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21-09-12 08:51
经理人·中国保险家 2021年4期
关键词:业务管理保险业务大病

主要内容:

一是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完善了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要求。

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与政府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的要求,鼓励按完整协议期进行清算。同时强化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认真测算价格,理性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做好承办工作。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要有长期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安排,按照長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四是整合监管资源,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突出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细化、实化派出机构在大病保险各环节的具体责任。

点评:该《办法》将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监管制度,构建起一个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管体系,即事前的经营条件管理,事中的投标管理、服务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管理,事后的市场退出管理。

而且,修改后的制度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根据政策要求和行业实际情况对近几年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规范。比如,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符合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5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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