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公司员工吴某因交友不慎,染上吸毒恶习,虽然接受了社区戒毒康复治疗,但仍然多次偷吸毒品,结果被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1年的处罚。吴某现已在当地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因长时间无法到公司工作,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存在各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已经告知过包括吴某在内的员工。
请问:吴某吸毒是否算公序良俗?我公司能否将他解雇?
薛雨南
薛雨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实施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各项都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虽然无吸毒和被“强制隔离戒毒”方面的表述,但实际上是可以包含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中。因此,你公司可以从吴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方面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吸毒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社会良好风尚,显然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虽然你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吸毒的行为属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是有关于“员工存在各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兜底性规定,但该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的,而且已经告知过包括吴某在内的公司全体员工,该规定合法有效。因此,你公司完全可以依照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
小保
小保:
我于2019年11月入职某出版社,岗位是校对员,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无试用期。合同约定:我工作时间为早上8时到12时,每周工作5天,工资每15天结算一次。2021年3月,我发现自己怀孕,但没有主动告知出版社。2021年6月初,出版社发现我怀孕,便通知我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出版社不得解聘处于孕期的自己。
请问: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出版社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曹红翎
曹红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属于对三期女工的解雇限制性保护,即用人单位对“三期”女工不得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是,你的诉求无法获得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因为你与出版社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工关系,雇佣双方也是劳动关系。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二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三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四是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故劳动法中一些保护女职工利益的特殊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是无法适用的。因此,女性劳动者要谨慎与用人单位建立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本案中,出版社发现你怀孕后,随即终止你们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保
小保:
我注册有一家网店,手下有5名员工。商品价签一直由网店营业员朱某负责制作。不久前,朱某工作大意,将价格为2600元的扫地机器人错标为260元,结果销售火爆,2个小时内就卖出100台,我对这组异常的销售数据感到意外,遂立即查找原因,才发现价格标错。网店客服随即联系已下单付款的所有买家,告知价格有误,将取消订单全额退款。但是,买家们不认可,有的买家要求网店履行交货义务,有的买家则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此类事情该如何处理才合法?网店赔偿买家损失后可否向员工朱某追偿?
盛林州
盛林州:
一方面,由于你的网店操作失误,故可以依法取消订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买家在你的网店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完成付款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当然,由于网店标错价格,而且标价与货品原价相差悬殊,这构成重大误解,故网店可以在法定的90日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如果网店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应依约向买家交付货品。
另一方面,网店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买家可以要求网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你的网店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合同义务中的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买家的信赖利益,因此买家有权要求网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再一方面,网店可以向朱某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朱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所以,网店在向买家交付货品或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朱某追偿一定比例的损失。
小保
小保:
许某是某教育集团的部门主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乙方(许某)从甲方(教育集团)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者服务;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乙方若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21年2月,教育集团以“许某没有按时完成招生任务”为由将许某辞退。许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教育集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仲裁机构支持了许某的请求。教育集团履行了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许某离职后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2021年5月,许某注册成立了“某教育科技中心”。教育集团认为,该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明显与教育集团相同,许某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赔偿责任。许某认为,教育集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导致竞业限制约定失效,故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许某的理由能成立吗?
方先胜
方先胜:
许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在内。
劳资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竞业限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并列关系,而非逻辑递进关系。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民事补偿或救济措施,以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用人单位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仍然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本案中,教育集团违法解雇许某,已承担了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而且双方也没有作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因此,许某在被解雇后仍然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由于许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故应当向教育集团承担法律责任。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