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凌波
【摘 要】微信小程序(Mini Program)作为新型商业模式中的核心媒介形态,其因与用户日常生活的深度同构而使得其对用户的隐私侵害呈现出一种“无感”的特征,平台对于用户隐私信息的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问题也在这种“无感”的助力下更为凸显。同时,用户的隐私敏感度低、商业资本的逐利本质,以及平台和政策的监管滞后与缺位更加放大了这种“无感”的破坏性。网络空间的多元主体性驱使着小程序运行中的用户隐私保护也应倚仗多元主体共构协同治理体系。
【关键词】微信小程序;隐私保护;无感伤害;协同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传媒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群体传播时代名声传播的内涵、机制与影响因素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UC200D025)。
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Mini Program)等移动终端日渐成为人们满足工作、学习和生活需求的有效工具。背靠12亿月活用户的微信平台,微信小程序(Mini Program)的年均日活也已经超过4亿,成为小程序平台中的佼佼者。因为微信小程序具有无需下载的特点,逐渐成为支撑众多行业的服务构成部分。受益于用户对微信媒介环境的高熟悉和高信任程度,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通过开发微信小程序进一步完善自己的产业链,提升服务能力,从而促进商业转化。[1]据相关数据显示,微信小程序商业化表现日趋强劲,其商品交易额总额同比增长154%,商家自营的微信小程序交易总额也同比增长高达255%。[2]以微信为流量入口,引流至微信小程序,再到交易变现的闭环构成了以微信小程序为媒介的新商业模式。然而,新商业模式中的高效便捷和功能丰富是以用户隐私的让渡为代价。再鉴于微信小程序内嵌于日常使用的微信之中,用户对其更为信赖,所以更是缺少对隐私的保护意识,微信小程序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具有无感性,导致过度收集个人隐私和非法使用个人隐私的问题更为棘手。
一、新商业模式下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凸显
法学中,隐私被定义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3]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会对隐私主体带来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和精神痛苦。[4]伴随着数字化媒介与现实社会的高度同构,个体私人生活的边界也被无限延伸至网络空间之中,个人隐私的内涵与外延也因为媒介化社会的程度不断加深而蔓延开来。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这构成侵犯隐私权责任的四要件中,因为大数据时代和媒介化社会的隐私侵权具有低感知的特点,法律对其中损害事实要件的判断逐渐产生了变化。在微信小程序高速发展催生的新商业模式中,用户的每一次点击、授权、交易等行为都以数据的形式被商家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收集和储存,尤其是许多商家也将用户的授权、注册和登录作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基础。被收集和存储的数据在整合之后,用于立体化用户画像从而更具有商业价值。当个人信息数据违反用户意愿被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时,其高频次的广告推送和用户触达程度就已经打擾了用户的数字化生活安宁,但在数据收集的前期阶段,其对用户隐私的侵害具有无感性的特点。所谓无感性,是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真实存在,但是隐私主体并未感知其具体伤害。[5]只有当隐私碎片在被积累整合并被用来牟利时用户才明确感受到伤害。所以,以微信小程序为载体的新商业模式固然便利,但仍存在着对用户隐私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的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首先是商家利用微信小程序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以微信授权获取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地区和头像)为起点,用户进入其小程序的使用流程,但在用户点击二次跳转之后,部分小程序会过度收集非必要用户个人信息,且往往涉及用户不愿为他人所知的隐私。比如用户有意在某品牌官方微信小程序对其产品进行浏览和购买,会跳转至会员注册页面,要求提供自己的行业和公司名称等非必要个人隐私信息。用户为了正常使用小程序功能,只得妥协并填写所谓必要的个人隐私信息。商业利益是商家利用微信小程序过度收集用户隐私的内在驱动力,用户信息收集得越具体全面就越可以丰富用户数据库,商家可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就越精准,越能满足用户需求从而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商家对用户数据的过度收集和过度使用已经逐渐成为他们之间恶性竞争的手段。通过小程序积累丰富的用户信息勾勒用户画像,将消费行为、兴趣偏好、购买行为等隐私数据标签化处理和使用,从而进行高频次的广告营销触达,这实际上是扰乱用户私人网络生活的安宁。尤其在以微信小程序为媒介的新商业模式中,用户让渡对微信的信任到微信小程序,导致用户的隐私往往在用户不知情或者未意识到的情况下被微信小程序留存。另外,商家不仅容易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还更为轻易地对用户隐私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使用,从而转化成增值服务或商品。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不会注意到自己是否在微信小程序留下日积月累的数据痕迹,事实上很多积累的碎片信息可以构成完整的个人隐私,现象背后是资本和平台的数据霸权,最终以用户的沉溺和无感伤害而告终。即使有的用户通过匿名或化名等方式来抵抗资本和平台的这一霸权形式,但更深层次的程序却早已将其锁定,个人的行为习惯、语言习惯、消费习惯等则是相对于个人基本信息而言,才是资本更为眼红的猎物。
其次是对用户隐私的非法使用。深度挖掘信息和重构信息应用价值是大数据时代下产业发展的方向,用户数据资产渐趋成为和物质资产以及人力资本相提并论的重要生产要素,各类企业也愈发重视对用户数据的分析和使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刑事一审”为关键词检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从2016年的251件到2020年的1922件,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呈现走高趋势,从经济损失到名誉损失均有,负面影响甚广。正如前文论述,用户隐私的非法利用是基于商业的逐利性,非法使用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谋取利益无疑是诱发用户隐私泄露和贩卖的主要原因。以信息交换和共享为主的互联网时代,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具有一定延迟性,隐私主体往往无法即刻感知其隐私受到侵害后会产生的严重后果,所以更容易让渡个人信息及隐私获取小程序的服务和便利,相应地对用户隐私的非法使用也无声入侵到网络世界之中。在用户数据的黑色产业链中,因为用户隐私的泄露,第三方利用从小程序获取的用户个人隐私,恶意注册账号实施网络诈骗从而获利等非法使用用户隐私的行为会使用户的私人生活安宁受到间接或直接的打扰,甚至造成用户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对用户隐私的非法使用,也包括贩卖隐私。不法分子购买用户隐私信息以实施犯罪的行为令人防不胜防,比如存在求职类微信小程序在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之后将其贩卖至不法机构,不法机构直接或间接“触达”用户会对用户的私人生活造成精神困扰,从而侵犯用户隐私权,也给用户的人身和经济安全带来隐患,更有甚者,网络诈骗现如今都是精准定制化诈骗,对信息主体即用户的隐私、财产、名誉等方面带来的严重威胁和损害不可小觑。
二、新商业模式下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用户缺乏隐私保护意识、提供服务的平台即微信小程序缺乏隐私数据监管和国家立法及监管欠缺等因素综合导致了新商业模式下用户隐私被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的问题。
首先是用户自身隐私保护风险意识不够。百度公司CEO李彦宏在2018年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表过引发舆论哗然的一席话,“中国人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很多情况下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利。”在用隐私换取便利的社会趋势之下,人们愿意承担隐私泄露的风险获取便利的服务,但是他们并不明确知悉隐私被收集和使用的边界在何处,也不了解隐私被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之后可能会带来的負面影响。在以微信小程序为媒介的新商业模式中,微信小程序用完即走的特点让用户不能明确意识到其对个人隐私的过度收集和使用,使“无感伤害”的存在成为不容小觑的特征。[6]在使用微信小程序的过程中,用户也无法快速且正确地辨析必要个人信息和非必要个人信息,存在盲目授权和填写个人信息的风险,从而导致信息被过度收集和隐私泄露。
其次,微信小程序虽然有《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中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和商家各自的隐私政策,且均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共享、转让、安全保护等部分,但是从平台监管执行层面,仍然缺乏系统性的监管体系来提供有效反馈,依靠微信平台和商家的自觉性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很多商家的微信小程序的服务条款和隐私相关政策是无法点击进行浏览的,违背《网络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告知与同意原则。再者,商家在收集信息之后,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缺乏监督机制,对小程序收集用户必要信息的监管也没有进行有效落实。
最后,互联网行业在高速发展,虽然保护用户隐私的立法随时代更新细化,但其监管落实还存在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法律和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和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但在数字化信息社会,隐私保护通常涉及多个主体,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和长期影响也不易辨识,而且“隐私”和“个人信息”概念交叠处的私密信息并未减少两者的法律概念上的区分难度。在个人隐私保护的监管方面,不仅现有的监督机制未得到落实,同时还缺乏执法反馈机制,导致虽然有法可依,却难以落地。
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会加剧用户的隐私权被侵害的过程无感性,从而对用户产生长期且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数字社会发展模糊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边界,本应手握主导权的用户反而成为被主导的数据客体。隐私泄露不仅打扰用户的私人生活安宁,损害用户的权利,若数据被非法使用很有可能导致用户更为严重的个人安全和经济损失。而且在新商业模式下,用户隐私泄露也会形成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危机,不利于平台的进一步发展。用户隐私的过度收集和非法使用虽然可以短期内让小程序作为转化环节获得更多的利润,但是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长远发展。即使微信平台也有《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要求商家明确自己收集用户信息类型和使用方式,但平台自身监管仍有疏漏,商家隐私政策的用户知情同意授权缺乏落实和监管环节。多收集多利用用户数据的行业趋势的商业本质是逐利性。商家利用日积月累的用户信息,结合整合营销手段多次触达用户,对用户隐私的争抢的愈演愈烈,会让行业市场劣币驱逐优币,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新商业模式的良性发展。
三、新商业模式下优化个人隐私保护的思考及建议
我国高度重视互联网空间的法律及规范制定,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明确“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重视用户个人隐私保护。随着以微信小程序为载体的新商业模式的逐渐普及和对用户隐私“无感伤害”的存在,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应该被重视。基于网络空间的多元主体性,驱使着小程序运行中的用户隐私保护也应倚仗多元主体共构协同治理体系。故笔者从用户、平台、行业和国家四个层面提出优化方向和建议。
首先,用户要增强隐私保护意识。在微信小程序的使用中,格外注意其二次收集个人隐私时的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方式,并非直接选择让渡个人隐私。其次,用户应该学习与个人隐私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了解《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内容,明确个人信息在不同类型小程序中收集的类型和内容,做好必要个人信息的概念辨析。最后,用户应该意识到“无感伤害”长期且严重的危害性,比如在微信小程序授权时,对平台和商家隐私政策进行仔细阅读,不仅可以了解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也进一步自我感知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用户也可以更多以化名或匿名登录方式使用小程序服务。
微信小程序作为平台,首先应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构建更为合理的隐私条款从而明确权责,并建立微信小程序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的监督执行机制,例如分门别类地约束不同类型的微信小程序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落实微信小程序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管,减少对平台自身和小程序开发方自觉性的过度依赖。其次,微信小程序应设计对用户更友好的授权页面,让隐私政策和授权页面更具备易读性,如设置目录索引,也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用户获得审阅的机会,如持续保存隐私政策文本或将重要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条款部分以简单且明显的方式展示给用户,从而强调义务。另外,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需要落实到平台监管层面,不能仅止步于隐私条款的制定,比如微信平台可以根据行业的不同类别管理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情况,了解商家是否利用微信小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非必要个人隐私信息,并且设置平台的奖惩机制。
商家在隐私保护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企业内部的数据信息管理尤为重要。内部数据管理松懈和利用用户隐私数据换取更大利润等行为也是个人隐私泄露的洼地。多种多样的互联网营销工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但却因为商业的逐利性而变味,用户数据的大量积累不仅给商家“窥视”用户隐私提供了便利,也让商家一直从中寻求刺激用户消费的方法。商家在设计用户隐私政策时,也应更多从用户角度出发,结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对用户隐私的收集、使用、分享等方面进行约束。
国家和相关机构应完善微信小程序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机制。首先在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发布之后提高其宣传力度,可以通过主流媒体宣传和采取微信小程序强制传播进行“普法”,让大众知道有法可依。比如可以要求在不同类别的小程序开启之前,必须告知用户必要个人信息收集范围,从而更大范围地增强民众对小程序应用个人信息收集的了解。其次,为更好地保护用户数据并规范用户数据收集和使用,我国可以设立与互联网应用程序相关的维权和监督机构,从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比如定期查看平台或商家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方式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从而进行奖惩,也可以借鉴中国网信“云堤·隐私哨兵”APP隐私合规检测服务提供小程序的隐私合规监督服务平台。同时,可采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证制度对企业给予认证,提高企业对用户隐私保护的积极性,优秀的用户隐私保护平台或企业可以有一定的政策支持。最后,国家立法机构可以分行业制定行业分级亦或普适的用户隐私保护标准和监督体系,让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率先落实,起到带头作用。
注释:
[1]秦凯莉.品牌推广中微信传播模式演变及问题应对[D].成都理工大学,2018:2.
[2]https://mp.weixin.qq.com/s/y91hkwq5WGjd_eE
Z7815Tg.
[3]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5(03):38.
[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7.
[5][6]顾理平.无感伤害: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的新特点[J].新闻大学,2019(02):28,30.
(作者:美国西北大学整合市场营销传播学专业理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