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伟 郎永峰 徐新忠
2020年12月4日,成都市锦江区属国有企业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公司”)居垠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2021年4月30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居垠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居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在居垠案审查调查期间,中小担公司其他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6人因违纪违法问题相继被立案查处,这家基层国有金融企业发生的“群蛀”窝案令人骇然。
利益成网,敛财手段五花八门
中小担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在规定范围内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公司经营范围可以看出,中小担公司性质为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非营利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
中小担公司创建伊始,居垠即受锦江区人民政府委派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锦江区财政局一步步培养起来的干部,居垠深知组织对他的期望很高:“1991年,我大学毕业后就进入锦江区财政局工作,当时只有21岁。36岁那年,我就被提拔为正处级领导干部。两年后,中小担公司组建,组织任命我为首任负责人。”
从初出校门到荣任锦江区基层国有金融企业首任“一把手”,居垠表现出来的业务能力与组织交付给他的任务执行水平是相称的。“然而,职务不断升迁的居垠忘记了慎始慎终的古训,特别是在担任中小担公司‘一把手后,居垠的三观随着‘朋友圈的变化而逐渐改变。”办案人员介绍,随着结交的生意场上的“朋友”越来越多,看着“朋友们”挥金如土、花天酒地,居垠的心态逐渐失衡,“在‘朋友的刻意吹捧和暗示中,他渐渐迷失自我,最终被那些所谓的‘朋友拉下了水。”
“下水”之后,居垠很快熟悉了“游泳规则”。为规避审查调查、逃避惩罚,居垠在每次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企业主贷款提供担保后,都处心积虑地寻求“安全”方法——贿赂款由其胞弟居某某代为收取和保管,并以亲戚或特定关系人名义为其在公司持股。他自以为如此收取贿赂便可掩人耳目。
2012年3月,绵阳某房地产企业某在建项目急需一笔3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该企业负责人何某请求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某支行关某(居垠同案犯)帮忙解决该笔资金缺口,并承诺事成后给予其300万元“好处费”。同年8月,关某找到居垠帮忙,向其许诺“事成后将何某给予的250万元好处费平分”。次月,居垠以中小担公司提供担保,为何某办理贷款3000万元。何某成功获得贷款后,按照关某要求,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将300万元“好处费”转至关某妻子的银行账户。随后,居垠让关某把自己“应得”的125万元“好处费”转账至其弟居某某的银行账户。
“金融领域腐败案件往往兼具多种违纪违法行为特征。除了突破法纪红线,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外,还同时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呈现出较为复杂的违纪违法形态。”办案人员介绍,居垠不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贷款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干股及贿赂款数百万元,还故意逾越职权,“该收取的担保费居垠不但不予收取,还违规为对方提供贷款担保,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连带产生较大的后续风险。”
2013年10月,居垠在办理某公司向某银行贷款担保业务中,在明知该公司的尽职调查走形式、反担保措施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中小担公司“一把手”的职务便利,让中小担公司为该公司办理1000万元一年期贷款提供了担保。同年10月24日,该行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因该公司未能如期依约还款,2014年11月5日、11月18日,中小担公司分两次代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258万余元。后因相关人员失联,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6年7月终结执行,造成国家财产巨额损失。
据统计,2012年至2017年间,居垠利用职务便利,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作筹码,依托国资背景优势,把稀缺的金融资源当作中饱私囊的“摇钱树”,利用公权“监守自盗”,总计70余次违规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伙同其弟居某某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某支行关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32.33万元(其中现金632.33万元,干股价值100万元)及占有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66.6%的股份、成都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份。
随着任职时间的拉长,居垠越来越把国有的中小担公司当成他自己的私人“提款机”。为牟取私利,在省政府三令五申严禁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网络P2P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的情况下,居垠依然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决定在某P2P平台违规开展业务,造成上亿元网络平台借款无法兑付。
上行下效,“群蛀”啃噬客户
在居垠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其昔日得力下屬中小担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朱强,已于2019年5月被锦江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事实上,不论是当下属还是贪腐,朱强表现得都很“得力”,这是居垠在公司大搞“近亲繁殖”结出的必然恶果。
“朱强之妻系居垠高中同学,两人原本就较为熟悉。中小担公司成立后,经居垠暗中操作,朱强通过貌似‘合法的招聘程序进入该公司工作。”据办案人员介绍,朱强入职中小担公司仅仅几个月后就开始担任公司业务部业务经理,2013年8月担任担保业务一部经理,2016年4月转任法律合规部经理,“朱强正是利用与居垠‘系自己人的这层关系,才敢在中小担公司大肆进行权钱交易。”
2014年8月,朱强时任中小担公司业务一部经理。他在负责成都某实业公司向交通银行某支行贷款1000万元担保业务过程中,向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及公司行政和财务负责人杨某某许诺,可以帮该公司找到一家放款快、利息低的银行,但要给他5万元“感谢费”和贷款总金额1%(即10万元)的“银行回报”。为尽快办理贷款,杨某某于2014年8月8日、27日分两次给朱强的建设银行卡转账5万元和10万元。朱强“小试牛刀”,就索取了15万元的“好处费”,遂愈加肆无忌惮。此后不到4个月时间里,朱强利用自己为客户提供贷款担保的职务之便,采取直接向客户索要感谢费或谎称银行工作人员要回扣等方式,向被担保客户索要贿赂款共计40万元。
“居垠对公司人员疏于教育管理,对业务人员提出给银行工作人员支付‘资金回报等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多制度机制成了摆设。朱强就是屡屡利用公司管理较为混乱之机,浑水摸鱼、中饱私囊。”办案人员说。
2015年2月,朱强利用自己负责为四川某通信工程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某支行分别贷款1000万元和500万元提供贷款担保的职务便利,以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资金回报”的名义向公司申请了16万元的“业务费”并予以私吞,居垠未对该笔“业务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进一步核实即签字同意,客观上为朱强侵吞公司钱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据统计,2015年2月至4月,朱强采取虚构事实等方式,截留并侵吞国有公司钱款共计17万元。上述所得57万元赃款,均被朱强用于投资股票、基金和个人消费。
“现阶段,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大都由政府行政任命,任职时限往往过长,导致‘一把手在企业内部长期经营,容易形成‘绝对权威,更易引发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办案人员介绍,居垠担任中小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长达十年,期间,公司大部分人员均为其直接招聘或亲戚朋友介绍,从而为其在公司内部独断专行、搞“一言堂”提供了便利条件。
风控部,本是中小担公司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如此关键的部门竟长期由居垠的“心腹”李某(已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履职不到位受到纪律处分) 把持。居垠一个暗示下属就“心领神会”、一路“绿灯”,置巨大风险于不顾,通过一系列幕后运作,帮助不法商人以貌似“合规”的程序顺利获得贷款,致使大量资金流入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僵尸企业”甚至根本就不打算偿还的“空壳公司”中。
在居垠案办理期间,除朱强和李某外,还有业务部总监、财务经理、风控部经理、业务一部负责人、审保会成员等共计5人因违纪违法问题相继被立案处理。“居垠在担任中小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十年间,大搞‘山头主义,公权私有、任人唯亲,公司内部逐步形成了‘家天下的利益格局。可以说,中小担公司‘塌方式腐败局面的形成,作为公司‘一把手的居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办案人员介绍,中小担公司的“链条式”腐败必然导致公司管理混乱。2015年11月至2020年底,与中小担公司相关的法院判决信息多达276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多达18条。因中小担公司运营混乱衍生出的负面效应很快在资本市场和社会层面显现。
打出组合拳,冲破利益网
2018年4月,成都市审计局向锦江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了关于中小担公司的相关问题线索。6月23日,锦江区监察委员会经初核发现居垠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犯罪,8月23日决定对居垠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案件触目惊心,形势十分严峻。锦江区针对中小担公司的系统整治由此拉开帷幕。
2018年9月3日,根据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规定及监管工作需要,锦江区金融局向中小担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即刻暂停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报送与P2P平台合作的相关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处置方案,后于同年10月17日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即日起严禁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继续做好风险处置相关工作,及时报送风险处置进展情况。
2019年4月24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拟对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通知》,责令中小担公司等25家公司停业整顿,暂停开展新业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因中小担公司经营中的相关欠款未能及时归还,2020年9月,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决定依法责令中小担公司等13家公司继续停业整顿,要求中小担公司“在停业整顿期间应暂停开展新业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属地金融局”。截至目前,中小担公司仍处于停业整顿状态。
随着案件审查调查进入尾声,居垠等8名中小担公司工作人员陆续受到法纪的严肃追究,同时按照“一案双查”原则,锦江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行业和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等3人进行了严肃追责问责。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示警,锦江区纪委监委依据该典型案件制作拍摄了警示教育专题片《“钱”途》,并组织全区党员干部集中观看、接受教育。同时,该区纪委监委将居垠案庭审现场办成了警示教育课堂,组织区国资局、区金融局、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等共90余名干部现场接受了警示教育。
“以前接受警示教育的时候总觉得跟自己关系不大,像我现在才入脑入心已经晚了,我希望大家从我的事情上吸取经验教训,而不是等到我这个地步了再来反思、再来后悔。”居垠的忏悔为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敲响了警钟。
成都兴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黄安说:“作为‘一把手,一定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扛在肩上,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按规定、按程序办事,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主动接受监督,始终做到警钟长鸣。”
“中小担公司‘塌方式腐敗教训惨痛。案件查处的背后,暴露出现阶段基层金融领域一系列金融乱象以及监管漏洞,反映出现阶段国有金融企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锦江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深入剖析中小担公司腐败窝案的发生原因,归结起来共有五个方面:党建工作弱化,责任落实不到位;权力缺乏制约,内部监督不完善;行业监管缺失,外部监督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责任链条不健全;教育管理弱化,干部配置不合理。
“以中小担公司案件查处为契机,锦江区纪检监察机关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定位,突出监督首责,督促业务主管部门聚焦金融乱象背后的利益勾结和关系纽带,不断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总结探索出一套针对基层国有金融企业监管行之有效的监管‘组合拳。”锦江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通过加强党的建设、压实“两个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强化制度执行,推动责任落实;加大惩治力度,一体推进“三不”等四项措施联合发力,推动该区国有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经过近三年时间持续不断的整治,锦江区乃至成都市的金融产业运行愈加平稳。据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成都金融业增加值2114.81亿元,同比增长7.7%,对GDP增长贡献率达21.4%;社会融资规模达7582亿元,同比增长45%。(作者单位/郎永峰 徐新忠 锦江区纪委监委) (责编/范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