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针孔摄像机、远程摄像机、微型录音设备、微型窃听器、高倍望远镜等设备的出现及大众化,个人隐私变得越来越无处可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
无处不在的隐私侵害
2019年6月,一对情侣到河南某市游玩,入住不久发现酒店藏有针孔摄像头对其偷拍,于是向酒店投诉。不料,酒店负责人竟然声称该市80%的旅馆都有此情况。
近年来,偷拍事件频发,除了酒店房间外,试衣间、女厕所、游泳池、按摩房、自助银行等也成为偷拍的重灾区。更有甚者,将偷拍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或出售。比如,在2017年的“360水滴摄像机直播”事件中,360公司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摄像头拍摄健身、购物、娱乐、就餐等不会受人关注的活动,并在水滴平台上直播。之后,360公司虽在舆论压力下关闭了水滴摄像机,但此类摄像机所具备的智能、高清、夜视等功能,仍然被不法分子用于偷拍牟利。
当然,隐私侵害不仅限于偷拍。比如,“人肉搜索”便是一种信息网络时代出现的新型“网络暴力”现象。无论是发生于2006年的“虐猫女”事件,还是后来引发了诉讼的“北飞的候鸟”事件,“人肉搜索”的后果往往是导致当事人的各种隐私和个人信息全面曝光在公众面前,并因此而引发莫名的各种电话、短信乃至当面骚扰,导致当事人身心俱疲,有时甚至会牵连其家人。
对隐私的侵害不仅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有时还会引发当事人轻生等灾难性的后果。
不断强化的隐私权保护
目前,我国民众对保护自己隐私的需求不断加强,相应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在2017年《民法总则》通过以前,我国法律长期以来主要通过名誉权来保护民众的隐私。《民法总则》第110条在我国立法上首次确认了隐私权,但遗憾的是,该法并未对隐私权的含义、保护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此次《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经过反复讨论,我国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一步加强。
《民法典》草案一审稿第811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并在第812条规定禁止实施“搜查、侵入、窥视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间等”违法行为。这就从正面对隐私权概念作了规定,并从反面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了具体列举,强化了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增强了司法诉讼的可行性。
《民法典》三审稿在概念定义上,将“私密性”具体化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之后的《民法典》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隐私权所涵盖的范围为“私人生活安宁”。最终,《民法典》实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3条列举了6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与个人信息贩卖的出现,我们时常会受到产品推销骚扰,这些行为严重侵扰了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民法典》将实践中严重的宾馆偷拍等纳入调整,有利于强化保护住客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也有学者主张不仅偷拍者要承担责任,且宾馆本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没有尽到对住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摄像头的微型、高清、夜视等特性导致防范他人偷拍日益困难,原本用于监控防盗的摄像头,如今已成了知晓他人私密活动的有力手段。此外,手机摄像功能的快速提升也导致生活中拍摄他人的情形变得无处不在,而这些都可能导致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活动被记录乃至被公开。因此,需要对无处不在的拍摄划出边界,以免其侵扰他人的生活。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随着偷拍行为的泛滥,公共厕所、商场试衣间等公共场所也出现了诸多拍摄、窥视行为。对私密部位的拍摄往往是为了后续的售卖并获取不当利益。此类视频一旦公开,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有必要对此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比如宗教信息、健康信息、性行为信息等。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不法分子获取这些信息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032—1033条
(摘自上海人民出版社《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主编:彭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