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路径

2021-09-13 02:51武滕浦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9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武滕浦

摘要:法典化是对现有私法规则的立法重构,现已作为理解现代性和法律制度的综合科学手段。唯一的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则对应了启蒙运动的现代性,知识产权客体的价值不亚于其他私权。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背景;知识产权法;体系化路径

知识产权法是否铭刻在特定的民法中?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能不能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编纂联系起来?目标民法典是各种公民权利的一般原则还是特定公民权利的一般规则。一般专利法、商标、版权应该是知识产权概念还是公民概念的总结?这些问题归结到一起,也就是说,在后台民法典编纂中,它如何看待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选择和法典调整以实现体系化。

1.知识产权价值判断和规范形式全面融入民法典

第一,應当从“人民主体性”并应尽可能广泛地考虑一个人的独特多样性,人的对象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性,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技巧和才能。例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形象创造权、个人思想感情传播所产生的商业利益、个人创作的作品形象权、技术发明权等,这些都被要求和保护以便他们可以从中受益。传统自然资源的生产可以带来有尊严的生活,知识产业正在成为人们就业的主要来源。 民法典完美地体现了经济知识“人是自由的,并且继续拥有更多的自由的生活状态。民法典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民权制度的一种特殊变体,有助于维持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性和完整性,保障人类的主体性。

第二,它强调变革民法典所创造的积极态度,并鼓励通过变革创造财富和商业模式。古老的 民法典破坏了个人信任和与财产制度的关系。这是一项历史使命,必须在活动系统中完成新任务,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家”,因为“变革是繁荣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柱”。 “创造新的增长动力。"优化劳动力、资金、土地和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 “完善要素贡献市场价值分配机制,以贡献为基础。”这表明我国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房地产投资正日益成为私人财富的主要来源。除了民法五规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外,这应该是财产权利的主要内容,财产权必须受到基于观察对象的财产管制体系的保护,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债权可转让担保、形象权销售代表的虚拟网络等抽象。一般规则可以在产权、合同和诉状中单独定义。同时,《不动产登记法》、《土地监察局登记法》等专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可能会加强对民事权利登记的规定。而民法典代表了消散人们信任的绝对权力的一般状态,实现了民法典的一般状态与某种规律的具体状态之间的有机联系。

2.价值共通基础上的民事特别法

现行立法体系旨在促进公民权利的“民法总则”的知识产权特性以及专利法、著作权、商标法等多种法律形式的存在。但是,如果民法典不预测该法的效力相应的规范,知识产权偏离了内法“民法典”,很难停留在内法民法典的位置。由于法制的价值与标准形式是相互依存的,形式系统的分离造成价值观选择的裂缝。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侵权责任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945条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依照其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这篇文章解决了上一篇和下一篇文章中确定的责任和合理责任,它代表完全接受合理的系统理论。对这一制度的正确解释是,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该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权和利益,应当追究行为人的酷刑责任,否则行为不用去承担责任,因为知识产权系统中没有明确的规则,但很多人将责任理解为无罪的责任,这与知识产权法是解释民法典系统规则的特殊民法典定律的一般原则不同。

纳入民法典的材料不仅是立法考虑和价值选择的问题,也是立法权限和形式合理结构的问题,也是为了满足眼前的需要。我国将在2020年之前颁布民法典形法,这是立即响应中国现代化建设和现代化创新的必要举措。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日积月累,同时,立法者没有关闭知识产权标准系统的大门。监管技能培训不足的问题使得经验泛化,并继续被用于通过实施提高监管技能,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有不同的规律。我相信,随着未来立法能力的改革,文本民法典包含规范知识产权的能力会变得更强。

法律民法典对于不敬责任知识产权的效力必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民法典的索取权和索偿权知识产权的系统适应。二是强调秩序,主要是关于丧失执行刑罚要素的内疚和索赔的有效性。此外,知识产权区的帮助侵权行为与现行民法中的帮助侵权行为有显着差异。因此,在关于责任的第954条下,可以添加一个条款,规定“如果该人的行为和肇事者的行为共同构成故意赔偿,则第三方必须知道损害。在损害赔偿中“间接违反”或“虚假协助”的情况下,对于起源条款的增长部分,指控被认为是共同和分开的。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知识产权刑事损害有民事责任,但这部分上下不匹配,体系化级有待提高。因为它不仅是评估创伤的一种方式,也是主观过错的一种惩罚。这门学科的出现,最初并不是因为缺乏标准,而是因为对证据规则的严格应用。这项规定对于防止不利损害是必要的,但必须在特定法律中定义标准否则,就是对一般法律秩序的划分。如果以后使用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系统,此部分可能会从粗略变为知识产权形。

3.结语

民法典、知识产权法代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和公民生活的根本规律,在加入WTO后对全球经济规则产生了强烈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正在从以资源投资和对外贸易需要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向以住房消费为满足幸福生活愿望的发展模式转变,并致力于独立的变革。所以我们应拓宽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围,积极总结产权的定义、产权的工作流程和一般规则、丰富的后天知识和传统作品,以及对其创造的有形资产的保护,以及用于公民管理的体系化系统。因此,民法典是一个独特的知识产权分析控制系统,它以最恰当的方式总结和概括了知识产权的规则,尽可能多地吸收了知识产权的内容,有效地满足了知识产权体系化的需要,这可能是整合知识产权在内的整个民权体系的长期愿景。

参考文献:

[1]孔祥俊.《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关系[J].知识产权,2021(01):3-19.

[2]李建华.后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法学的私法研究范式[J].当代法学,2020,34(05):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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