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丹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煞的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很快,两人登记结婚,组建了小家庭。婚后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时得到了一份“福利”——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
谁知,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于是,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机会。而白女士却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作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让这个家庭继续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给一个承诺。于是,白女士拿出了写好的“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负有法律效力”。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最终,二人因为长年积压的矛盾,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经审查相关证据及询问签约过程,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系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故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
该起案件中的“落户协议”与社会上所谓的“忠诚协议”有相通之处。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后达成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一旦某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则根据协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具体分析来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侵害个人隐私权,甚至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违反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责任编辑 史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