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元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使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培训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亟须对此进行规范和整顿。
5月13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清理整顿两种名称使用乱象。《意见》明确提出,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意见》的导向作用十分明显,治理效果开始显现。据媒体观察,多家对外称“××大学”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已在名称中去掉“大学”或“学院”字样,例如,较有名气的“湖畔大学”改名为“浙江湖畔创业研学中心”,“混沌大学”改名为“混沌学园”,“得到大学”改名为“得到高研院”,“青藤大学”改名为“青藤”,等等。
“大学”“学院”的名称不能随意乱用。从历史传承角度来看,我国古代的“太学”“国子监”等,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中国大学的滥觞,而西方的“柏拉图学园”、古罗马的“修道院学校”等,则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渊源。无论哪种发源,“大学”“学院”都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智慧和文明,是传承文化、塑造精神、立德树人的地方,具有庄重感、神圣感。从法律法规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设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各类机构名称或简称均不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因此,无论是诉诸历史渊源,还是依据法律法规,“大学”“学院”均代表着特定内涵、承担着特定职能,其名称不能随意乱用。
“大学”“学院”具有育人、公益等独特属性,说明其与商业、盈利是不沾边的。一些企业或机构打着“大学”“学院”名号,从事的是商业行为,使用的是营销手段,宣扬的是赚钱技巧,本质上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与“大学”“学院”的屬性违背,容易混淆公众视听,扰乱教育秩序,误导社会价值观。因此,规范“大学”“学院”的名称使用正当其时。
也有人认为,“大学”“学院”作为一种与教育有关的名称,不应被完全限制在特定范畴内,而应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社会使用。对此,国家有关部门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根据《意见》,经审批后允许使用“干部管理培训学院”“技师学院”“会计学院”“××老年大学”“××社区学院”等名称,体现了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
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的使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的重视,有利于维护高校声誉、助推高等教育规范化发展。各地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最新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及时纠正违规使用上述名称的行为,进一步净化教育培训环境,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