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刚 谢登高 陈添媛
富顺文庙及新建县衙
2007年,富顺县被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中国分部命名为全国首批“千年古县”
富 顺,置县之前属古江阳县。北周武帝时期,划出以富世盐井为中心的地区设富世县。唐贞观二十三年(649),因避唐太宗李世民之讳改名为富义县。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富义县作为产盐特区升为州级富义监。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因避太宗赵匡义(又名光义)之讳,富义监改名为富顺监。从此,“富顺”这一名字历千年而不变。元朝时又先后易名富顺安抚使司(县级土司)和富顺州(不辖县的散州)。明、清经民国至今,一律称富顺县。
据现存富顺旧志记载:自宋代至清代,富顺除设有知监、知州、知县等主官外,还有判官、监尉、吏目、县丞、主簿、典史和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佐属官,个别时期还有把总、巡检、税课大使、盐课大使、盐课副使等特殊官和掌管全县僧人、道人及风水师的杂职官等。此外,还有在三班六房办差的胥吏、衙役及门子、轿夫、马夫等,不少知县私人还聘有处理书启、刑名、钱谷等公务的幕僚。
现结合不同朝代的政区变化和职官编制,对富顺主官及部分佐属官的设置、职责、选任等情况进行分析。
翻阅现存的6部富顺旧志,发现宋代以前职官记录几乎缺失。最早的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富顺县志》只列举唐代的张厚俸(西川节度使充富义团练营监兼内外两江发运使)和五代的马全章(尚书左仆射,富义营监团练发运等使)两人。这以后,虽5次续修县志,仍没有增益变化。
而宋、元、明、清四代的职官设置在现存富顺旧志中记录甚详,尤以民国《富顺县志》记录最全。综合诸本旧志,富顺职官设置情况列表如下:
宋、元、明、清富顺职官设置情况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实行“路—州—县”三级制,但在矿冶、盐业、铸钱业等经济要地设置特别行政区划“监”。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富义县作为产盐经济特区升为州级“盐监”,称富义监,属西川路管辖,其主官称“知富义监事”,简称“知监”,与“知州”同。宋太平兴国元年(976),因避太宗赵匡义(又名光义)之讳,富义监遂改名富顺监。除置“知监”外,还设地位略低的“判官”一职,起到监督、牵制“知监”的作用。另外,“监尉、教授”分别作为武职与教职,也是宋代地方官设置的一大特色,尤其是“教授”这一职官的出现,为富顺文风的开启和日后“才子之乡”的定名奠定了基础。因史料不足,宋代300多年里只记载有知监21人、判官1人、监尉1人、教授4人。
南宋末,富顺监因抗元,其治所南迁至虎头城(位于今富顺县怀德镇境内)。约10年后,虎头城因寡不敌众被元军攻破,富顺监遂易名富顺安抚使司,官署得以重新迁回原监治所。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富顺安抚使司升为富顺州,隶于叙州路。元朝沿用宋朝制度,州长官称“知州”,同样设有监督之职的“判官”和分管教育的“学正”各一员。不同的是,出现佐属官“吏目”一职,专掌案牍和管辖吏员,负责处理州府内部具体公事。由于史料欠缺,元代也仅记载知州8人、判官4人、吏目3人、学正5人(含训导赵祖仝1人)。
清道光富顺县城图
到明代,富顺州改称富顺县,重新回归县级管理体制,隶于叙州府。明永乐年间(1403—1424),因赵化镇、落来镇(今富顺县怀德镇)及泸阳镇(今富顺县长滩镇)划归富顺县,为强化管理,专设赵化巡检司,以便协助县衙搞好治安。明嘉靖年间(1522—1566),因县城卤源枯竭,在城西近百里之远的自流井地区形成新的盐产区。盐业经济的又一次发展繁荣,使当时的行政管理机构及编制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于是,增设职官势在必行,这使职官的种类和数量均大幅超越宋、元时期。经统计,明朝富顺有知县77人、县丞61人、主簿79人、典史49人、教谕47人、训导66人,另有巡检2人、税课大使1人和副使1人、盐课大使3人。
清初,为强化盐区管理,富顺县先后增设军、政机构。首先,向自流井派驻以“汛”为名的军队,置分防把总并配士兵40余人,其任务是保厂缉私、清查盗匪、保卫治安。随后,在县城设自流井县丞署,职责为“专司盐务”。清雍正八年(1730),县丞署移驻自流井“井厂正街后山”,首任县丞为广东兴宁人温尔度。乾隆初年,又在邓井关设分驻通判1名,职责为“专司盐捕”,负责盘验过往盐船,稽查私盐贩卖。不久,裁撤通判,改设县丞。同一个县设两员县丞,这在清代1000多个县里并不多见,既是“大县繁剧”“盐务殷冗”之故,也真正体现中央王朝对盐业经济的高度重视。经统计(扣除复任、连任、多任),清朝有富顺知县116人、县丞174人(自流井县丞92人、邓井关县丞82人)、典史75人、把总99人(自流井汛20人、从善汛45人、城内34人)、教谕42人、训导42人,另有通判7人、主簿3人。
清同治《富顺县志·职官志》记载:“设官分职,原以治民。理民之官,惟令最亲。大县繁剧,爰贰以丞。盐务殷冗,两丞并称。”32个字道出封建王朝“设官分职”的共通性与富顺地域设官的特殊性,可见职官分职在普遍的基础上也有针对性,其职责更随政区变革、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变。观宋、元、明、清四代,富顺知监、知州及知县的主要职责有四:
一是治民。所谓“治民”,即重在对人的管理,包括宣谕读法、修志续史、旌表贤良、祈福祀神、兴学贡士、赈灾恤孤等。基层地方官处于承上启下的轴承之位,治民是其重要职责之一;治民无方大则殃及国之安定,小则影响个人前途。富顺历史上“学问渊博,礼贤下士”的清乾隆年间知县段玉裁正是这样的“治民”楷模。他以人为本,推行“吏不扰民”政策,对乡贤名宦、义士孝子、节妇淑女尊敬有加,任内重教兴学、续修县志、广励前贤,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因素,出现“盗寝讼简”、政通人和的局面,被老百姓奉为一代“循吏”。
二是钱谷。所谓“钱谷”,即货币和谷物,借指钱粮、赋税、徭役之事。封建王朝维持运转所需主要依靠农业,征税催粮自然成为地方官的重要职责。所以,历代封建统治者都以农为本,非常重视户口、土地的登记造册,这既是教化百姓、征调赋役、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和重要途径,也是考核地方官缺一不可的科目。当然,贤能循良的好官往往既能完成赋税征收、差役遣派之务,也能体恤百姓之苦。如明隆庆初年知县刘方,“尝审册籍,清查飞粮隐匿诸弊”,当遇到叙州府增加本县徭役时,刘知县以“粮重地狭,土瘠民贫”抗议力争,终得以免除老百姓的沉重负担。后来,贤能的刘知县升为镇江同知。
三是刑名。所谓“刑名”,就是处理司法、刑狱事务。地方主官既是行政长官,也是基层法官,诸如“纠其奸慝”“严缉捕”“决讼断辟”等都需要“躬亲厥职而勤慎焉”。在清代富顺,有一个运用“情理”断案的典型例子。说的是清乾隆年间知县袁锡夔,“性明察,每听断,折衷情理,两造(即原告被告双方)称服”。时县上有兄弟6人为争财产而告至县衙,正巧碰上袁知县捧阅丧兄的家信,悲痛之余竟然在大堂之上“声泪俱下”。六兄弟受知县手足之情感染,顿时懊悔不已,随即“互相揖让”,案子不审即息。袁知县善用“情理”断案,绝对是封建时代“断狱凭理,理之所穷,情以通之”的生动案例。
四是盐政。富顺早在东汉章帝时期即“凿井汲泉,蜀中所独”,后于北周因盐设县,北宋时又“以县掌煎盐升为富义监”,丰富的盐卤资源以及丰厚的盐利逐渐成就“银富顺”“川省精华之地”的美誉。阅读历代富顺旧志,自宋至清均有关于盐政的记录,如宋知监赵希益“井灶盐弊一切革除”,明知县查伟“所议盐法悉准先哲裴公《管榷条例》”。特别是清知县吴鼎立,结合盐政之管理实践著有《自流井风物名实说》(又名《自流井图说》)一文,详述清中叶以前富顺的盐场分布、集资经营盐井的原则和雇佣关系、捣井方法、井病治理及使用工具等,文后还附有《烧盐法》《枧说》及李榕著《自流井记》。
综上,作为“主持”“执掌”一级政权的基层官员,其职责在各个朝代大体相同,几乎都是集行政、财政、司法等诸权于一身。他们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芝麻官”,而是实实在在的“州牧”“县宰”,不仅事务繁杂,且权重责大。正因如此,历朝历代在主官之外配置数量不等的佐属官,以协助主官办理各种各样业务。
宋、元、明、清富顺部分佐属官职责
总体上,富顺的佐属官设置在宋、元两朝较少,明、清时期稍多。其中,宋、元佐官均名“判官”,明、清佐官则叫“县丞(主簿)”,在权责上稍有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明清的直属官“典史”尽管不入流(九品之下),但权力极大,其职责由最初的“典文移出纳”扩大至掌管缉捕、稽查狱囚、治安等,若县丞、主簿空缺则兼领其事,几乎无所不管;故“典史”一职均由吏部铨选、皇帝签批任命,属“朝廷命官”。而学官的数量、职责及品阶随朝代变化情况,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显示出教育对形成富顺“才子之乡”称谓的促进作用。比较特殊的是,清代“把总”(含外委把总)本是汉军绿营“汛”的军事长官,但从其职责看,他们充当的却是警察的角色,这种军警合一的模式取代了之前监尉、县丞、主簿等职官的岗位,应是清代富顺佐属官制度的一大特色。
职官选任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古代至近代先后形成世官制、军功爵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恩荫制、捐纳制等制度体系,一般同一个朝代往往几种制度并行兼用。就富顺而言,参考现存旧志记载,主要有科举制、恩荫制、捐纳制3种选任制度。
此外,为防止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场中出现结党营私、贪赃枉法等现象,始于东汉的回避制度一直是历代王朝沿用的职官选任制度,这种制度包括地区回避、亲族回避、职务回避以及师生回避、同学回避等。其中,地区回避在富顺的职官选任中运用较多,尤以主官选任为最。其总体原则是本地人不得在本籍或原籍为官,但各个朝代又宽严不一,即便同朝也有差异。如清顺治时规定“外官回避本省,教职回避本府,户、刑、工部司官回避本省”,康熙时又补充规定“五百里内者,省虽有别,仍应回避”。
富顺知监、知州、知县籍贯分布
根据上表统计,富顺主官的籍贯分布比较广泛,几乎覆盖大半个中国,这充分说明主官选任中的回避制度在富顺已得到很好执行。例外的是,在籍贯可循的主官中,宋代(主要是南宋)竟有11位主官出自四川;其中,今眉山5人、富顺2人、成都1人、德阳1人、广元1人、资中1人。究其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宋真宗年间,放宽四川等地区不用本地人的限制,加上四川交通不便,被视为“阻远险恶”的边远地区,“中州之人多不愿仕其地”;二是南宋战乱及秦桧当权,回避制度的执行遭到破坏。
从富顺主官的地域来源分布看,以秦岭—淮河为南北分界线,南方的浙江、湖北、云南、江西、四川、贵州、江苏、湖南、安徽、广东、福建、广西共136人,占61.26%;北方的山东、陕西、山西、河南、京冀地区、甘肃及清代旗人共55人,占24.77%;另有31人籍贯不明,占13.96%,可见南方籍大大超过北方籍。若从东往西看,浙江、江苏、山东、广东及京冀等东部省(区)59人,占26.58%;湖北、江西、湖南、安徽、陕西、河南等中部省(区)59人,占26.58%;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广西等西部省(区)52人,占23.42%,东、中部省(区)均明显多于西部省(区)。从全国各省(区)看,浙江、湖北、云南、江西、江苏及贵州名列前五,是富顺主官的多数来源地。
根据上述统计情况,除宋朝以外,在元、明、清的600余年间,富顺主官均来自500里以上的外省,这成为封建王朝落实地区回避制度的典型案例。遗憾的是,由于现存富顺旧志存在记载不全、遗漏甚至错误等情况,对宋、元、明、清四朝佐属官的姓名、籍贯、民族、出身、任期、政绩等个人资料无法一一获取分析,对佐属官的回避制度落实情况不能清晰呈现。但翻阅旧志时发现有两种特殊情况,即监学教授、州学学正、县学教谕及训导等学官和把总等武官,均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省内或周边相邻地区,甚至还有富顺籍人。考究这两类任职宽限的原因,对学官而言可能是考虑其通晓本地语言及风物,以方便组织教学;而对于武官,则应是考虑防区调动、转战迁徙等军事需要,严格地区回避必定不利于发挥军队的作用(高级军官除外)。不过,所有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都可因“捐纳”而轻易打破。
明清部分职官出身情况
以明、清部分职官的选任为例,捐纳之风从明到清愈演愈烈,尤其是清代的县丞,出自捐纳的占比接近九成。除捐纳出身外,旧志中也有直接捐钱买实缺的记载,如清光绪末年的两位知县徐樾、王棪都是在富顺任上“捐升道”。另外,捐纳封典的也不在少数。毫不夸张地说,捐纳成为封建王朝的重要财源,同时也为富贵阶层做官开辟了一条道路。仔细对比上表,明代知县全为科甲出身,清代除从进士、举人中选拔知县外,“五贡”也是一大来源,其“正途”(进士、举人、五贡)与“异途”(捐纳及其他)之比约为4︰1。不过总的说来,职官选任还是以“正途”出身为主,这充分证明封建王朝对政权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
在宋、元、明、清四个朝代中,因受官缺、迁调、降革、患病、丁忧(服丧)等因素影响,各类职官的任命分实授、署理、代理、护理等方式。从现存旧志看,其任期长短不一,长的10余年,短的月余,任期最短是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署知县王崇本,“到任二日即丁忧去”,只履职2天。但清代职官中,连任、复任的不在少数,有的多达数任。其中,知县两任有9人、三任有3人,县丞两任有15人、三任有3人、四任有1人、五任有1人、六任有1人,典史两任有1人、四任有1人,教谕两任有1人,把总两任有6人、三任有2人。总体上,知县与县丞连任、复任稍多,一定程度上反映主官与佐官在任时对富顺的治理得到朝廷认可,其长久留任促进了地方的长治久安。
同时我们看到,由少数民族统治的元朝和清朝,在职官选任上各有特点。其中,元朝非常强调本民族的优越性,对汉族一直是奉行打压政策,尽管任命汉人做主官,但实际权力却掌握在蒙古人、色目人手里。清朝则实行“以满抑汉”政策,并坚持推动满族汉化进程,满洲旗人、蒙古旗人、汉军旗人和汉人均可在富顺做官,且主要以汉人为主。相比元朝,清朝的选人用人制度更科学合理,难怪清朝统治时间比元朝长近200年,职官选任应算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清代单排戳“富顺县”“地丁纹银”十两银锭,重370克,面加盖“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