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
摘要:随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要求,标志着我国非现场执法工作进入实际应用阶段,促进了非现场执法工作效率的提升。但是,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问题;对策
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非现场执法模式的转变,满足了交通运输管理的实际需求,促进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非现场执法问题的解决。
一、非现场执法问题探究
(一)现场“亮证”难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证件的出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工作开展[1]。但是,交通执法人员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难题:一是交通技术监控記录是否可以客观、公正进行证据的收集和资料提供。二是执法人员如果没有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将直接影响程序的合法性。因此,需要结合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开展的需求,进行非现场执法制度的完善,以便保证现场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非现场无依据问题
由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与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在实际执法工作中会出现亮证难题,不利于非现场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因此,相关部门应当结合非现场执法工作的需求,进行制度改善工作,在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技术监测设备的科学安装,以便对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实时监控,不仅促进了非现场执法法律依据的完善,还有助于执法人员法定责任意识的强化,保证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非现场执法的解决重点
(一)非现场执法的发展
在以往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技术、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不足,难以为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健全的执法依据,导致非现场执法的效果不佳。《指导意见》的落实,对非现场执法态度进行了明确,有助于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非现场执法的倾向
《指导意见》的落实,不仅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积极的指导,还防止非现场执法环节出现功能扩大的现象,保证了非现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帮助执法人员解决了现场亮证难题[2]。因此,在进行《指导意见》推广应用过程中,应当避免两种倾向的出现,一是应当进行非现场处罚程序的明确,使得执法人员可以根据非现场执法程序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二是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单一把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要结合全面、客观、公正的需求,进行证据收集工作的开展,从而为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全面的依据。
(三)非现场执法的应用
单一的技术监控资料,不能作为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的主要依据。因此,相关部门应当结合非现场执法的实际行政工作需求,进行应用场景的扩大,结合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非现场执法场景违法行为证据范围的扩大,从而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全面的
证据。
三、非现场执法的推广策略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现场执法工作需求,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工作,为非现场执法判断提供统一的认定标准,不仅可以保证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还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判断提供了统一的依据,有助于非现场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设备设施标准的制定
目前,我国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通过专业设备和设施,进行非现场执法证据的收集,以保证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合法性[3]。但是,由于部分系统平台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统一的数据。因此,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设备、设施标准制定的方式,为系统平台应用提供统一的标准要求,从而保证了非现场执法证据收集的统一性,有助于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技术审核和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相关执法难题的探讨
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存在诸多困难,导致非现场执法效果不佳。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对非现场执法问题进行讨论,根据非现场执法促进效果的需求来解决问题,既能保证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又能为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助于我国交通管理效果的提升。比如针对出租车非法营运,交通枢纽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的录音、拍摄不能作为判断其营运的依据。相关部门要根据取用和提供非现场执法记录的需求来判断问题,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问题,降低非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的难度,从而判断非法营运出租车的违法行为,既能促进非现场执法的推广,又能满足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需要。
四、非现场执法案例分析——货车公路运输超限超载
(一)治理货车超载超限的事件回顾
我国关于货车超载超限的治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单一执法阶段。二是多部门联合长效治理阶段。三是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和应用阶段。这三阶段的发展,不仅体现了我国货车超载超限治理水平的提升,还满足了我国新时期建设和发展的要求,提高了货车超载、超限治理的效果[4]。在货车超载超限治理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法》和《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是超载超限治理的法规体系,三者不仅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明确了道路运输条例,为相关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促进了非现场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的分析及实践
目前,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已经在我国浙江、安徽、江苏、广西、北京、天津等省份得到了應用,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具体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非现场执法业务框架的构建。在针对超载、超限的非现场执法应用过程中,各省结合实际应用需求,构建了科学的非现场执法框架,不仅为现场取证的开展提供了远程技术支持,也促进了非现场执法信息系统的完善,从而为非现场执法的开展提供了全面的证据。结合非现场执法处罚需求,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非现场执法案件处罚流程,保障非现场执法工作效果。二是促进了非现场执法监督考核体系的完善。各省份借助治理超载、超限非现场执法业务框架,进行了现场数据监管手段的完善,实现了非现场执法业务的全过程监管,不仅为非现场执法判断提供了健全的数据支持,还有助于执法监察工作的完善,加强了对从业人员和运输企业的监督考核力度[5]。三是关键设备的升级。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分析与实践工作的落实,促进了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的完善。用于非现场执法的治超系统将不停车动态称重、视频监控、图像抓拍及车牌识别、信息提示系统等有机集成,建立起一个全天候货运车辆超载违法行为监控系统,对货运车辆超载行为实施有效检测和监控,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治超执法依据。用于非现场执法的治超系统,一般由前端货运车辆超限信息采集系统和后端超限信息管理与非现场执法平台组成,实现了当货车在允许行驶速度范围内行驶,或通过非现场执法时不停车不称重,不停车称重设备能准确称量整车总重量,为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准确
数据[5]。
(四)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的相关思考
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完善,保证交通执法管理的智能化、科学化和精细化。一是设施设备网络化健全。相关部门可以结合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行设施设备强化工作,提高设施设备的监控覆盖范围,不仅可以对货车运输称重、电子抓拍等检测设备进行优化,还可以实现车辆监控的实时接入,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全面的证据。二是数据资源的协同化转变。相关部门可以结合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资源数据库构建的需求,进行行业内数据资源共享互通的强化,提高数据融合应用的力度,从而促进数据资源的协同化发展。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结合非现场执法需求,进行交通指挥体系的健全,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健全的体系支持。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打破行业内的数据壁垒,强化公安、城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数据交流,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从而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三是建立标准化的执法流程。相关部门可以结合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开展需求,进行执法流程的标准化建立,促进执法公示制度、记录制度、审核制度的全面推行,从而为非现场执法流程的完善,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保证了非现场执法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法性[6]。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问题的解决,对于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正确分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设备设施标准,探讨相关执法问题,从而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健全的法律制度与设备设施标准,促进非现场执法效果的强化,降低执法压力。
参考文献:
[1]王志勇,林杨.宁波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建设研究[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20(09):29-31.
[2]王彦来,胡威,何泽勇.公路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系统产生的原因和基本原理[J].衡器,2020,49(05):36-40.
[3]宋佳奇.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20,22(01):89-95.
[4]张勇,司延召,赵楚亚,刘涛.浅析治超非现场执法存在的问题[J].计量技术,2019(07):67-68+57.
[5]陈晖,张柱庭.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的若干问题分析[J].中国公路,2019(08):28-31.
[6]杨欢.浅谈公路超载超限非现场执法系统检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衡器,2019,48(04):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