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江,董 俐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阳 550000)
长江是中国最大的河流,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保护好长江流域是保障中国生态安全的重大需求,《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长江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流域水库工程建设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其建设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良好保障作用的同时,也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长江流域已建、在建、拟建水库工程应充分贯彻落实新颁布《长江保护法》生态环保要求,坚定不移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1]。
新中国成立后,长江流域水库建设经历了从小到大逐步发展的过程。20世纪50—60年代,修建的水库以中小型为主,大型水库开始起步,建设速度逐步加快;20世纪70年代初,建成了丹江口水库一期工程,其总库容为209.7亿m3(后期大坝加高后总库容为339.1亿m3),是长江流域第一座特大型水库;20世纪80年代建成了长江干流上第一座大型水库——葛洲坝水库;20世纪90年代国家开始投建长江全流域最大水库——三峡水库,该水库总库容达到450.4亿m3;步入21世纪,一大批电站水库(主要分布在长江上游地区)开工兴建,包括溪洛渡水库(总库容126.7亿m3)等,大型水库数量大幅增加。
在长江流域已建的51642座水库中,大型水库数量282座,中型水库数量1543座,小型水库数量49817座,大中小型水库分别占0.54%、2.99%、96.47%;水库总库容3606.85亿m3,大中小型水库分别占79.84%、11.51%、8.65%;兴利库容1799.85亿m3,大中小型水库分别占74.53%、13.60%、11.80%;防洪库容765.76亿m3,大中小型水库分别占85.86%、8.31%、5.83%。长江流域已建大中小型水库统计,见图1。
长江流域的水库具有供水、灌溉、发电、防洪、养殖、旅游、航运等效益中的2项以上的综合性效益。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长江流域在建、已建水库中,以供水为主的水库11523座,占比22.31%;以灌溉为主的水库30931座,占比59.89%;以发电为主的水库1852座,占比3.59%;以防洪为主的水库有7048座,占比13.65%;以养殖为主的水库120座;以航运为主的水库3座;以其他效益为主的水库120座。
图1 长江流域已建大中小型水库统计
《长江保护法》明确需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及修复相关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有效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法律规定应加强对流域拟新建的大中型水电站工程进行科学论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对流域内已有小水电工程,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要求的,地方政府应当要求进行分类整改或逐步退出[2]。
《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要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长江流域重要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控制指标,并将生态流量纳入流域年度水量调度中统筹考虑,确保河流生态用水需求。法律规定应将水利水电、航运等工程的生态流量调度内容纳入工程运行调度统筹考虑,确保生态流量调度持续满足要求,并有地方政府监督实施。
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流域内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最严格环境保护措施,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流域涉及地方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行合理化布局,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强化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测。
《长江保护法》明确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应依据流域生态修复规划,进一步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三场一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生态调度、河湖连通、增殖放流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首先组织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流域内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基调,提高政治站位,梳理规划编制思路,充分体现规划的客观性、前瞻性。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组织编制机构需加强跟踪评估工作,确保规划实施效果。规划实施完成后规划组织编制机构需及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指导后续规划编制工作[3]。
对于流域内拟新建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应科学、充分的论证其规划符合性和建设必要性,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战略发展和改善民生需要,在科学论证过程中需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工作,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流域内已有小水电站工程,应根据国家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政策要求,采取整改和退出措施,对于退出类电站采取措施逐步退出,退出电站应及时采取水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河道连通性和生物多样性修复,对于整改类电站,应严格落实缺项审批手续整改、生态流量下泄措施整改、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水生态修复措施等要求。退出类和整改类小水电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后,需及时完成验收销号工作。
为确保生态流量下放要求得到落实,需明确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重要断面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并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加强调度监管,落实生态流量调度要求;同步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已建、在建、拟建水库应按照长江流域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或在已有规划、水量分配、环境影响评价等成果基础上,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并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水库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调度运行机制,保证河湖生态环境流量,特别应保障鱼类产卵期和枯水期生态流量基本需求。
在水库工程前期工作论证阶段,结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合理布局取水口,并开展水质影响预测分析工作;工程建成蓄水前,及时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逐级上报审批,尽早编制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对上游及周边现有污染源和风险源进行清理整治,一级水源地边界建设防护隔离带,在取水口附近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饮用水源水环境治理进行实时监测。
长江流域各水源地可根据水源地安全保障需要,对特别重要的水库饮用水源地可编制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实施方案,对汇水区域内污染源提出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加强水源地附近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保障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水库工程应按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要求有序开展水生态修复工作,修复措施主要包括:①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河流连通性修复、岸边带营造和生境改造、制定栖息地保护管理规定等;②过鱼设施。包括集运鱼系统、过坝升鱼机、人工鱼道等;③人工鱼类增殖放流。以工程自建鱼类增殖放流站为主,部分依托已建鱼类增殖放流站,开展珍稀保护、地方特有鱼类繁殖试验研究。④生态调度。考虑可调节水库工程拦河坝下游鱼类繁殖期涨水过程需要,考虑在每年主要鱼类繁殖期实施生态调度,下放流量促进鱼类产卵。具体调度水量、调度时间、持续时长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满足鱼类产卵繁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