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剑
>>谢峥制图
保险经纪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数次发文抹黑竞争对手。被“黑”保险公司愤然反击。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落槌,发文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郝建是山东省临沂市云保广告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云保工作室”)的业主,2017年至2019年,他兼职某民营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业务经纪人,为拓展客源,郝建以设计室为账号主体,注册运营“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继而又注册设立“拾叁事务所”微信小程序。
某知名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听闻众多业务员反馈,“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发表了大量“爆文”,损毁人寿公司的声誉。公司法务人员登录“慧眼选保”公众号,查看了相关内容后,非常震惊。
2019年10月8日,人寿公司由委托律师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王世莹登录“慧眼选保”公众号,确认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云保工作室,地理位置定位于“中国山东省临沂市”。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律师点击公众号“慧眼选保”中“行业内幕”界面,一篇《冒着被“追杀”的风险,揭秘“平某福”的真正面目》的“爆文”跃入眼帘,查看以往的发布,该公众号抹黑人寿公司的文章有十多篇。
律师注意到,“慧眼选保”登载的这些文章均带有原创字样。点击“阅读原文”后,即可看到公众号营销的某民营公司的保险产品。公证员当场拍照保全了证据,不久,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人寿公司认为,“慧眼选保”公众号长篇累牍推出的系列文章,并不单纯为了“黑”同行,而是“抛砖引玉”。在文章末尾,常常会点题:“拾叁哥推荐的少儿重疾险,保额80万,保费624元,缴费期20年,保障期至31岁。”文章底部留言区,某读者留言称:“可以看得出这篇文章,确确实实站在了消费者的立场上考虑的。”
公证书还显示,题为《不给别人添麻烦,是我们维护尊严最有力的表现》的文章,浏览文章界面,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进入标有“乐享一生医疗保险”等字样的文章,该文章对其保险产品进行了详细介绍,投保价格180元,并设置“立即投保”支付选项。
2020年1月14日,人寿公司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云保工作室立即停止相关的商业诋毁行为,删除侵权文章,赔偿经济损失52万元,并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和“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连续30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原告人寿公司诉称,“平某福”系原告主力保障型产品。原告经过20年的发展,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告运营名为“慧眼选保”“拾叁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主要从事保险咨询、保险代理等服务。在“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上,被告发布了名为《冒着被“追杀”的风险,揭秘“平某福”的真正面目》等10多篇文章,不仅内容片面、失实,而且使用了“坑爹”“假货”“奇葩啊”“隐隐感觉自己上当了”等一系列带有诋毁性、倾向性的用语。被告通过微信等方式传播诋毁文章,对原告商业信誉及“平某福”商品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
被告云保工作室答辩称: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不是保险公司,原告主张被告商业诋毁,主体错误。被告作为保险消费者,对原告保险产品进行批评、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负有容忍义务。原告指称被告发表的《冒着被“追杀”的风险,揭秘“平某福”的真正面目》等专业分析文章存在侵权,却未提供任何证明被告所发表文章观点或数据失实或错误的证据。此外,原告亦无证据表明被告文章足以导致其经济损失。
法庭上,原被告就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主张工作室的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不是保险公司,而是消费者,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要经营包括保险咨询及方案制定、保险经纪、保险产品销售在内的各类保险业务,被告注册的“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拾叁事务所”微信小程序显示,其发布的文章全部是与保险领域有关的文章,文章末尾“阅读原文”链接某公司保险产品,且被告经营者郝建认可是案外人某保险山东分公司的经纪人。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实际经营范围在保险业务上存在重合;从消费群体上看,均为有保险需求的市场主体;从竞争行为上看,被告发表的微信公众号文章,针对的是原告的商业言论,这些商业言论涉及原告的经营行为、产品和服务状况等涉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较为负面的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该行为产生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或降低原告竞争优势的后果,属于竞争行为。从双方实际经营范围、消费群体和竞争行为方面来看,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双方还就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是否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展开了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本身不是固定的,不同的产品类型、不同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各自的保障范围均不一致,具有不同的保险条款设置,消费者可通过各种渠道咨询和了解,形成自己独立的思考,自主选择保险产品,被告在《冒着被“追杀”的风险,揭秘“平某福”的真正面目》一文中,使用“忽悠”“上当”等具有明显贬义的词语,以及将原告产品与无法证实真实存在的保险产品进行比较,容易使消费者心理上对原告及原告的产品产生负面性的评价,该商业言论属于误导性信息,容易影响消费者的判断、选择。
《卖保险的,大多是先骗亲戚,后坑朋友,最后再忽悠陌生人!》一文中,对于“保单在等待期发病只退现金价值(奇葩啊)”,重疾险产品在等待期内出险无法获得理赔,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骗保行为,符合保险行业惯例及社会常识,该商业言论使用贬损性词语“奇葩”“被嘲笑”,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对“等待期”的误解,属于误导性信息。《做人要有底线:父母对孩子的爱是天性,不该被你们利用!》一文中,使用“假货”“坑爹”“扯淡”等具有贬义性的词语,被告主张该词语属于网络用语具有正当性,符合网络习惯,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被告作为与原告在保险业务上处于同业领域的经营者,其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在发表相关言论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原告及其保险产品给予评价时,应谨言慎行,秉持中立、客观之态度,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但是,被告微信公众号“慧眼选保”发布的涉案文章,频繁且有选择性地针对原告,从文章的标题、配图、内容及展现逻辑的选取上看,均是对原告负面性的评价引导,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误导性,既存在虚假信息,也存在由于其表述不完整、不确切、不客观而歪曲了真实事实的误导性信息。被告并未对于其评价存在的客观事实予以有效举证,即该信息中至少没有相应事实根据或权威消息来源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因此,被告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足以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减损以致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降低了原告的竞争优势。且被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诋毁性文章被大量点击阅读,并在微信等互联网媒体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
因原告未举证证实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考虑到原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2020年7月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云保工作室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在其“慧眼选保”微信公众号连续二十日登载声明,就其商业诋毁行为进行澄清,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云保工作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