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业务边界不断模糊,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亟须加以规范。本文认为,“十四五”期间既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又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平衡,需要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监管部门等多方共同施策。
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科技与金融的日益融合,促进了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科技日渐成为推动金融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平衡好金融科技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为金融科技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后续还需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监管部门等多方共同施策,共同推动金融科技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近年来,作为金融科技的重要参与机构,商业银行和科技企业都不断加大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力度,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日渐深入,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得到了有效提升。但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业务边界不断模糊,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问题,亟须加以规范。
商业银行逐年加大科技投入,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給商业银行带来了考验,但也带来了机遇。尤其是疫情期间的“无接触式”服务模式促使银行加快了数字化转型步伐。近期,一些上市银行陆续公布了2020年年报,从中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金融科技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数字化转型成效不断显现(六大行相关数据见表1)。同时,商业银行不断拓展服务生态,对外赋能中小银行及其他客户,如建行已累计向328家中小银行输出风控工具。但也要看到,一些中小银行的数字化转型仍处在相对初期阶段,同时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未有效契合实体经济需求。如近期引起热议的“彩礼贷”“墓地贷”等金融创新产品,这类贷款本质是居民消费贷款,但打着所谓金融创新的旗号,挑战社会痛点,触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脱离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职。
科技公司不断寻求与金融合作,金融服务场景日渐丰富。一方面,先后有多家科技公司发起设立了互联网银行或与商业银行合作成立了直销银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另一方面,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与商业银行分头签署战略合作的框架下,先后推出了一些创新业务,如邮储银行和美团在信用卡、个人贷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合作。疫情期间,线下服务渠道受限,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银行联合开展的无接触贷款服务,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但同时也要看到,部分科技公司涉足金融业务,但并未接受金融监管。如一些依托科技母公司平台快速发展的小贷公司,利用网络小贷业务一方面积极参与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等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又在技术输出、科技合作的名义下,通过联合贷款等方式迅速做大业务规模,突破了经营区域限制和融资杠杆约束等条款,规避了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等金融监管,积聚了风险。
“十四五”规划为金融科技发展指明了方向
《纲要》在“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统筹发展和安全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篇章都对金融科技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总的来看,《纲要》不仅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发力重点,还提出了风险防范举措。
一是更加注重发展质量。《纲要》指出,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为金融科技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看到过去几年,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给中小微企业融资等活动带来了较大便利,但是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了一定风险。如部分金融科技公司打着科技的幌子,开展着金融业务,且游离在监管之外,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风险隐患。2020年,监管部门及时出台多项制度法规,为金融科技的合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此次《纲要》进一步指出,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虽然“稳妥发展”与前几年形成了一定的反差,但并不意味着国家要打压、否定金融科技,而是会更加注重金融科技发展的质量。
二是更加注重实体经济需求。《纲要》指出,要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践中,为加大金融科技的运用,监管部门启动了“监管沙盒”试点工作,并陆续批设了直销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创新型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力度,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投入达到413.7亿元,同比增长14%,同时,纷纷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科技公司也加大了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或入股设立金融机构,或合作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总的来看,监管的审慎包容,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的积极推动丰富了金融科技的应用场景。“十四五”期间,金融科技的发展应更加注重场景的应用以及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进而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普惠性。
三是更加注重风险防范。《纲要》指出,要统筹发展与安全。金融科技涉及链条长、覆盖面广,风险来源既包括金融机构,还包括信息科技企业等,更加复杂多变。如过去一段时间,一些中小银行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变相实现了“全国放贷”和“全国吸储”,增加了中小银行对于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容易引起流动性风险。为此,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规范相关业务,防范化解风险。“十四五”期间,在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基调下,金融科技领域将会更加注重风险防范,以保障金融科技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稳妥发展金融科技的建议
《纲要》指出,既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又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金融科技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平衡成为金融科技监管者和从业者的关注重点,也成为监管者和从业者今后的工作重点。后续仍需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监管部门等多方共同施策,共同推动金融科技的高质量发展。
对金融机构来说,建议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加快数字化转型。《纲要》指出,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要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因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金融科技创新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实际需要展开。“十四五”期间,不管是科技强国还是数字中国的建设,都需要金融机构创新形式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如,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对科技创新企业风险的识别和管控,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为科创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建议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快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是大势所趋,金融机构要坚定拥抱新技术,不断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利用数字技术不斷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同时,一些数字化布局起步较早、综合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也应充分发挥“头雁”作用,不断加大对中小银行的科技输出,从而为整个行业的数字化转型赋能。
对科技企业来说,建议明确展业边界,积极推动数据共享。《纲要》指出要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并指出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一是积极做好整改。科技企业特别是涉及网络小贷、保险、理财等业务的科技企业应对照相关监管要求,将科技业务与金融业务剥离,让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做好业务整改。二是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隐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的关注点。为规范一些科技企业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近期,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要求科技企业收集个人信息必须依规依据,不得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相关科技企业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重视,依法依规运营相关平台,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是积极开放数据,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当前,一些互联网头部平台依托自身的垄断地位垄断了消费者的行为数据,且日渐集中,不利于数据的开放利用。为此,相关科技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开放自身在搜索、电商、社交等方面的数据,为后续数据的开发利用、金融科技的更深层应用提供支撑。
对监管部门来说,建议探索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做好创新引导。《纲要》指出,要探索建立金融科技等监管框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审查规则等。后续监管部门可围绕三个方面来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引导金融科技创新:一是继续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纲要》指出,要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后续应按照金融科技的具体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如针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进一步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规范金融科技公司发展。二是持续强化监管科技运用。面对金融科技发展中的挑战,应积极利用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模式,提升金融监管效率。三是做好金融科技创新的引导,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在前期开展“监管沙盒”试点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扩容“监管沙盒”的试点项目和参与机构,及时评估金融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对于风险过大项目及时采取纠偏和暂停等机制,确保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王丽娟为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副主任。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本文编辑/王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