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中国实践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与问题探究

2021-09-16 01:44张志颖
关键词:保护区文化遗产生态

张志颖

(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 100012)

一、 保护区建设的目标与宗旨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文化生态环境各异。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我国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创举,既是作为缔约国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实践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法律精神的重要举措。《非遗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旦其依存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自然资源匮乏难觅,就会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生存与发展。”[1]设立不同类型的保护区旨在不同的文化生态环境中,对丰富多彩的非遗项目进行整体性保护。强化非物质文化和物质文化遗产间的关联,合理建构不同文化表现形式和所依存的空间环境间的关系,有效涵养并为文化生态环境的存续提供可持续性。为实现上述目标,原文化部于2007年发布《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成为保护区建设的制度性文件。2019年,在总结既往建设经验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设立程序、建设依据、建设目标与方向等方面,为保护区建设提供了正式、权威、全面的管理依据。保护区建设的核心目的是非遗保护;保护对象是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保护方式是区域内相关文化形式及其实践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区域范围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按程序考察、论证后批复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保护区建设对坚定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继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7年我国设立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至今,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从无到有,从实验到正式确认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整体性保护成效显著。截至2021 年1 月,我国相继批准设立了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包括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2](以下均简称“保护区”,详见表1)和200多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表1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基本情况统计表(截至2021年)①

二、保护区建设是非遗保护的中国创举与实践

我国的保护区建设工作,是在非遗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深入进程中的创举,也是基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有其历史的和社会的、国际的和国内的背景,是回应历史发展的要求而提出的”。[3]是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履约实践。刘魁立先生通过分析斯图尔特(Julian Steward,又译为斯图尔德)的文化生态学研究观点,认为斯图尔特开创性地把研究文化与环境的互动关系的四个取向融为了一体:1.以文化存在于其中的环境来解释文化,而不止于在经济与地理的结合中解释文化;2.把文化与环境的关系作为一种过程而不只是相关来理解;3.不是在大的文化区域,而是在小规模的环境中进行研究;4.检验生态与多线文化进化的联系。[4]这为保护区的文化生态学研究提供了重要学理依据。我国的保护区建设又有自身特定要求与建设背景,主要归于以下几点:第一,保护区建设是国际社会基于文化多样性要求下,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时代要求。保护区是针对不同民族、地域,不同类型和表现形式的地域文化环境,受到全球化和趋同化冲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而形成的保护模式。“和而不同”不仅是国际交往层面的定位,也因为我国不同区域、民族文化的多样化而“美美与共”。所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间’表现出高度的凝聚力和认同属性”。[5]第二,保护区设立的核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也是“不断加快的现代化进程与非遗保护似乎永远处在一种现实的矛盾之中。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现代化演进带来人们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改变,使人们与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快地拉开了距离,但另一方面,人们也在比任何时候都更迫切地寻求着精神家园的寄托”。[6]这种精神寄托很大程度上不单纯取决于某种类型的文化表现形式,而是需要与之相关的整体性的环境氛围,以及由此形成的文化生态。基于此,我国的保护区建设“关注人与环境的关系,加强文化生态的保护与修复”。[7]第三,保护区建设是基于我国不同民族、地域环境中存续的非遗项目及其保护方式的拓展和创新。抢救性保护是以濒危项目保护为主的方式;生产性保护是对非遗项目具备成果转换条件而采取的保护方式。整体性更加关注了非遗资源丰富区域全面性、整体性、系统化保护,是一种全方位的“打包型”保护方式。这一保护方式不仅仅关注项目本身,对于非遗项目传承、存续所依附的环境也进行了保护。这也是激发项目传承存续源动力的重要措施。第四,保护区的设立,是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进程的体现,是在《公约》框架内,贯彻落实《非遗法》的重要举措。2019 年《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保护区正式走上了依法、依规建设的轨道。与其他缔约国相比较,这也是中国非遗保护理论总结和实践不断创新的举措。第五,保护区建设是对区域文化、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弘扬。“从整体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历史上人民群众创造的结果,还是与时俱进、不断传承发展的产物。除了少部分项目由于社会变迁、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等原因消失外,绝大部分则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传承延续至今,并在当下呈现出生机与活力。如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兼有‘历史’与‘当下’的二重性。”[8]保护区建设既加强了对历史依存环境的保护,同时也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9]中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旨在坚定文化自信,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激发不同民族、不同地域民众的文化活力,继而成为彰显中国文化价值、文化力量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保护区建设历经十多年发展,可以大致概括为文化生态保护类型多样,保护成效显著,形成了很多值得推广的建设经验,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通过综合分析2018年“西部地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经验交流活动”,2019年“中东部地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经验交流活动”“2020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论坛”相关材料,结合历年来笔者参与保护区实地考察、评估、论证等工作,可以确定的是,我国各保护区自设立以来,通过开展以非遗保护为核心的建设工作,建设成果显著。

第一,各保护区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普遍划定了重点区域,为保护区内的非遗项目创造了良好的保护传承条件。截至2020年,23个国家级保护区(含实验区)中,17个保护区已完成在《总体规划》编制,其余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或已经编制完成处于论证、送审阶段,新设立的保护区正依据《规划纲要》组织编制《总体规划》中,为保护区后续建设工作提供了基础依据。

第二,建立健全非遗代表性项目四级名录体系的同时,基本摸清了区域内遗产的数量、种类以及分布情况,并对不同类型的部分非遗项目提供了相应保护措施,加强了区域内的非遗项目的存续活力,提高了项目的社会影响力与认知度。截至2021年年初,23个国家级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涉及239个县级单位,41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0]

第三,加强了对传承人的保护。各保护区内传承人的社会地位、经济补助提升显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积极性得到提高。目前,各保护区内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0000元的补助能够足额按时发放。同时,每个保护区根据各相关省(区)的不同情况为省、市级传承人发放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23个国家级保护区目前已认定和命名各级传承人1万多人。

第四,加强了传承传习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与利用。在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部分保护区结合既有博物馆、文化馆、非遗展示馆等场馆,开展了传习活动。有的保护区充分借助区域内的传统文化村镇、古街区等环境,营造了良好的传习、宣传、展示氛围。例如,热贡保护区以家庭、私立学校、专业机构多种唐卡传习所的传习模式;羌族保护区内通过羌城集中展示的模式;齐鲁文化(潍坊)保护区内充分挖掘风筝、核雕、木版年画等项目的当代价值,提高了传习热情。热贡保护区自2013年以来,以综合传习中心建设为突破口,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展示平台,批建非遗综合传习中心近30 个。羌族保护区仅在绵阳市就已建成各类传习所及传习基地14个。阿坝州茂县的中国古羌城、中国羌族博物馆及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和羌绣、卡斯达温、博巴森根等传习所共计28 处。武陵山区(湘西)保护区以湘西州非遗馆为龙头,以县级非遗综合传习中心为骨干,以乡、镇、村传习所为基础的四级非遗传习基地体系成效显著。海洋渔文化(象山)保护区现有传习场馆共50 多个。象山保护区内“1 个非遗景区、2 个综合性非遗展示馆、3个民间非遗馆、7个乡镇非遗传习中心、13个非遗民宿、17 个非遗体验基地,43 个非遗点位结合旅游景区绘制成一张象山非遗地图。”[11]。这类传习场所的建设、改造与利用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在增强传习效果的同时,甚至带动了当地就业,助力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五,加强了教育、宣传、展示工作。各保护区普遍意识到非遗项目宣传、传播工作的重要性,不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宣传展示平台扩大非遗项目的宣传力度。各保护区通过非遗进教材、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强化了非遗项目在社区、学校中的教育传承,部分项目已经完成教材编写,进入中小学课程或课间活动,教育传承成效显著。以武陵山区(湘西)保护区为例,湘西全州范围内的大、中、小学校挂牌的“非遗进校园”示范学校,大力推行土家语、苗语的双语双文教学,开设有苗绣、苗画、织锦、竹编、木雕、苗鼓、高脚马、舞龙、舞狮等50 余种非遗课程,基本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项目。

第六,多举措并举地开展了项目保护,通过项目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成效。普遍完成了保护区内项目的确认、建档工作,多批次开展了抢救性保护,能够意识到保护区非遗传承人的重要性,积极开展了抢救性记录工作。各保护区结合数字化保护工作推进不尽相同,部分保护区广泛开展了数字化记录,但在利用数据成果方面尚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保护区对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传承流布范围的非遗项目,通过生产性保护,完成了项目成果的创造性转换,提升了项目成果价值,部分项目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

据统计,2011 年至2015 年,热贡保护区文化工作从业人员从13000人增加到29000人,销售收入从24000 万元增长到53700 万元,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达到5家。四川省羌族保护区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方式,带动了3000多位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增收致富。茂县古羌城坚持各类非遗项目展演互动,仅2016 年就实现产值1856 万元,解决了1200余人的就业问题。各保护区不断探索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与文化产业相结合的模式,通过“研培计划”激发了非遗项目的传承活力。

除上述之外,通过各省、自治区也积极开展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精神,安徽、湖南、湖北、甘肃、广东等省分别出台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管理办法》,加强了保护区的制度化建设。

各保护区自设立以来,通过因地制宜的建设工作,探索性地加强了区域内的非遗保护工作,民众对于非遗项目的认知度不断提升,参与非遗传承传习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明显提高,各类非遗项目正逐渐成为当地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保护区建设过程中能够贯彻“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建设目标,初步营造了有利于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氛围,部分保护区内社会公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得到较大提高。基于上述,可以说我国的保护区建设既是对《非遗法》国家意志的贯彻,也是履行《公约》精神和大国担当意识的体现,更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模式的体现。

三、 保护区建设实践中的经验、问题与对策

凡是新生事物,在实践过程中总会碰到一些问题,保护区建设也不例外。如,保护区建设进程中因受到生产生活方式改变、社会经济发展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影响,存在政府主动建设意识有待强化,多部门协调机制有待研究落实,部分项目缺乏纵深化保护措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夯实保护区建设主体责任,根据时代发展要求,环境变化和民众的需求,对应保护区建设目标,切实增强建设的针对性、系统性,进一步加强社会认知,实现特色鲜明的区域文化定位和民众受益的建设核心等方面尚待进一步加强。正确看待这些问题无疑会为后续保护区建设提供正确的建设模式与路径。

(一)主动建设与被动建设问题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保护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政府作为保护区建设的主体,能否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是建设成败的关键。保护区建设中,政府的主体作用和主动建设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保护区建设是对非遗整体性保护方式的落实。整体性保护内容既包括了丰富的非遗资源,也包括了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等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建设中往往涉及不同行政职能部门。政府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加强保护区建设中的作用尤为重要。部分保护区设立的管理工作机构,大多是各省非遗中心、文化馆或文化旅游厅局相关职能处室。在具体工作的落实中,协调推进时的行政执行力度弱化,管理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需进一步加强。部分保护区虽然设立有管委会,也多是以加挂牌子的方式组建。一个部门往往兼有多个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身兼多职,难以发挥专门、专业、专一的建设职能。鉴于上述问题,各保护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坚持主动建设意识,在推进后续建设工作中,加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建设能力。各地政府应将保护区建设切实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按照《总体规划》目标,应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此外,部分保护区专职人员配置不足,人才队伍较为薄弱,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层非遗保护工作者不能专注于保护区建设现象较为普遍。各保护区虽然普遍意识到理论研究对提高水平的重要性,开展了一系列针对非遗项目的基础研究,但与保护区相关的专题性研究不多,尚不能适应于目前的建设需要。

(二)总体规划与建设目标的实现

各保护区设立之前论证通过的《规划纲要》基本上总结了本区域的文化、文化生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设定了保护范围,提出了相对宏观的建设周期、措施与目标。但在建设进程中,《总体规划》作为建设的最根本依据,也是建设工作的根本指导文件。总体规划编制中尤其需要“与本地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各类专项规划衔接起来”。[12]由于各保护区设立的时间不同,最早设立的保护区按照《总体规划》已经进入远期目标阶段,甚至完成了“第三阶段”目标。但是部分新设立的保护区建设仍处于探索性近期目标或“第一阶段”。如何强化保护区依规建设意识成为关键。部分保护区《总体规划》中设定的建设目标缺少量化与细化指标,《总体规划》内容相对宽泛化、理想化。是否切合当地实际,与社会总体建设目标相统一、是否具备可持续化条件、建设目标设置是否具备可行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论证。方李莉关于文化生态失衡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人类所创造的每一种文化都是一个动态的生命体,各种文化聚集在一起,形成各种不同的文化群落、文化圈,甚至类似生物链的文化链。它们互相关联成一张动态的生命之网,其作为人类文化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具有自身的价值,为维护整个人类文化的完整性而发挥着自己的作用”[13]应该成为规划编制时的重点关注内容。

如果《总体规划》与当前建设的目标、措施、任务不尽一致,或者与设定目标有较大偏差时,应该根据国家和相关省(区、市)各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适时论证微调。论证微调应主要着眼于建设周期、建设目标的设定,建设成果的量化、细化、可操作性等方面,以进一步加强《总体规划》的可执行性。此外,《非遗法》中“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目前来看,各保护区内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专项规划不足,在部分各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中也没有得以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既要大处着眼,有宏观的建设视野,也要微观论证,由点带面地开展建设。热贡保护区以唐卡、堆绣为抓手的举措,海洋渔文化(象山)保护区区域虽小但精准施策的建设策略,齐鲁文化(潍坊)保护区以多措并举的资金投入方式和羌族文化保护区以羌城汇集非遗项目予以充分展示的形式都值得学习借鉴。

(三)资金投入与“民众受益”

合理化使用建设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多措并举地加大建设资金投入是保护区建设的基础。在国家资金逐年投入的前提下,各省(区)的保护区建设配套资金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如何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保护区建设有待考虑。资金投入应更多从软件环境和“授人以渔”的角度合理安排使用。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到,部分保护区能够较好地落实国家投入的项目制建设资金,除此之外还能够通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借助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的资金收益,形成建设资金反哺,提高了“民众受益”的范围和幅度。

“民众受益”一方面是传承人通过项目传承而受益。如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每年的资金补助,既是个人荣誉,也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助为强化项目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是相关社区和群体的受益。这首先要通过非遗项目技艺传习活动,让更多社区民众掌握相关技艺,继而从项目成果的转化中获得经济效益;其次是通过非遗项目保护,形成更多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的路径,扩大社会效益;再次是通过保护区的建设,形成具有丰富内涵的文化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民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非遗法》在规定了传承人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界定了传承人应履行的义务。如,传承人通过传习活动,提高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群体数量,加强普及宣传等义务。这都应该成为保护区建设工作内容。部分保护区通过非遗进社区等活动,扩大了项目的社会认知与影响力;结合非遗项目成果的创造性转换,很好地带动了创业、就业,助力了精准扶贫等工作。如青海热贡保护区的唐卡艺术为青海培养了大批的传承人,极大地惠及了当地民众;羌族文化保护区通过羌绣加强了项目成果转化,为绣娘提供了就业渠道。类似措施也为保护区建设提供了“自我造血”机制,形成了多元化资金投入保护区建设中,从而让更多民众从中受益。除此之外,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与家园重建关系的实践为当下新型城镇化、特色小镇建设如何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可资借鉴经验。[14]

(四)环境、设施与“氛围浓厚”

“遗产丰富”是保护区设立的基础。浓厚的“氛围”也正是在丰富的遗产资源基础上形成的。除此之外,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强化保护区的硬件环境,但并不是保护区建设的主要任务。现代化的设施也不是构成保护区环境“氛围浓厚”的必须。保护区建设的国家划拨资金应用于项目保护、人才培训、专题研究等软件环境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各省(区、市)财政资金。所以,保护区建设不建议以大修大建的方式进行,更多需要的是对原有硬件环境和基础设施的再利用,关键在于培育和涵养文化生态环境。

《管理办法》总则中明确了“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强调了建设过程中要充分注重非遗与其他文化遗产、自然环境、人文环境要素之间的关联;强化非遗保护传承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联动;保持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环境,尤其是区域内与非遗传承相关的文物、建筑群、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古迹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等的保护。这些都构成了保护区内开展传承活动的重要空间载体和文化形态特色葆有的主要内容。

保护区内的老旧街区、建筑群、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等,都是构成“氛围浓厚”的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很难想象在千篇一律的高楼林立的环境中,非遗项目的整体性如何得以呈现。在加强对原有历史特色建筑群保护基础上,加强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传习、宣传、展示等工作,是构建“氛围浓厚”的关键。云南省普洱市在建设省级保护区过程中,依托民族特色鲜明、自然环境优美的傣族古村寨和建筑群,将贝叶经制作技艺、傣族泼水节、傣族慢轮制作技艺等项目传习所纳入其中,既增加了原有村寨的文化生态环境,也通过项目传习,充分展示了当地少数民族非遗项目,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当前不少传承人已然意识到,自己生活的空间也需要在建设的过程加强民族文化元素,并且付之于实践。各保护区应关注于保护区的文化特征和内涵开展建设工作,为形成“氛围浓厚”的文化生态环境奠定基础。

(五)“特色鲜明”与保护区命名

中华民族“合而不同”的文化理念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形态,构建起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生态环境。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和传承的具体“空间”不是均质和同一的,而是存有多样态的“空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生活性以及资源分布、生态环境等情况划定了不同层次的“空间区隔”。[15]目前,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也都是基于地域文化、民族文化、传统文化表现形态几种方式进行命名。但是例如目前的保护区以地域文化命名的有闽南、徽州、热贡、武陵山区、晋中、迪庆、大理、陕北、黔东南;民族文化类的如羌族、藏族、土家族、苗族;以传统文化的表现形态命名的如齐鲁、客家、海洋渔、说唱文化、格萨尔文化(果洛)。各保护区命名较为恰当地诠释了其保护区域内的文化特征与内涵,但也应注意一些应该规避的问题。

后续设立保护区命名工作,需要从文化自信的高度和大文化观的视野予以审视。如果按照当前的命名方式,后续保护区将面临区域范围界定,文化形态重叠,各民族文化类型保护区如何均衡等问题。较为可取的命名方式是结合目前的命名方式,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类别中,对保护区不同的文化类型和所处地域环境进行分析论证后,提出确切名称,经研讨论证后分区域命名。这是因为,文化生态类型除了地域环境因素外,更主要是民族构成以及生产生计方式不同而形成的文化生态系统。如武陵山区、客家、藏族、海洋渔等文化形态在我国不同区域均有分布。但是武陵山区是基于地域、区域的命名方式,而藏族、羌族、土家族、苗族则是民族文化类型的命名。以藏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为例。在将来命名时,建议为“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设立。这是因为藏民族在我国西藏、内蒙古、青海、四川等省(区、市)均有分布,且其他地区后续仍具备设立藏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海洋渔文化(象山)、齐鲁文化(潍坊)”的名称也存在类似问题。我国海洋文化在沿海地区表现形式多样,南北方差异明显,但都具备鲜明的海洋文化特色,所以今后的“海洋渔”文化+某一地域名称的保护区,可以考虑更改为“海洋文化”+某一地域名称的保护区命名,如海洋文化(环渤海)、海洋文化(防城港)、海洋文化(泉州)等等,这是因为“海洋渔”文化本身就是归属于“海洋”文化中的。这样的命名方式可以较好地容纳保护区内相关文化形态。如果要明确某一地区的文化类型的差异性,则可以在“海洋”文化保护区概念中强化“渔”文化这一典型特征。文化和旅游部在2019 年12 月批准设立的7 个国家级保护区中,已经将“潍水”文化修改为“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强化了文化类型的社会认知度。

此外,对于跨省(区、市)行政区划设立的保护区,可以单独列出地名,予以区分不同的保护区域范围,如国家级羌族文化(四川、陕西)生态保护区。基于此命名方式的保护区在行政管辖范围上的相关问题也能相应解决。针对目前一个省(区、市)建立有两个及以上的国家级保护区,且保护范围均属于本省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情况,建议命名时考虑为“国家级+某省区+某文化类型+保护区”。如“国家级青海省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青海省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区”。对于不具备较大认知度和影响力的保护区,建议统一设立为省级保护区,具备条件时再纳入国家级保护区并予以命名。对后续以民族文化类型设立的保护区,建议在基础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由所在省份设立为省级保护区。尤其是人口较少数民族,且世代居住于某一省区,绝大多数本民族人口也主要分布在某一省区内的情况。建议命名方式为“某省区+某文化类型(某地区)+保护区”。如,“云南省拉祜族文化(澜沧县)生态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还应改变以往涵盖区域过大,尤其是辐射区域范围太大,导致文化类型和生态环境不尽一致的问题。继而导致建设效率不高,非遗项目保护成本高,工作协调难度大等方面的弊端。新设立的保护区需在保护区域范围的精准化、文化生态定义的准确性方面加强概括提炼。

在《规划纲要》论证和《总体规划》编制时,应充分研讨、深入论证后准确设定其核心区域和重点保护内容。

除上述问题外,对于保护区的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也应形成制度化、理论化、系统化的工作机制。除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单位外,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也应根据保护区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考评评估、专家咨询、理论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工作,为保护区建设提供更多政策与制度依据。“文化生态建设非一日之功,需要从长远着眼,遵循文化发展的自身规律,重视文化的区域特征、民族差异、风俗信仰、地方传统等因素,同时不忽视自然生态、人文生态、社会生态的综合构建,建立良好的文化生态运行机制,这对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成长尤为重要。”[16]

“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保护区建设的目标,也是保护区建设成效的检验标准。细化这一建设标准,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监督制度,需要从《总体规划》的落实入手。“遗产丰富”可以从资源数量、项目传承状况、自然和人文景观状况等方面进行指标设定;“氛围浓厚”则要通过民众的认知与理解程度,非遗项目参与人数、传承效果、流布区域、持续时间等方面设定指标。以非遗项目的保护成效作为保护区建设成效的衡量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开展的创新性、典型性建设工作经验,检验其建设成效,进一步发挥保护区建设助力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激发广大社区民众的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

注释:

①陕西省宁强县、略阳县也属于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范围之内。

猜你喜欢
保护区文化遗产生态
World Heritage Day 世界遗产日
河南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名录与分布
“生态养生”娱晚年
与文化遗产相遇
酌古参今——颐和园文化遗产之美
住进呆萌生态房
生态之旅
黄河三角洲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Tough Nut to Crack
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