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金武
(大同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山西 大同 037000)
朔州市位于山西省境西北部,大同盆地西南端,介于E111°53′-113°34′,N39°06′-40°18′之间,北与内蒙古自治区、大同市为界,东与浑源、大同县相连,南与忻州市接壤、西与内蒙古自治区和偏关县毗邻,总面积10656km2。辖区内有桑干河、源子河、恢河、黄水河、七里河、浑河、苍头河、偏关河等主要河流,分属海河、黄河两大流域。
当前朔州市范围内水资源紧缺,水污染日益加剧,为了客观真实了解朔州市各县(区)水功能区水质状况,朔州市水功能区区划按照我国划分水功能区两级体系办法,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区划分保护区、缓冲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四类;二级区划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七类。根据水功能区的划分要求,按照基本功能,同时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及朔州市政府批复的《朔州市水功能区划》,合并个别省级区划与国家级区划重叠交叉水功能区,实际监测朔州市水功能区共9个。涉及朔州市主要河流6条,区划总河长573.7km。布设20个水质监测代表断面,其中国家重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5个,省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代表断面13个,市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代表断面2个。
水功能区监测基本项目为水温(0C)、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Mn)、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以P计)、铜、锌、氟化物(以F-计)、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个/L)共21项。饮用水源区增加补充项目硫酸盐(以SO42-计)、氯化物(以CL-)、硝酸盐(以N计)、铁、锰5项指标的评价,总计26项。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采用全因子评价方法,按所评价项目中水质最差项目的类别确定水功能区水质类别。
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的通知》(办资源[2014]54号)(以下简称《方案》),采用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即双因子)进行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两项。按照每一个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进行达标评价。
20个省级水质监测断面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的水质监测断面共4个。分别为源子河朔州工业农业用水区高阳坡水质断面,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氟化物,超标倍数分别是氨氮9.97倍、化学需氧量1.08倍、氟化物0.2倍;恢河朔州保护区清河寺水质监测监测断面,主要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为氨氮2.80倍,总磷1.56倍,化学需氧量1.09倍;黄水河宁武源头水保护区滋润水质监测断面,主要超标项目是氟化物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倍数为0.75倍和0.38倍;黄水河山阴应县农业用水区西朱庄水质监测断面,主要超标项目是氟化物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倍数为氟化物0.79倍,高锰酸盐指数0.13倍。
年度水质类别为V类的水质监测断面为3个,它们分别为镇子梁水库水质监测断面,主要超标项目是总磷和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倍数为0.7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倍数为0.53倍;沙河水质监测断面,其主要超标项目为化学需氧量,超标倍数为0.72倍;郭家窑水质监测断面,主要超标项目是化学需氧量,超标倍数为0.72倍。
年度水质类别为Ⅳ类的水质监测断面有6个,分别为东榆林水库水质监测断面、李珠庄水质监测断面、石崖湾水质监测断面、沙河水质监测断面、常门铺水质监测断面以及北张寨水质监测断面。其中李珠庄水质监测断面和常门铺水库水质监测断面超过了年度水质目标,其余4个年度水质类别全因子评价达标。
其余5个水质监测断面水质状况良好,其中杀虎口、连家窑、神头桥、河头等4个水质监测断面水质类别达到了Ⅱ类。
双因子评价结果:水质类别为Ⅰ-Ⅲ类的9个;水质类别为Ⅳ类的3个;劣Ⅴ类的6个。具体评价统计表如表1所示。
水功能区双因子评价见表1。
表1 2019朔州水功能区双因子达标评价表
2019年朔州市实际监测水功能区10个(包括一级、二级),在每个功能区下至少布设了一个水质监测断面。从统计结果看,1个功能区未参加评价,为桑干河山西怀仁过渡区;断面达标率80%以上功能区4个,分别为浑河右玉源头水保护区、浑河晋蒙缓冲区、浑河常门铺水库农业、工业用水区以及浑河浑源应县开发利用区。断面达标率低于80%以下功能区6个,分别为桑干河山西山阴应县农业用水区、恢河朔州保护区、源子河朔州工业农业用水区、黄水河宁武源头水保护区和黄水河山阴应县农业用水区。
通过对朔州市地表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结果分析发现,朔州市水功能区水质污染较严重。
1)完善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
水功能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分的有关标准;同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地制宜。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分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做好相关部署。
2)严格纳污管理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制度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加强水污染防控和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重点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1]。
3)加强水质监测和巡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进行联合巡查和监测,并且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对于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落实基层河长责任,建立重点水功能区日常巡查制度,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损害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安全或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或及时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水功能区水质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