝大部分是融资性商业本票。

1.2 商业本票与商业汇票的区别

商业本票与商业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1)债务人不同。商业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商业汇票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付款,实践中商业汇票往往经银行承兑而成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成为法定的付款人;(2)商业汇票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产生,常作为货款收付的一种手段,商业本票主要是融资性票据,是一种纯粹的短期融资债务凭证。

1.3 国内外商业本票探索实践

1.3.1 国外发展情况

现代意义的商业票据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美联储为抑制高通胀而紧缩货币,银行信贷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商业票据直接融资快速发展成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投资工具。此后,金融自由化浪潮促使英、法等欧洲国家也大力发展商业票据市场。1987年,日本推出无担保商业期票。

1.3.2 我国台湾地区发展情况

我国台湾地区于20世纪70年代陆续推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商业本票等市场交易工具,经历了90年代票券金融机构大发展阶段,票券自营、经纪等业务快速发展。目前,各票券金融机构均加入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增强实力,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商业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其中商业本票占比超过7成。

1.3.3 我国其他地区探索情况

1988年,上海发布《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把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前者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后者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签发的本票(第4条)。但是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仅承认银行本票,即从国家法律层面彻底剥夺了非银行企业发行商业本票的权利。目前票据市场实际应用的多为体现结算属性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

2 当前发展商业本票市场的意义及面临的挑战

2.1 发展商业本票市场的意义

2.1.1 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第一,发展商业本票是促进企业融资方式从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为主转变的有效措施,可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引入机构投资者可疏通储蓄与投资转化渠道,纾解民营和中小企业投融资困境,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第二,商业本票采用市场化发行和交易,要求发行主体具有良好信用,可促进商业信用发展,优化实体经济运行环境。

2.1.2 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完善发展

首先,商业本票的发行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依此构建收益率曲线,促进短期资金价格发现,推进利率市场化。其次,商业本票可强化多元化金融工具运用能力和提高经纪业务收入,推进金融机构加快转型发展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可促进企业信用评级市场化,加快金融工具信用功能建设。最后,中央银行可通过调整商业本票发行企业的准入范围、再贴现总量、利率等,引导商业银行信贷投向,优化宏观调控手段,畅通货币政策传导。

2.1.3 推动我国票据市场与国际接轨

从发达国家及地区和我国台湾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历程看,融资性票据取代交易性票据是主流趋势。当前,我国《票据法》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法体系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为本票签发主体仅限于银行,企事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因此,应尽快给予商业本票合法地位,推动票据市场创新发展并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建立融资性票据市场并配套科学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仅可将目前以隐性形式存在的融资性票据阳光化,还可使部分民间借贷票据化并加强流通,利用社会闲置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2.1.4 弥补短期融资工具不足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推出的短期融资券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本票较类似,本质上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债务凭证,但存在明显不足:(1)发行方式不灵活,发行主体资信要求高,众多优质创新型中小企业无法进行筹资;(2)企业间票据投融资功能弱化,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仅限银行间市场,无法像商业汇票一样在企业间背书转让。商业本票则可以通过一定的增信机制和本身的支付结算、投融资双重属性弥补短期融资券的不足。

2.2 发展商业本票市场面临的挑战

2.2.1 商业本票发展存在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商业本票的发行在法律层面仍存在较大障碍,主要表现为《票据法》对商业本票发展的限制:(1)将本票的发行主体限定为银行,剥夺非银行企业发行本票的权利;(2)强行将交易、债权债务与票据信用关系捆绑,不符合国际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消除了融资性商业本票的应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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