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贵良
【摘 要】目的:探讨利拉鲁肽联合二甲双胍治疗2型糖尿病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100例临床上确诊为2型糖尿病的患者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随机分为研究组与对照组各50例,对照组患者接受二甲双胍治疗,研究组患者接受利拉鲁肽联合二甲双胍治疗,比较两组疗效。结果:研究组患者的血糖水平低于对照组,胰岛素抵抗及胰岛β细胞功能优于对照组(P <0.05)。结论:利拉鲁肽联合二甲双胍治疗2型糖尿病患者的疗效确切。
【关键词】2型糖尿病;利拉鲁肽;二甲双胍;临床疗效
糖尿病是内科中比较常见的疾病之一,糖尿病分为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特殊糖尿病等,其中以2型糖尿病最为常见,其临床特征以高血糖为主,多在35岁~40岁之后发病,长期持续性的血糖升高会导致患者的多脏器受损,加重患者的病情。因此,对于2型糖尿病患者而言,需长期接受药物治疗以保持血糖稳定,控制病情进展。鉴于此,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药物利拉鲁肽联合二甲双胍在治疗2型糖尿病方面可取得的临床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于我院接收进行2性糖尿病治疗的患者100例作为本次研究的研究对象,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为研究组(n=50)与对照组(n=50)。纳入标准:①符合《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0年)》中2型糖尿病的诊断标准[2];②年龄≤75岁;③依从性较好,可配合治疗;④患者的临床资料未丢失,是齐全的;⑤经研究的讲解,患者以及其家属均知晓本次研究的主要内容,均自愿并同意患者参加本研究,正式参加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排除标准:①伴甲减、甲亢等内分泌系统疾病者;②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或意识障碍的患者;③有其他糖尿病并发症,尤其是急性并发症;④在心脑血管方面患有严重的疾病;⑤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⑥伴恶性肿瘤者;⑦入组前3个月接受胰岛素治疗者;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研究组,男28例,女22例,年龄44岁~76岁,平均年龄(62.84±4.66)岁,病程2年~15年,平均病程(8.22±2.40)年。对照组,男27例,女23例,年龄45岁~77岁,平均年龄(62.75±4.29)岁,病程2年~16年,平均病程(8.30±2.13)年。参与本次研究的所有患者分组后组间的基本资料无显著的差异,可进行对比分析。本研究已经获得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要求。
1.2 方法
参与本次研究的所有患者均在研究者及研究护士的指导下接受健康知识的宣教,如糖尿病的饮食、定时运动、血糖检测等。研究组患者接受利拉鲁肽联合二甲双胍治疗。利拉鲁肽注射液[生产企业: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J20160037;产品规格:3毫升:18毫克]皮下注射,0.6mg·d-1,连续治疗1个月。盐酸二甲双胍片(生产企业: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3371;药品规格:0.85g*20片)口服,0.85g/次,2次/d,连续治疗1个月。
对照组患者接受二甲双胍治疗,具体用药方法及治疗时间与研究组相同。
1.3 观察指标
1.3.1 采集两组患者治疗前及治疗1个月后的早晨空腹静脉血4mL及餐后2h静脉血2mL,测定患者的空腹血糖(FPG)、餐后两小时血糖(2hPG)以及糖化血红蛋白(HbAlc),使用配套试剂盒,所有操作均严格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1.3.2 采用稳态模型计算两组患者治疗前及治疗1个月后的胰岛素抵抗指数及胰岛β细胞功能指数[3]。
1.4 統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血糖指标比较
治疗后两组患者的FBG、2hPG、HbAlc水平均较治疗前明显降低,研究组患者治疗后的上述指标均较对照组降低幅度更大(P<0.05)。
2.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胰岛功能比较
两组患者的胰岛素抵抗指数和胰岛β细胞功能指数与治疗前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患者经治疗后其胰岛素抵抗指数降低,胰岛β细胞功能指数升高,研究组患者治疗后的上述指标均较对照组降低或升高幅度更大(P<0.05),见表1。
3 讨论
本研究结果表明,治疗后研究组患者的血糖水平显著低于对照组,胰岛素抵抗及胰岛β细胞功能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在临床上对于2型糖尿病的治疗常使用的药物是二甲双胍,二甲双胍是一线降糖药物,可有效控制血糖,保护患者的心血管,但单用该药的效果不佳,易引起各种不良反应,增加患者的痛苦。利拉鲁肽是一种治疗2型糖尿病的新型药物。能够促进胰岛素分泌,提高机体细胞对胰岛素的敏感性,抑制胰岛β细胞凋亡,促进胰岛β细胞功能恢复.
综上所述,利拉鲁肽联合二甲双胍治疗可有效减轻2型糖尿病患者的胰岛素抵抗,提高患者的胰岛β细胞功能,有效控制患者的血糖水平,治疗效果确切,具有推广应用意义。
参考文献
[1] 南飞宁,路玉洁.利拉鲁肽与西格列汀联合二甲双胍对2型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抵抗、血管内皮功能的影响[J].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2021,6(6):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