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太臣
(陕西宝鸡综合保税区事务中心,陕西 宝鸡 721000)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指出,资本与雇佣劳动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雇佣工人拥有了人身自由且除了自由之外一无所有,形成了传统雇佣劳动关系。随着数字化、信息化和万物互联逐渐嵌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人类社会从工业化生产阶段迈入了信息化生产阶段,从实体经济迈向了虚拟的平台经济,资本的触角从生产领域逐渐延伸到流通领域(如外卖平台、网约车平台、快递平台等),因此平台经济下的雇佣劳动关系也顺应时代变迁出现了灵活就业这一新的表现形式。本研究即从平台经济雇佣劳动关系出发,关注现行社保制度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影响下发生的改变。
由于平台经济灵活就业者受就业形态复杂、劳动关系判定困难和现行社保制度约束等因素,这类从业者获得的社会保障存在明显缺位,甚至完全由商业保险替代补位。例如,美团外卖承认,目前美团外卖注册外卖骑手的近1000万人均为外包员工,因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未缴纳社保;美团外卖骑手通过购买3元/天的商业险解决,且费用需要从外卖员的佣金中扣除,骑手发生问题后由商业保险解决。那么,我们是否能认为平台经济中的平台公司已经改变了对灵活就业者的雇佣劳动关系实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这种雇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本文试图通过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自身完善,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的形式制约,从雇佣劳动的实质判定出发,实现现行社保制度的全覆盖。
平台经济造就了大批非传统雇佣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有平台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众包、零工等多种新类型与职业名称。2020年2月,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了“网络配送员”等16个新职业信息,标志着“网络配送员”正式进入国家正规职业目录。
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产生了自营、外包和众包三种用工模式。自营骑手与平台公司签订传统劳动合同,受现行社保制度保护,享有法定的薪酬福利待遇。外包骑手是平台公司出于降低成本考虑,将配送业务外贸给第三方劳务公司,平台公司只负责平台系统的运行;而外包骑手与平台公司只存在用工关系,以平台公司名义工作,受平台公司招募管理。众包骑手属于外卖配送平台的社会化补充,不受雇于任何单位,只需要平台注册和审核即可开展配送业务。根据美团研究院报告,2020年上半年美团平台上的有单骑手达到295.2万人,均为外包员工,骑手工作在疫情期间吸纳了大量二产、三产就业人员。这类新的生产组织方式表现为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的分离,已经成为企业降低劳动成本的有效策略。大量的平台劳动者突破了企业雇佣与劳动者全职就业的传统模式,对现行社保制度进行了规避甚至解构。
首先,平台经济建立劳动关系更加便捷和隐形。与传统雇佣劳动关系相比,平台经济建立劳动关系门槛非常低,从业者只需要进行网上注册后经平台审核后就已经建立,且不需要平台公司提供生产资料。对于滴滴司机或者外卖骑手来说,大多数劳动者选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一起加入运营平台,生产资料的一切成本(包括油耗、维修保养和保险等)都是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者在工作中拥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并非完全从属于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关系,平台公司似乎只是一个为供给和需求提供信息沟通和需求的中介。
其次,平台经济在劳动方式上更加依赖信息技术控制。平台公司既不规定也不限制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时间,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劳动时间,不必囿于固定工作场所和自主选择是否接单、接受哪个订单。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那种结构化、制度化的控制系统被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控制所替代。在外卖骑手的劳动管理上,一方面,平台公司延续工业化大生产的流水线作业模式,将劳动过程不断地拆解细分,比如将配送过程分解为到店、取餐、送餐、送达等阶段,骑手每完成一个阶段都会自动向平台系统反馈劳动过程。另一方面,平台公司通过信息技术对控制权进行重新分配,控制权的重新分配极其依赖隐藏在平台系统里的数据、算法和模型。工业经济中悬挂在雇佣工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似乎消失不见了,资本的权威和意志也似乎更为弱化了。
最后,平台经济在劳动报酬支付上更加精确和即时。在工业经济中,签订劳动合同时预先约定工资报酬,报酬一般采用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定期支付;劳动者一般先为企业提供劳动力,然后定期按照合同取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付存在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平台经济中,消费者每获得一次服务就向平台支付服务费用,平台公司抽成后立刻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实现了劳动报酬支付的精确性和即时性。例如,外卖平台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控制,将劳动者配送过程精确到以分计量的程度,实现了对配送过程的精准预测和控制,并实现了劳动报酬的按单支付和奖励,使外卖骑手在配送每一单都真切感觉劳动报酬近在眼前并能即时支付。
平台经济对现行社保制度进行了规避甚至解构。现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适用于书面缔结或事实形成的正式劳动关系,是基于机器大工业的经济特点制定的。在平台经济中,“去劳动关系化”获得了信息技术支持,资本可以规避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形成了非正式的雇佣劳动关系。作为外卖行业的两大巨头,“美团外卖”承认平台外卖骑手猝死事件是由商业保险承担赔偿,平台公司赔偿与外卖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赔偿60万元只是迫于舆论压力下的人道关怀;“饿了么”骑手韩某平台在外卖骑手送餐路上猝死,饿了么表示与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仅赔付2000元引发“同命不同价”的舆论关注后,才追加至60万元赔偿金。为降低成本,平台公司只是将自己定位为一个为供给和需求提供信息沟通和需求的中介,外包公司只是负责派送业务,劳动者自行购买商业保险。这意味着按照现行我国法律对雇工和非雇工的规定,平台经济灵活就业者无法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工伤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平台公司无形中实现了对现行社保制度的规避甚至解构。
平台经济中,灵活就业者在现行社保制度下,通过政策调适和商业保险等手段,在一定层面上保证了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水平。
表1 不同经营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及保障模式
表2 平台经济社保政策调适的主要模式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用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时间。在平台经济中,资本遵循“轻资产运营、重价值驱动”的经营策略,表面上既没有提供生产资料,也没有对生产资料实行垄断,甚至连经营实体都可以不存在,只需要一个平台系统;劳动者再也不需要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为了生产商品在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然而,这不能掩盖平台公司与灵活就业者存在的实质性的雇佣关系,也就不能规避对灵活就业者的雇主责任和法定社保权益。
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是指由于由于劳动者缺乏生产资料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出卖劳动力,在资本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下劳动,进而榨取剩余价值。平台经济下,资本仅仅对劳动结果和满意度进行管理,并不严格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和服务对象,使得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弱化了。但平台经济的劳动者行政隶属和人身依附关系减弱,取而代之的是资本控制和监督劳动过程的手段更加隐蔽和强化,实际隶属大大强化。
首先,资本的控制手段由过去的人力控制转变为信息技术控制,实现了资本对劳动的高度控制和精确操控。平台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的优势,达到劳动力最大限度的转移到产品和服务中去,实现了对劳动者、消费者“一对一”的实时智能化监控和管理。其次,资本利用信息技术使得劳动者变得更加分散,更加“去技能化”,从而更加具有可替代性。在平台和劳动者这种“一对一”管理模式下,劳动者之间的互相联系变得非常微弱,削弱了劳动者的凝聚力,在劳资谈判中地位更加劣势,强化了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的技能要求变低,技能提升的空间受限,在社会上加速形成了规模庞大的产业替补团体。再次,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加强还表现在对自身剥削的同意。大部分劳动者和消费者都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耐心去查看客户端冗长的合同条款,否则就不能进入平台提供劳动或者消费,这是一种“资本的主动强迫”和“劳动者被动同意”相结合的新型劳资关系。最后,劳动对资本的实际隶属加强还表现在劳资矛盾的转化。平台还通过评价系统将劳资关系冲突转化为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冲突,反倒需要平台来居中协调当裁判员,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资本对劳动的隶属。
在平台经济中,资本遵循“轻资产运营、重价值驱动”的经营策略,表面上既没有提供生产资料,也没有对生产资料实行垄断,但是实际上最核心的生产资料——数据信息,恰恰是劳动者、商户、消费者等诸多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创造的。
平台经济一般需要平台公司、劳动者、消费者共同参与,而大数据、平台系统、有形资产是三大生产资料。其中,大数据是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它是由劳动者、消费者、商户等诸多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创造的,平台系统无偿的占有了这部分核心的生产资料。大数据与工业经济时代生产资料最大的不同在于具有无形性、外部性和重复使用性。例如,外卖系统往往是在骑手、商家、消费者等诸多市场主体不知情或者被迫同意的情况下完成数据收集,并无偿地据为己有。不可否认,大数据的所有权理应属于创造它的劳动者、商家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资本正是凭借着对大数据的所有权的垄断,榨取依附于平台经济的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在平台经济中抛弃了工业经济时代的有形资产,以大数据为核心,通过平台系统进行数据挖掘、分析来获取和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价值。
全职灵活就业者每天工作时间绝大部分超过国家法定的八小时,月均工资也高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保障水平,与平台公司存在着实质性雇佣劳动关系。目前,平台经济以弹性化的工作方式整合了就业者的休闲时间,甚至将就业者碎片化的休息时间都纳入到生产体系中来,大部分全职灵活就业者每天工作时间都在八小时之上。同时,很多平台经济全职灵活就业者月均工资也已经超过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水平。
根据美团研究院研究数据显示,外卖骑手主要来源于河南、广东、四川等就业压力较大的人口大省,骑手主要工作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江苏、浙江、北京、上海等地区;外卖行业64.0%的骑手(含全职和兼职)对时间灵活最为看重,平均每天配送时间低于4小时占比达到58.8%。
平台经济灵活就业者多数来源于收入较低或者就业压力较大的社会阶层,对社会风险抵御能力脆弱,亟须以现行社保制度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安全体系。
平台公司应对月度工资超过城市最低工资水平且每天平均工作八小时的灵活就业者,参照现行社保制度缴纳社保,实现社保制度全覆盖。平台公司是经历过激烈市场竞争获得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是灵活就业者的实际雇佣主体,有能力有责任承担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义务。例如,顺丰公司、京东公司均是各自行业的头部企业,是主张企业价值与社会责任相融合的企业文化,都是按照现行社保制度对员工全员缴纳社保。
首先,探索平台经济灵活就业者劳动关系认定办法,虽然互联网使劳动提供方式有所改变,但是可以以“劳动管理”为核心,以“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安排有酬劳动”为辅助,明晰平台与灵活就业者关系。其次,平台公司不管其用工方式如何、就业方式如何、职业性质如何,对具有实质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者统一缴纳社保,并由平台公司代扣代缴。政府部门可以探索制度层面改革,对传统劳动关系进行拓展,灵活认定平台经济就业者劳动关系,确定平台公司缴纳社保支付主体地位。最后,加快劳动立法,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顶层设计,对劳动关系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规定等条款进行修改,确保在基本法律方面为灵活就业者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平台公司应理顺现行商业险种与基本社保保险的关系,真正做到对现行社保的有效补充。在具体实务中,平台经济全职灵活就业者在面对较高职业风险时,可采用商业保险来分散职业伤害风险。当职业风险超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时,灵活从业者可采取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商业险种进行有效对冲。同时,对于不满足平台经济实质劳动关系的兼职劳动者,应实现商业保险全覆盖。
第一类,专职灵活就业者。首先,平台公司应对月度工资超过城市最低工资水平且每天平均工作八小时的专职灵活就业者,参照现行社保制度缴纳社保,实现社保制度全覆盖;对于没有达到城市最低工资水平或每天劳动时间不足八小时的专职灵活就业者,视同兼职就业者缴纳社保。其次,考虑就业者多层次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可参照现行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提供多种档次供劳动者选择,鼓励劳动者多缴多得获得更高社会保障水平。再次,鼓励职业风险较高的行业劳动者,如外卖骑手、快递员等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商业险种进行有效对冲。
表3 灵活就业者社保缴纳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类,兼职灵活就业者。对线下已经有传统雇佣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的灵活就业者,可以平台公司代扣代缴商业险,进行社保制度全覆盖。对没有达到城市最低工资水平或每天劳动时间不足八小时的兼职灵活就业者(不同时满足条件的专职灵活就业者视同兼职灵活就业者),必须由平台公司代扣代缴商业险,进行社保制度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