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歌
最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中组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宣布推行一项新制度:行贿“黑名单”制度。
这事很值得说说。
简言而之,所谓行贿“黑名单”就是,如果单位、个人被查有行贿犯罪行为,将被作出一系列处置,包括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
打个比方,某公司为中标项目行贿,受贿者被抓,行贿的相关人员也会被处置。但这还没完,该公司也会被纳入黑名单受惩戒,比如不能继续投标、取消财政补贴、银行贷款更费劲等。
这是对腐败行为釜底抽薪。以往,在财政金融、能源矿产等腐败多发领域的办案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情况。获利巨大、处罚较轻,这样的结果显然拦不住行贿者“以小博大”的冲动。
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家公司从5000元起家,短短几年内实现了云南全省16个州市业务“全覆盖”,年营销额达2亿元,堪称神速。
怎么做到的?原来,开尔公司财务处有一张“资金储备卡”,卡里常置百万元资金,名为差旅费,实为贿金。通过向当地105名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开尔公司拿下诸多政府项目。
已被留置的开尔公司总经理郑少峰坦白:“送钱就可以把一些领导摆平,让你做项目。”在他的授意下,开尔公司销售员都铆足了劲用钱摆平关系。该公司“销售冠军”业务员殷永平,年薪一度高达百万,因为他用钱“拿下”了21名国家公职人员,搞定多个项目。
用金钱为中标开路、牟利,是行贿犯罪的重要情节。《检察日报》曾披露,2012年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關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其中超九成与项目招投标有关。
在办案“重受贿轻行贿”的实际情况下,往往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却逍遥法外。于是,行贿者侥幸心理不断滋长,大肆“围猎”党员干部,甚至有人搞“多头行贿”。比如四川南骏汽车集团行贿案牵扯出包括四川资阳市委原书记、原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等人。
据中纪委介绍,行贿“黑名单”制度重点处置的人员有如下几种——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之所以重点“狙击”这些人,是因为有人借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若不严肃查处,只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劣币驱逐良币”;而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还会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至于生态环保、财政金融、教育医疗等国计民生领域,行贿受贿案更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必须“大力惩处、拔除痼疾”。
当然,除了司法惩治,“黑名单”制度要真正落地实施也需要多部门配合,才能形成合力。例如,若行贿人是市场主体,会根据其行贿所涉领域,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再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提升惩戒效能。
前面提到的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就是不同部门依据职责权限作出的处置。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在一些地方有过实践探索。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率先推出行贿人“黑名单”,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查询服务;2012年,行贿人“黑名单”实现全国联网;2020年,湖南将涉贿赂问题的13家企业、36名个人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受到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等联合惩戒。
但实践并非一帆风顺。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表示,此前全国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惩戒作用较有限,因为录入的大多是已判决案例,行贿人受到处罚后大多已离开相关领域;而在执行中,一些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证清白、提供“无行贿记录证明”等,反而加重了企业负担。同时,不法企业也有很多逃避方式,即便受了惩戒,还可通过换个名字、开设新企业等方式,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所以,可以利用如今发达的大数据系统,打破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连通公安、检察、纪委、工商等系统,真正使行贿人“黑名单”实现全国统一查询、分析,以更加精准打击和预防腐败。
“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已明确写入十九大报告。从利益链条上说,行贿犯罪是贿赂犯罪的源头之一,对政治生态和社会正义危害巨大,如果行贿不查,则受贿不止,姑息放纵行贿行为,就是对腐败的纵容。
有人担心,行贿受贿一起查,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此,中纪委负责人表示,既要严肃惩治行贿,也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其实,要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行贿受贿必须一起查。行贿本就是依附权力搞不正当竞争,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才是对各类合法经营企业权益的最有力保护。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1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