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打工者向谁喊冤

2021-09-15 19:46贾瑛
检察风云 2021年14期
关键词:医疗费门卫赔偿金

贾瑛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下岗女工赵曦贞,通过政府部门的安排进了某小学,担任门卫工作,并与该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这所小学搬迁,另外一所民办幼儿园承租了该校的校园。经协商,赵曦贞依旧留在原址当门卫。可还没有等到幼儿园的经营许可证办理下来时,赵曦贞就在一次上晚班时受了伤!那么,在许可证尚未办理下来之前就受了伤,谁该为赵曦贞的“灾祸”负责呢?

值班摔伤致残

2018年8月中旬,下岗女工赵曦贞由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到柳北区某小学(下称小学)从事公益性岗位(门卫)的工作,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小学与其他学校合并,不再使用该校区。之后,柳北区某私立幼儿园(下称幼儿园)便承租了小学教学楼、综合楼各一栋。经小学领导介绍,赵曦贞就留在幼儿园做门卫。

2019年1月23日20时许,赵曦贞在上班期间感到口渴,便拿着杯子去找水喝。可她在行走途中因灯光昏暗,加之路滑而不慎跌倒受伤。因无法行走,她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送医检查后,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4日实施“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

赵曦贞回家休养了一段时间,于同年4月底,再次入院进行左股骨钢板取出手术,一周后出院。

7月9日,经司法鉴定,赵曦贞本次损伤的左下肢构成十级伤残。当月底,赵曦贞先是向小学书写了一份赔偿协议申请书,称“虽经医院治疗康复出院,终因留下残疾,给本人在生活和精神上都带来一定的影响。故此,特向校方提出赔偿。如果小学能为我申请工伤认定更好;倘若无法办到,那么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付给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国家劳动伤残条例作出赔偿”。

小学负责人认为赵曦贞已经不在学校工作了,因此予以拒绝。赵曦贞无奈,转而找到幼儿园的负责人孙晓伟协商,但对方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索赔无果起诉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9年11月20日,赵曦贞只得一纸诉状,将孙晓伟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

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赵曦贞的委托代理人(下称赵代理)认为:赵曦贞是受雇于孙晓伟开办的幼儿园担任门卫,领取孙晓伟发放的工资。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先后两次手术,花费近两万元。在与孙晓伟协商赔偿事宜时,对方却矢口否认彼此存在雇佣关系。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她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孙晓伟赔偿医疗费15718.23元;残疾赔偿金42970元【21485元(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x10%(伤残等级)x20(年限)】;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11天x100元);陪护费1600元(8天x200元);交通费310元;合计61698.23元,并由孙晓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孙晓伟的代理人(下称孙代理)不认可,其称:“虽然赵曦贞帮幼儿园看门,但她是与小学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则由柳州市社保局发放。因此,赵曦贞与幼儿园不存在雇佣关系,孙晓伟不是她的雇主,她只是幼儿园的无偿帮工,孙晓伟没有必要给她发放工资。如果赵曦贞说她是在幼儿园领取的工资,请她拿出证据来。”

对此,赵代理反驳道:“赵曦贞是一个生活困难的下岗女工,怎么可能会为幼儿园做无偿帮工呢?她原来是小学的门卫,小学搬迁后,孙晓伟租下了校舍办幼儿园,因缺人手,才派赵曦贞去帮忙。当时说好由孙晓伟发放工资,赵曦贞也确实是在幼儿园领的工资。虽然幼儿园发的是现金,没有工资条,但在孙晓伟处有赵曦贞领钱时的签字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以及第19条第1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舉证责任之规定,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孙晓伟一方。”

“无主”打工者为自己申冤(图/视觉中国)

孙代理依旧不服,其指出:“赵曦贞是由政府部门安排其进入学校工作的,她的工资是由社保局支付。本来她是向小学索赔的,由于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才找了个替罪羊——孙晓伟。本案并没有侵权人,赵曦贞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要赔也应该由幼儿园承担,而不是由孙晓伟来赔偿。赵曦贞要诉也只能是要求补偿,而非赔偿,因为她是帮工。在受伤后,孙晓伟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以幼儿园的名义支付给赵曦贞医疗费等共计7720元。所以,孙晓伟和幼儿园已经仁至义尽,不应该再承担责任。”

认定帮工获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曦贞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孙晓伟向其发放工资,但赵曦贞在孙晓伟开办的幼儿园担任门卫工作这一事实,孙晓伟予以认可。即使孙晓伟没有向赵曦贞发放工资,孙晓伟也因赵曦贞的工作受益,双方存在帮工关系。赵曦贞是未尽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赵曦贞受伤后,孙晓伟共支付7720元,已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现赵曦贞要求孙晓伟赔偿相应损失,其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孙晓伟应予赔偿。

关于医疗费方面,根据赵曦贞提供医院开具的收款收据,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其因受伤花费医疗费15718.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陪护费1600元,法院予以认可;至于交通费,因赵曦贞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发生的费用为310元(仅提供170元的票据),故对此诉请,法院只支持赵曦贞提交票据中的金额170元;残疾赔偿金方面,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赵曦贞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金应为42970元;由于赵曦贞对其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孙晓伟赔偿赵曦贞医疗费15718.23元、残疾赔偿金34376元(42970x80%)、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陪护费1600元,交通费170元,合计为52964.23元。因孙晓伟已经赔偿了赵曦贞7720元,故其还应当赔偿赵曦贞45244.23元。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2020年9月10日,判决孙晓伟赔偿赵曦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共计人民币45244.2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之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赵曦贞在帮孙晓伟工作期间由于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对此,孙晓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孙晓伟不服,在法定时限内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于是,2021年1月驳回了孙晓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之规定,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孙晓伟一方。

本案中,赵曦贞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孙晓伟向其发放工资,但赵曦贞在孙晓伟开办的幼儿园担任门卫工作这一事实,孙晓伟是予以认可的。所以说,即使孙晓伟没有向赵曦贞发放工资,孙晓伟也因赵曦贞的工作受益,双方存在帮工关系。赵曦贞是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作为雇主的孙晓伟,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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