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三次分配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补充,在我国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日益凸显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如何认识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
“分配”是指按一定标准支配事物。经济学观点中的“分配”是指将生产资料分给生产单位或把消费资料分给消费者,前者称为生产要素分配,后者称为消费资料分配。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生产决定分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还有学者将分配定义为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割,从流量角度称为收入分配,从存量角度称为财产分配。通俗描述三种分配的逻辑,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再分配彰显公正,三次分配体现平等和关爱。
三次分配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特有概念,最初是在20世纪90年代由厉以宁教授提出,后来逐步被学术界接受并最终被党中央文件采纳。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重视发挥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是党中央明确将三次分配作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初次分配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主要是指根据不同要素贡献进行的收入分配,比如劳动力要素获得工资、资本要素获得利息和利润、土地要素获得地租、数据要素获得收益等。再分配是指政府部門履行国家意志,通过税收政策、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补贴体系等在不同收入主体之间实现收入调节,特别是注重公平底线,使所有人能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三次分配则是社会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和志愿行动等公益方式进行的财富流动与资源分配。初次分配体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再分配体现政府社会管理的主导性作用,而三次分配则体现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力量,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补充。
我国三次分配地位作用不断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随着我国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三次分配的地位作用也获得不断提升。
一是三次分配制度体系不断完善。1994年,三次分配概念正式被提出。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2005年,《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发布。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随即地方性法规和配套政策密集出台。2019年以来,党和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重要文件。
二是三次分配规模价值不断提升。《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的数据显示,我国社会捐赠总量约为1330亿元,志愿者贡献总价值为903.59亿元。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201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研究数据,2006年我国接受境内外款物捐赠仅占当年GDP的0.05%,这一指标到2019年上升至0.17%,部分企业家捐出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构成了三次分配的重要形式。2020年,全国备案的慈善信托有482单,慈善信托合同规模为24.7亿元。
三是志愿服务和公益组织不断壮大。根据《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截至2020年,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汇集注册的志愿者人数高达1.9亿人,全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达到1.5万个。2020年,全国民政领域有2401.4万人次提供志愿服务累计达5741.1万小时。2020年,全国共有社会公益组织89.4万个,吸纳社会就业1061.9万人,分别比2019年增长了3.2%和5.2%;社会组织捐赠收入1059.1亿元,同比增长21.3%;2016~2020年,公益基金会年均增长率在10%以上。
四是三次分配主体和领域不断扩展。从分配主体看,资源贡献者从少数高收入者转向覆盖众多的社会群体,近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在各类基金会中的捐赠占比不断提高,慈善捐赠群体趋向“平民化”和“中产化”。从分配内容看,慈善行为逐步超出货币或实物捐赠,趋向各种志愿服务;网络捐赠、社交平台捐赠和众筹捐赠等新渠道不断出现。从涉及领域看,三次分配从扶贫济困逐步转向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等领域,从结果公平逐步转向机会公平。
完善我国三次分配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是三次分配规模尚非常有限。根据笔者研究,我国慈善捐赠增长幅度明显低于GDP增长速度,占GDP比重甚至有所降低。目前,我国三次分配总体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2019年美国捐赠总量达到4496.4亿美元,占GDP比重保持在2%左右。2020年我国GDP超过100万亿元,若慈善捐赠总量达到GDP的1%,则三次分配的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
二是三次分配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目前,我国三次分配结构不尽合理,慈善捐赠主要来源于企业捐款,2019年企业捐赠占到捐赠总规模的61.7%,个体捐赠比重偏低,资金来源受经济波动影响较大。与此同时,我国三次分配的地区差异也较大,如北京、广东、江苏三省市基金会数量占全国基金会总数的36%以上,资产规模占全国的60%以上,全国整体慈善力量分布不均衡。
三是三次分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但仍存在公益捐赠、公益认定、税收优惠和志愿服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问题,如公益性捐赠单位资格认定范围过窄、慈善捐赠个体税收减免程序复杂等,特别是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问题有待完善。
四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定位不清晰。根据笔者研究,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政府监管定位模糊、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缺乏监管与过度监管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在三次分配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如在发展模式上是采取政府主导还是社会组织主导,或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相结合发展等。
促进三次分配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完善激励体系与保障体系,发挥社会道德舆论和税收倾斜作用。在国家荣誉制度体系中,授予捐赠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个人慈善荣誉称号。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三次分配探索,支持发展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会,鼓励公民参与志愿服务。开辟多元化慈善公益渠道,提升公众参与认知体验。大力发展数字公益,通过互联网募捐平台提升捐赠便捷性。
完善三次分配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的激励作用,适当放宽捐赠税前扣除限制,简化慈善税收减免程序。以慈善信托制度为突破口,探索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尤其要完善公益股权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为三次分配相关法律法规落地探索更为细致的制度安排。
明确政府在三次分配中的角色定位。坚持党对三次分配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行业、慈善组织、社会舆论主体组成的多元化治理体系。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加强顶层设计、政策引导和管理监督。突出社会组织在三次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引入竞争机制和评价机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平衡社会多方利益。
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模式。加强慈善公益组织规范化发展,培育现代慈善公益组织。建立专业化社会组织管理团队,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完善慈善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监管,加强全社会对慈善组织运作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