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路径演化视角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变迁及对策分析

2021-09-27 08:58邢战雷吴月佳孙艳蕾
创新科技 2021年8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科技成果

邢战雷,吴月佳,孙艳蕾

(陕西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科技成果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的过程,是先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途径。自改革开放以来,技术改革有序进展,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日益增强,出台了诸多积极政策,使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大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与路径也越加丰富和多元。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形成了不同特征的转化路径,不仅为科技成果拥有者提供了差异性、多样化的转化途径选择,更为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奠定了基础。

在学术领域,诸多学者为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提供了新思路,但主要集中于现状分析、效率评价和创新研究。在现状分析方面,诸多学者分析了不同视角、不同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例如,曹长芳[1]以政策为导向,分析了基于“深化产教融合”大背景下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谭晓强[2]、王宇等[3]以产业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林业、医学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热点问题;肖国芳[4]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视角与理论基础,分析了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存困境。在效率评价方面,学者们分别采用不同方法对不同地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进行了评价。例如,林青宁等[5]与孙涛[6]均采用了DEA的研究方法,分别构建网络超效率SBM模型与效率评价模型,对我国农业企业、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进行测算与评价;艾时钟等[7]将熵权法与SSB模型结合,共同作用于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评价;黄海燕[8]则通过对常州高校的实地调查,对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进行评价,研究其效率提升机制。在创新研究方面,学者们纷纷提出不同产业、视角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例如,耍旭祥[9]以河南省科学院与沁阳市共建科创园为例,提出以创新院地合作的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何京东等[10]提出了针对中科院的不同煤炭技术的不同转化模式,包括“一条龙”模式、“联合开发体”模式和“金三角”模式;路成刚[11]提出了青岛理工大学技术转移的“制度、团队、资源”的新模式,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实效。此外,相关研究多采用博弈演化、政产学研体系、协同创新等视角。

综上,目前学术界对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现有研究大多是静态研究,多为现状分析、效率评价与提升对策、新模式概述等,缺少对模式变迁的动态、整体性分析。因此,针对该问题,本研究基于路径演化的视角,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进行阶段性、概括性、系统性、整体性的动态分析,对不同时期的模式路径做出概括性描述并分析其演变特征,进一步从多主体角度提出了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措施,弥补了该学术研究领域的不足,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理论参考与具有较强可实施性的对策建议。

1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变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表1),“科技成果转化”成了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是中国科技体制改革乃至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不能忽略的主题[12]。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大致分为四个阶段:起步发展阶段(1978—1988年)、全面深化阶段(1989—1998年)、加速发展阶段(1999—2008年)以及重点突破阶段(2009年至今)。每个阶段都有不同侧重点的相关政策、法规,为科技成果市场化、商业化、产业化转型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社会环境,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研发与创新以及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生产与销售提供了有力保障。

表1 改革开放以来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1]

1978—2021年,我国在科技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呈现出三大特点。

第一,从参与主体角度,由政府控制转变为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在改革开放之前以及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拥有独立研究机构的技术和资源;而自20世纪80年代科技体制改革以来,科技成果逐渐实现了个人所有。此外,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政府也愈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等多主体共同参与,支持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共同体[13],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优势互补、相互耦合。

第二,从体制特征角度,由计划体制逐渐转向提倡市场化。计划经济制度下形成的科技体制历经有效的改革,如今已形成了一种参与主体各具特色的创新模式,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协调有序、各有千秋。在此过程中,政府多次强调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企业的主体作用与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并视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中介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尤其强调科技中介的作用,以科技中介机构建设作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突破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商业化、产业化转型。

第三,从主次关系角度,由支持创新逐渐转变为扶持转化、并驾齐驱。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改革开放初期,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科技水平以及创新能力都十分落后。因此,在起步发展阶段,我国仍有大量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的政策法规,旨在为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技成果增加势头凶猛,然而大量科技成果因信息不对称与市场需求无法匹配,因此,将大量“沉睡”的科技成果转化到生产实践中去是科技发展的首要任务,也是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目的。政府在持续鼓励创新的同时,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现提供了大量财力、物力的支持,并且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政策法规,为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持。

2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演化

2.1 直接转化阶段,科技人员纷纷“下海”

在起步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经济体制与科技体制正处在转型初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仅仅处于萌芽阶段,大量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依然埋头于学术与科技研究。在政策的引导下,研究所的经费拨款大大削减,逐渐形成了“以竞争性的科研项目为主导,以财政事业拨款为辅”的局面。如“火星计划”“火炬计划”“863计划”以及“攀登计划”等竞争性的科技计划大量涌现。一批手握大量科技成果却无法物尽其用的科研人员率先“下海”,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的形式创立了科技公司,科技市场也由此初步形成。

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被誉为“中关村第一人”的中科院物理所陈春先研究员。他立志于在中关村建立“中国硅谷”,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办科研机构,不仅为“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的诞生,更为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石[14]。

在这段时期内,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意识逐渐形成,政府推拉结合,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积极响应,科技成果正在通过最直接的短渠道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然而,在起步发展阶段,科技人员在投身创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第一,生物、化学、材料等领域的新技术研发周期长、投入大,仅凭政府的有限补贴很难支撑研发、投产实验、批量生产的全过程;第二,虽然中央政府表明鼓励科研人员下海创业,但由于时间紧迫,各地方政府、高校等配套激励政策并未完善,这也成了部分科研人员创业路途中的绊脚石;第三,处于初创阶段的民营企业通常组织结构不完善,再加上科研人员长时间从事与经营管理截然不同的研发工作,其思维模式、特性品质与成功企业家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企业管理中的系统性工作也可能给科研人员带来科研任务以外的又一巨大压力,科研和创业“双肩挑”的模式十分容易让他们顾此失彼[15](图1)。

图1 科技成果直接转化的基本模式

2.2 间接转化出现,科技中介成为新生力量

官办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者”:起步发展阶段末期至全面深化阶段以来,在相对优渥的大环境下,一批以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代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这些科技中介扮演着“服务员”的角色,为客户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和服务。最早在1987年6月,我国第一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成立,同年9月被确定为副县级事业单位,这是我国孵化器事业的起源,是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80年代末涌现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接受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接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资金与政策支持,是非营利性的科技服务实体,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同样也是事业单位制的中介机构。20世纪90年代,我国科技体系在科技改革的推动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渠道被拓宽。然而,这一阶段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以官办为主,虽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但是在同市场对接时仍存在诸多问题,再加上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双方不匹配,这些实体中介服务机构难以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中介机构企业化转变,“开拓者”问世:在加速发展阶段前期,科技中介机构的性质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官办科技中介机构企业化转型的同时,科技中介咨询公司、科技情报信息服务站等民营机构也纷纷涌现。1998年前后,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开展激烈,科研机构由事业单位开始走向市场,向企业性质转型。从1999年到2003年底,1 050所应用型研究所完成转制,成为市场主体[16]。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在持续了多年的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后,2001年尝试企业化改制,先后成立了武汉东湖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化服务公司,成为国内第一家由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化运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科技评估中心也在2004年被批准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专业化科技评估机构。而该阶段的民营中介机构扮演着“开拓者”的角色,借助市场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强大的市场开拓和人际处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咨询和交易服务,不仅弥补了高校、科研院所在市场拓展、商业经营方面的不足,还能更直接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落地应用。总之,此阶段除大量政策性科技中介机构外,商业性中介机构的发展态势良好,民办机构也成为科技中介市场中的一大新兴主体(图2)。

图2 以间接转化为主的成果转化基本模式

2.3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愈加多元化、系统化,科技中介步步攀升

在加速发展的中后期以及重点突破阶段,各种体制形式、各种功能作用的科技中介共同繁荣。既有国家大力支持的政策性科技中介,又有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中介;既有提供服务与支撑的“服务者”,又有拓宽市场、扩散成果的“开拓者”;同时,技术市场、产权交易所等促进技术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协调者”也频频出现。不仅如此,虚拟的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更为科技中介市场注入了新活力,数量不断增长、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结构愈发完善、服务范围及功能愈发全面、产业化愈加凸显是它们的特征。总之,21世纪以来,新体制、新模式、新功能的科技中介层出不穷,间接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路径,直接转化也做出了部分贡献,整个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朝着多元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实体中介机构:2003—2007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将吸纳民间资本与房地产结合,对自身模式、机制的转化大胆尝试,成功转型成为国内首创的产权式孵化器。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9年,各类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已突破5 000家,科技中介已承担起为科技成果转化搭桥牵线的重要作用。

虚拟中介平台:现阶段,实体中介服务机构已成为连接科技成果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桥梁与纽带;但在经济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同时,“互联网+”与平台经济成为热潮,线上虚拟科技中介平台在成果转化中也逐渐彰显其网络效应、正外部性的特色优势。这些虚拟中介平台建立在实体服务机构的基础之上,加之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的支持,近年来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例如,中索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苏州市成果转化平台等各级政府主办的虚拟平台,以及金智创新、迈科技、贤集网、科易网等民办虚拟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图3)。

图3 多元化、系统化的成果转化模式

3 科技成果转化的新特征

3.1 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意识逐渐增强

在科技改革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过程中,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不同主体都渐渐承担起各自的责任,社会上科技成果转化的风气整体日益向好。

政府方面:政府在改革初期便意识到科技对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因而制定、颁布了大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随着科技改革进程的推进,政策也不断推陈出新、调整完善,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切实为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持。

高校与科研院所: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由被动转变为主动,由最初仅热衷于研发到纷纷“下海”;同时,越来越多的高校也出台了激励措施,鼓励在校教师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举办宣讲会、博览会,在加大校内外宣传力度的同时,积极建立高校科技园区,结成高校联盟。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形成的“1+3+6”文件体系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章可循;西北大学一直坚持“精基础、强应用、育交叉、促转化”的工作方针,积极聘请专业团队,以实现科技成果自主转让与投资,并在2017—2019年参加国内外大型成果推介展会50余次,制作大型特装展位13次。

社会视角:企业逐渐意识到新时代增强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性,对科技成果转化愈发重视。在各种宣传的拉动作用下,民间对待科技成果转化的态度也由漠不关心变为置身事中,由此孕育出了不同规模、不同功能、不同形式的科技中介机构。这些科技中介越来越注重其服务职能,逐渐实现由简单管理到综合服务的转型,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双方提供更加丰富、专业、精准的服务。

3.2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由单一变为多元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正向着多元化、综合性、系统化持续发展,由起初的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的直接转化模式渐渐向多元结合模式过渡,形成了以间接转化为主体、直接转化贡献力量的网络化转化模式。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愈加丰富,可供科研人员进行选择的成果转化路径数量增加。科技中介的产生拓宽了科技创新要素的流通转化渠道,延长并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链。而科技中介服务功能的完善,不仅未使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显著增加,反而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便利,有效降低了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搜寻成本[17]。官办的、民办的、服务类的、拓展类的、配置资源类的等不同体制和功能的科技中介贯穿于成果转化的全过程与各阶段,提供了更加齐全、专业的服务,同时提供了监管服务与保障。

在5G技术以及网络的普及下,虚拟科技中介平台为科技成果所有者以及企业方提供了足不出户即可进行供需匹配的可能。而此类虚拟平台的运营能最大限度地解决科技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供给方与需求方的信息同时登记,形成其吸引、匹配、促进机制,缓解了高校、科研院所持有科技成果却无处落实的局面。在虚拟平台上,企业与高校院所、投资机构、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形成一个协作网络[18],达成合作关系,发挥网络效应,进而实现供需双方共同发展。因此,不论是何种体制、何种功能、何种形式的科技中介,不同的选择均构造了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多元交互网络。

3.3 科技成果转化渐趋市场化、商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由政策性、公益性逐渐向市场化、商业化转型。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政府不断放权,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在科技成果转移到下游时,作用日益凸显。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将努力建立市场型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探索职业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模式[19],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由事业型建设向商业化运作转型。此外,政府也多次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使科技资源合理配置,尽可能地减少闲置科技资源,使科技成果真正为生产力发展做贡献。

4 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存问题

4.1 政府政策对科技中介的扶持力度有待提升

如今我国正处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突破阶段,现阶段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逐步“简政放权”,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性、公益性较之前有很大程度的降低。在此背景下,国家及各地政府虽然提出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但颁布的关于专项资金、退税、政策性补贴、政策性贷款、办公改善等具体的扶持政策数量少,落实效果不明显。

4.2 科技成果转化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较为缺失

无论在高校、科研院所还是企业内部,在职人员均长时间各司其职,拥有自己固定的科研任务、工作规划等。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科研人员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成果,但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商业模式、成果定价、服务流程等缺乏相关经验;企业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方,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提供转化的机会,但由于其所拥有的信息资源有限,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对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了解甚少,常常不能与符合企业需求的科技成果进行准确匹配;现存的线下实体民营中介机构多为独立的服务机构,如信息服务站、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将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业务进行融通的服务机构少之又少,且可信度、专业化程度有待考量。由此看来,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主体均缺乏成果转化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兼具科研专业知识、商业知识或经验、信息资源贯通能力、法律知识等的人才或机构十分稀缺。

4.3 现有科技中介的平台化转型效果不佳

在市场上现有的科技中介中,实体中介仍然占据绝对地位,发挥了重要的牵线搭桥的作用。然而,市场上的虚拟科技中介平台数量少,其中民营机构更加稀少,由此可见,多数实体中介在平台化转型中并不顺利,转型效果不佳,或缺乏平台化、数据化、网络化转型升级的意识。此外,虚拟科技中介平台虽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新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技市场的供需匹配,缓解了交易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由于其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网络效应尚未完全发挥。

5 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5.1 国家层面

国家应给予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平台支持,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引导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化、商业化转型,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相互依赖,促进科技与经济耦合发展而非相互独立。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有效的产业政策以及相应的产业技术、产业结构政策,促使企业组织集团化,发挥整体的优势[20],将重要的财力、人力、物力资源集中,提高科技中介的服务能力,鼓励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链与社会网络,最大可能地实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效果。政府可制定:①具体税收减免政策,如经认定的实体中介机构进行平台化转型后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鼓励实体中介转型升级;②办公改善政策,如主动为民营中介机构扩大规模提供办公用地、智能设备,促进其平台化转型;③品牌提升政策,如给予具备一定规模与交易量的科技中介机构“国”字招牌的企业荣誉,促进其在“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异地成交、线上成交等。各级政府还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主体以及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有效的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我国技术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加快构建国内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供需双方的内循环圈,尽快实现科技赋能打通技术要素内循环。

5.2 高校与科研院所层面

各地高校与科研院所应顺应总体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全社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应仅仅以招生、就业、报奖为主要目的,要积极建立属于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发展机构的服务属性,最重要的是培养校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复合型人才。首先,高校应将内部的科技研发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图书馆馆长、法律系教授等相关人员聚集,通过开办讲座、组织培训等形式,加强培养专业型、复合型人才,提高高校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对市场需求的敏感度,关注技术市场中企业的需求,建立并学习使用资源共享数据库,了解相关法务知识等,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贡献力量。其次,高校及科研院所应制定合理的措施,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给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带来的风险与损失,同时高校应制定公平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机制,使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安心地、主动地投身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去。最后,高校与科研院所应积极与科技中介进行合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实现互利共赢。

5.3 科技中介机构层面

科技中介机构与服务机构贯穿于技术市场化的全过程,是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切入点,是科技成果进入市场的重要渠道[21]。此外,科技中介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的一环,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首先,中介机构以及服务机构应具有基本的道德意识,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不应因牟取私利做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哄抬市场价格形成恶意竞争、暴力牟取差价等危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中介机构应把握平台经济的发展机遇,积极借助现有实体机构的资源,设立线上虚拟网络平台,完善平台设计或运行机制,实现平台“吸引、促进、匹配”的三大核心功能。例如,中介机构通过设计核心算法,利用搜索引擎、交易记录等工具,分析企业方的需求偏好,为其智能推荐信息库内的科研成果,以此保持顾客黏性,形成用户反馈回路以实现吸引功能;通过提供创造性工具促进资源共享,让高校、企业间更加方便地交换科技成果与服务;通过合理做出关于用户参与的决策,适度对科技成果的持有者进行开放,一定程度上赋予其将内容自由添加到平台上的权力;通过对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的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精准匹配,这要求平台设计过程中要尽可能详尽地完善科技成果持有者与需求方双方的信息,这一点在用户注册时就应该有所体现;通过发展平台服务型模式,充分利用平台的网络效应及其带来的正外部性,实现社会闲置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努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凸性增长。

最后,中介机构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形成一支既拥有专业技术知识又具备良好商业思维的科技成果转化经理人队伍;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拓宽经理人在理工科领域的知识面,增强其广泛猎取和筛选科技信息的能力、对技术项目进行正确评价和论证的能力以及对潜在市场进行调研预测的能力[22]。

5.4 企业层面

企业应尽快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任。首先,企业应该树立主体意识,提高科技创新的敏感度,传统企业应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巧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尽快进行科技化转型,利用科学技术提高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力,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提高企业集约化水平。其次,企业应处理好内部组织研发部门与科技中介的关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企业内部与科技中介机构的对接小组,培养专人负责商业洽谈与合作业务,鼓励其积极关注科技供应市场,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征寻科技成果的合作者。最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应尽可能多地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联合助力科技成果转化,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提供试产、测验的设备以及场地等条件。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受到不同的政策支持,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也各具特色。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变迁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各种体制形式、不同功能的科技中介和服务机构的诞生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进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虚拟平台中介得到迅速发展,科技中介平台化与成果转化市场化、产业化、商业化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演化过程整体呈现出三大特点,同时也具有三大现存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各主体应各司其职,真正“活化”社会闲置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消除技术市场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的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本研究对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然而,对于多元、新型、系统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中多市场主体如何协调合作,虚拟科技平台如何科学组织与设计形成长效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领域科技人才如何培养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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