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祥 蔡概还
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慈善信托亦即公益信托。《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发展现状
《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益信托难以落地的问题,促进了慈善信托的发展。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577单,财产规模33.8亿元。其中,2016年22单,规模2.65亿元;2017年45单,规模5.88亿元;2018年87單,规模11.58亿元;2019年126单,规模9.18亿元;2020年261单,规模4.061亿元;2021年前5个月36单,规模4529.22万元。
综合分析以上慈善信托,显著的特点是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来设立。截至2020年末,以扶贫为主要目的的共269单,财产规模24.5亿元,占比达73.13%。实践中,信托公司利用慈善信托创新出企业带动、收益分红、杠杆撬动、保险保障、教育扶智等扶贫模式,将慈善与金融有机结合起来。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官网2021年2月22日消息,经资产评估,以2020年6月末为基准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全部资产价值达141.79亿元。自2020年2月2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发起设立的第一单“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以来,共设立抗疫慈善信托92单,资产规模达1.47亿元,为助力抗击疫情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慈善信托目的也渐呈多元化之势。除扶贫、抗疫以外,慈善信托目的还体现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扶幼、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领域。如中信信托2019年推出的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和无虑慈善信托,聚焦法律教育;万向信托设立了2单永续型文化类慈善信托,其中涓流慈善信托用于资助文化传统、科学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及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目的;移投行慈善信托以慈善文化传承与教育研究、家风家道建设等为目的。中医郭博信先生捐资设立“五矿信托-三江源—郭博信中医药慈善信托”,用于中医药学术研究、交流、文化普及与发扬、医药扶贫领域等。
总的来说,这几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开拓慈善信托财产来源,助力脱贫攻坚和抗击疫情,服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许。
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认识有偏差。对于慈善信托,人们对它的认识不足,存在着偏差。有的把慈善信托视为保值增值的一种手段。在评判慈善信托时,往往更多地关注受托人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和信托财产的收益。事实上,当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由于其具有金融牌照,具有更多管理资产的手段和工具,确实在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方面要比慈善组织更胜一筹。但不能据此认为设立慈善信托目的是财产保值增值,更不能认为慈善信托是慈善财产保值增值的工具。慈善信托是通过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来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否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以及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如果慈善信托合同中未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做出要求,并不影响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存续。
有的则是把慈善信托视为慈善组织的竞争对手。慈善活动的本质是将资源(财产和服务)递送给受益人。考虑到慈善活动的专业性和永续性,资源递送可以通过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来实现。所以说,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均是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的方式,目的是一致的。二者不是竞争对手,存在着互补关系,更何况慈善组织也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或者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
其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出台。为了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均规定了相应的促进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优惠,例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关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并不存在,针对对慈善信托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没有出台。
第三,财产登记制度仍然欠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除了依赖《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信托财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等)外,还依赖于信托财产登记,通过书面登记形式把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打上“信托”的烙印,从而对外彰显为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登记后,才能更好地受到《信托法》关于独立性规定的保护,更充分享有信托财产资产隔离的制度优越性。
但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以股权、房产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如何通过登记实现计价、过户,仍不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制约着慈善信托的发展。
最后一个问题是发展后劲不足。《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后,慈善信托一度发展势头很猛,进入2019年,开始出现乏力的现象,2020年较为明显。主要表现:一是受托人集中度上升。2020年慈善信托新增261单,光大信托作为受托人就有85单;二是慈善信托的规模明显下降,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规模4.06亿元,较2019年的9.18亿元下降了5.12亿元,而单笔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大部分在百万元以下,且没有新设的亿元级的慈善信托,这也是《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出现当年度无新设亿元级慈善信托的情况;三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要是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仍然很少。2020年新增的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保持以往的受托人结构。2020年新增261单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有244单,采用双受托人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有15单,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仅有2单。
2021年前5个月,新设慈善信托仅26单,财产规模不足5000万元,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政策建议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对于财富传承,做大蛋糕,同时又分好蛋糕来说,慈善信托具有独特的优势。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
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慈善信托文化和理念普及,让慈善信托人人皆可参与的认知根植于民众;同时以科技赋能,提升慈善信托服务的可及性和公众参与的便捷性,让慈善信托真正满足实际需要;以“慈善+”的方式倡导大众参与,连接慈善信托与人们日常生活,达到慈善信托与多领域的广泛融合。
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一是要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包括股权、房产等信托财产的计价、过户的具体规定;二是明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快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关于税收优惠,笔者认为,慈善信托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其税收问题比照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可。
建立宽严适度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慈善法》将《信托法》的设立信托的事先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希冀慈善信托能够得到快速发展。但《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备案,是形式上的备案还是实质上的审查,理解和执行不一。《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事后备案的规定,不是审批。但是,慈善信托事后备案,也不是不审查,应该根据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托当事人或者范围是否明确;二是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三是慈善信托目的及其实现路径是否明确。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不宜在备案中强加给慈善信托,并因此削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未来,待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出台后,备案后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就应接受实质性备案审查。
行业自律也是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力量。《慈善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2016年11月,由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倡议发起、共同参与的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正式成立,旨在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信托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今后,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应进一步促进慈善信托应用与普及,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畅通的途径,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刘忠祥,苏州大学红十字国际学院客座教授;蔡概还,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