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这是黑龙江省首个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据介绍,规程是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该省实际制定的。
規程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是无宅基地的;二是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原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的;三是现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四是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原址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五是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被占用的;六是符合相关规定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七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程中对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村民申请、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监管等。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具体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各相关单位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要依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实地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同时规范了包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6项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