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困境探讨

2021-09-13 01:13朱绵茂薛妮欧燕
时代商家 2021年26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第三方支付困境

朱绵茂 薛妮 欧燕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其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广受欢迎。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在应用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严重威胁到用户的财产安全。为了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质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就需要强化法律监管工作。本论文,针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困境进行研究并提出法律对策。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困境;对策

随着我国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支付适应了时代的要求,给人们的网上交易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为了强化网络支付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就出台了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进行同名账户转账,不可以向其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同时,还对消费、转账、理财等都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以对第三方支付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支付宝起到了“龙头”作用。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督管理中所遭遇的各种问题,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交易支持平台,这个平台与产品所在国建立协议关系,也会与国内外的一些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各项支付服务都是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向用户提供。由于这些机构的社会信誉比较高,而且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可以安全稳定运行,为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提供了电子支付便利。包括支付宝、财付通、拉卡拉、快钱支付、汇付天下等都属于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相互之间存在着合作关系,同时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竞争非常激烈。

用户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由于买方与卖方之间难以相互信任,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交易的顺利展开。支付宝的運行,对网上购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使得交易速度更快,而且支付更为便捷。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支付宝起步于2004年。2013年3月,支付宝的母公司宣布将以其为主体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到2015年,注册支付宝的用户已经超过了八亿,而且交易量呈每年递增的趋势。可见支付宝在支付市场中的运行成效是非常显著的。通过APP,支付宝准确把握了数字支付的风口,拿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船票,相继推出了快捷支付、线上保险、二维码支付、余额宝、花呗、借呗、相互保等产品,以此构建自身的业务矩阵。2020年底支付宝APP月度活跃用户超过7.11亿人,月度活跃商家超过8000万,每年有7.29亿数字金融活跃用户,合作金融机构超过2000家,已经为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线上支付服务。2019年,它的信贷业务营收同比增长87%,至420亿元人民币,而且信贷业务是今年上半年最大的收入来源。过去12个月,约有5亿消费者通过支付宝进行借贷。[1]

二、第三方支付监督法律管理所面临的困境

(一)第三方支付监督管理的主体在监管上缺乏完善的法规

在电子支付中,第三方支付是被广为利用的一种。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的企业必须向央行申请许可证,而申请者必须是“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虽然阿里巴巴将支付宝的股权从外资控股变更成为内资,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缺乏监督管理规定,而且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履行的职责都不够明确,且没有诉诸到法律层面的保护,导致第三方支付的监督管理的执行没有获得预期的效果。中国承担网络支付监管责任的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督委员会。但是,这两个监督管理机构所监督管理的对象为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属于是电子支付,对于执行监管工作的机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更没有我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律层面的立法。这就必然会导致第三方支付在信用上不及网络银行,支付宝在近年来的运行中就存在用户资金丢失的问题,但是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又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存在着一定法律风险。

(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监督管理不完善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管理,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托管银行之间的合作问题并没有予以限制,这就使得两者之间在合作的同时,还会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就会导致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执行监督管理的银行不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而且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支付宝作为中介只是暂时享有对资金的保管权,客户仍然是货款的所有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该货款产生的收益应该是客户所有,但是在早期《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却排除了客户获得利息的权力,这对客户不公平,也是违法的行为。[2]另外,如果沉淀资金交由银行管理,相当于在银行存款,如果对于这笔资金不发挥流动性的作用,就会成为闲置资金,必然会造成浪费。支付宝在2015年,平均每天的沉淀资金会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三)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并不是银行,却发挥着银行的金融交易作用,而且支付宝在支付业务中大量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诸多先进技术从而占有交易的优势地位。当商家与用户在网上进行交易的时候,支付宝发挥着中介服务的作用执行代收代付,可以起到一定的第三方担保作用。支付宝作为商业担保业,并不能被看做是商业银行,所以,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支付宝而言是不适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提供了平台,但是,不能够对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保障,当然消费者的资金也无法得到保护。如果支付宝在技术上存在漏洞而导致洗钱、逃税等资金风险,就难以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

(四)支付宝自有资金和贷款金额的限制法律问题

支付宝作为金融科技平台,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出技术判断贷款人信用及还款能力,而对接的360家金融机构是真正负责出钱的,无限制额度的贷款对支付宝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太多风险,但对于后端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有巨大风险的。这就涉及支付宝平台的自有资金和贷款金额不能无限制法律问题,是对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金额的限制,这些问题的解决即是对贷款人的限制和保护以及支付宝背后出钱金融机构的保护。

三、第三方支付監督管理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对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技术和监管技术工作需进一步强化

要保证第三方支付的安全,就是要确保交易行为是有效的、交易信息要真实而完整,且保证交易信息具有高度保密性。由于交易涉及到个人信息、资金运行等,这些都需要实施安全保护,因此整个网上交易都需要以安全技术为支撑,以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安全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中的安全级别要与银行等同甚至更高。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中,为了保障用户的信息以及资金的安全,采用了电子签名法,可以确保用户的信息不会被非法占用。但是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没有具备执行电子签名法的条件,就需要采用加密协议。要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运行,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进行安全技术研发、调试和应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必须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上投入大量的技术来提高监督能力,确保网上支付更为安全,促进金融电子商务稳定发展。

(二)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地健全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诸如《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中都难以真正意义地发挥法律效用。处于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立法中并没有将买方与卖方之间进行交易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内容细化,如何防止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超杠杆融资、跨地域经营交易、注册资本金标准等。如果需要使用法律解决问题,这些法律就很难发挥作用,更无法针对具体问题有效解决。因此,需要针对支付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买方和卖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都要具体化。2021年1月,央行和银保监会共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支付宝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经营,并规定了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还限定了网络小贷机构的融资杠杆上限,此外,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等,还要监管部门定期现场实地检查金融电子支付活动,并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对第三方支付的信用评价体系不断完善

网上支付本身就是一个虚拟化的环境。在网络上进行商业活动,并执行资金电子支付,存在欺诈行为是在所难免的。如果购买商品的用户已经通过电子支付付款了,但是卖方迟迟不发货,或者卖方所发的货物质量不合格,都会损害到买方的利益。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物了,但是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就会损害到卖方的利益。对于这些不讲商业信誉的现象,如果不采取措施制止并加强各方的信用监督和管理,必然不利于第三方支付的良性发展,必须将我国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央行主导的“信联”体系中去加强第三方支付的信用监管,并对信用评价体系不断完善,对我国电子支付健康有序地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四)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美国州法负责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专门行政监管,其核心是业务许可制度(License):支付机构必须事先获得批准才可执业。这项制度获得联邦法律保护——在需要取得许可才能从事货币服务的州内没有取得许可就执业的机构,触犯联邦罪。[3]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宏观监控,督促相关平台完善风险防控方案。严格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实施各种监督和管理措施,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实行牌照制度以控制金融风险,保护经济安全。

(五)我国《反洗钱法》对网上支付平台涉及不多,因此应该通过修改该法将加强计算机安全立法以及网上支付系统的监管纳入该规定中

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对交易记录和身份登记记录进行备案,同时对可疑电子商务交易和第三方电子支付进行识别和报备,充分利用高科技防止洗钱。在立法过程中,反洗钱目标是否必要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被监管行业,例如美国非银行资金转移商团体认为:新的以反洗钱为目标的示范法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洗钱行为,因为只要非法交易的需求存在,就无法完全消灭此类犯罪。[4]因此我国有必要修改《反洗钱法》来防止网上支付洗钱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显微镜下的蚂蚁金服 上市三问》2021年3月22日https://www.sohu.com/a/418821548_120785836

[2]“支付宝”经营模式下的法律问题分析 https://www.sohu.com/a/12075 7267_215605

[3]18 U.S.Code Section 1960.

[4]Statement of Ezra C.Levine on Behalf of the Non-Bank Funds Transmitters Group,October 24,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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