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棠”“童涵春堂”案

2021-09-15 19:46邱坤
检察风云 2021年14期
关键词:野山参注册商标被告人

邱坤

近年来,上海正在努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今年4月26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首次知识产权保护大会,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快把上海建设成制度完备、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让上海这座城市成为全球知识价值实现的一片热土。在上海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蓝图中,“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重要的一环。本文选取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2件“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揭示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如何帮助品牌企业追赃挽损,促进形成“老品牌”知识产权常态化保护机制。

“玉棠”牌白糖案:积极追赃挽损,捍卫“甜蜜的事业”

被告人王某亮自2017年7月起,向他人购入印有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业烟酒公司)合法注册的“玉棠”商标的白砂糖包装袋,未经糖业烟酒公司许可,在上海市沪太路××物流园区的集装箱内,将从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庆飞公司购入的其他品牌大包装白砂糖,分装至上述印有“玉棠”注册商标的小包装袋内,后又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给庆飞公司等多家商户。被告人王某、张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3月起受被告人王某亮雇佣参与上述分装。被告单位庆飞公司于2017年7月起,将从被告人王某亮处购买的印有“玉棠”注册商标的小包装白砂糖加价销售给他人。

201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铁城路××停车场内查获被告人王某亮暂放于被告人冯某某处印有“玉棠”注册商标的小包装白砂糖136件(规格:500g×40小包、1000g×20小包、450g×40小包),同年6月27日从上海市潘沪路某处查获被告人王某亮购买的5箱(规格:8000只/箱)印有“玉棠”注册商标的白砂糖小包装袋。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糖业烟酒公司认定,上述扣押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据审计,被告人王某亮非法经营金额为人民币276万余元,张某非法经营金额为人民币147万余元,王某非法经营金额为人民币218万余元,被告单位庆飞公司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王某、张某均全部退赔违法所得。

2019年6月1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单位庆飞公司被判处罚金3.5万元。

案件点评

“玉棠”品牌是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注册的食糖商标,在上海家喻户晓,属于上海本土“老品牌”。“玉棠”品牌自20世纪90年代初投产并历经了二十余载培育,发展成为全国知名食糖品牌,以其规格全、质量好满足了工业、民用等不同的消费层次和市场需求。尤其是“玉棠”牌民用系列小包装食糖,历史悠久、知名度高,在百姓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受到社会广泛认同,曾被评为上海市2004年度的百强名牌产品。

不法分子看中“玉棠”牌白糖作为上海本土“老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信誉度,通过多人合作、分工负责、私下分装的方式大量制假售假,严重侵害了“玉棠”牌白糖的品牌形象。本案的主要特点:一是作案手法典型,涉及包装袋购买、分装、销售等多个环节,呈现出对“老品牌”的商标侵权已由单环节犯罪向全链条犯罪转化的特点;二是犯罪对象系上海本土家喻户晓的品牌,与民生密切相关,假冒其商标标识的行为对权利人多年经营的品牌信誉度影响巨大,导致社会上对品牌的认可度降低,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检察机关一方面加强庭审指控,严厉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主动介入、努力协调,将权利人的诉求与被告人的情况结合,积极促成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谅解,最终被告人均退赔违法所得,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

“童涵春堂”案:推动检企合作,关注保健药品行业

被告人董某某于2008年与邵某某(另案已判决)相识。2015年下半年,邵某某主动联系了董某某,询问董某某是否能够帮其制作简易无标识的外包装用来装野山参粉,董某某同意并为其制作了简易无标识外包装。2016年初开始,邵某某意图通过假冒“童涵春堂”等上海本土知名品牌来提升野山参及野山参粉的销售量。于是,邵某某多次联系董某某,让董某某制作含有“童涵春堂”等品牌的野山参及野山参粉外包装。为非法牟利,董某某同意了邵某某的要求,从2016年1月开始非法制造“童涵春堂”品牌的包装材料、防伪编码、说明书等,并将制作好的包装材料等物品通过物流发送至邵某某在上海的住处。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董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参与其中,帮助董某某寄送快递给邵某某,并替董某某收取销售上述包装材料等物品的费用。

檢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老字号”犯罪

被告人董某某销售给邵某某的假冒“童涵春堂”牌野山参粉外包装为每套人民币20元,假冒“童涵春堂”牌野山参外包装为每套人民币35元。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销售上述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万余元,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后两名被告人向权利人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本案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12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件点评

“童涵春堂”创建于清乾隆四十八年,是著名百年中华老字号国药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由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注册。其以“悬壶济世、普救苍生”为宗旨,专注于医药产业发展,百年发展历程造就了独具特色的品牌产品、内涵深厚的企业文化。品牌系列产品享誉中外,在国内市场上更是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本案是一起侵犯保健药品行业“老品牌”商标权益的案件。与普通商品不同,保健药品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侵犯此类商标直接导致保健药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刑事打击总是滞后的,特别是对与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行业,如果总是等到犯罪分子大量销售假冒产品后再进行打击,很多后果已不可挽回,社会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对于侵害保健药品行业“老品牌”的犯罪行为,在从严打击的同时,还应密切关注整个保健药品行业的发展,通过办理案件发现行业漏洞,堵漏建制,促进保健品行业建立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形成品牌保护效应。检察机关要做好常态化跟踪回访的工作,与权利人企业加强动态信息互通,将法治宣传与需求反馈相结合。此外,检察机关与保健药品龙头企业可以建立检企合作机制,通过一起案件的办理保护一个企业的发展,引起一个行业对品牌保护的关注,建立更完善、更全面、更及时的“老品牌”保护体系。

(本文作者单位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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