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波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来说非常重要,是直接影响夫妻的婚后生活的。现代的夫妻财产制度也能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减少对双方都不公平的现象,夫妻财产制度也影响着社会结构稳定性。为此,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非常有必要。本文从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出发,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带来了一些立法建议,希望通过法律制度使得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更清晰,也希望我国婚姻法能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金钱纠纷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共同通过合法劳动得到的财产或者其中一方得到的财产。但法律中的特有财产、被夫妻双方额外约定的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而是属于夫或妻的一方,未经同意,另一方不得占有或处置所有权人的财产。从主体上来说,夫妻财产制度的主体是缔结了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与妻子。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使得婚姻关系破裂,那么就不能再适用夫妻财产制度了。值得注意的是,有婚前同居行为的双方亦非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制度的合法主体;其次,提到夫妻财产制度,就必须要注意“夫妻”二字,即结为夫妻后才是适用此制度。婚前、离婚后都不属于此期间,这些期间所得财产也非夫妻共有。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
按照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划分,可以讲夫妻财产制度分为以下四类:吸收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
首先是吸收财产制。该制度是说结婚后妻子的所有财产都要归为丈夫的财产,吸收财产制这一制度体现了男女的巨大差别,对妻子来说非常不公平,现在世界各国已经废除了此种夫妻财产制度。
其次是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意为男女结婚后,其婚前的财产的所有权不变动,等到离婚后这些财产还会回到自己手中。但在婚姻生活中,这些财产必须交由丈夫打理。联合财产制相比吸收财产制度来说有进步意义,但仍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
再次是分别财产制。该制度是说夫妻双方对于自己婚前、婚后的财产各自享有所有权,财产权利互不干涉、互不交叉。双方独立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一些国家将分别财产制定为夫妻生活中的法定财产制。
最后是共同财产制,是指原本属于夫妻各方的个人财产与夫妻的共有财产合并,统一称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制使夫妻能够共同使用、经营家庭财产,这与婚姻本身的真谛相契合,也对夫妻双方较为公平,使得夫妻财产关系不平等或者过分独立的情况得以避免。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总体上来说,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制度逐步完善,对于婚姻关系的规范以及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逐渐完善。但从根本上来说,我国婚姻法之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仍不够健全,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足,具体如下:立法体例结构不合理;缺乏对夫妻非常法定财产的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缺陷。
(一)立法体例结构不合理
我国《民法典》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篇幅不大,整体内容也有所欠缺,立法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也不成熟。具体来说,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大体上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主体和主客观方面、夫妻财产的范围,法定财产的系列内容,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内容等。可见我国目前的《民法典》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只有寥寥几章,缺乏对财产纠纷的规定,从整体上看也不成体系,整体制度内容仍旧有所欠缺。可见,我国立法体例结构不合理,存在諸多亟待弥补和解决的地方。
(二)缺乏对夫妻非常法定财产的规定
对于夫妻非常法定财产进行解释后再论述后面的内容在现代,我国国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夫妻双方的独立自主意识也在增强。再加上许多夫妻在家庭中的财产种类丰富、数量巨大,可以说现如今的夫妻财产关系横纵交叉。再加上婚姻法对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不健全,但是夫妻双方还会遇到特殊情形,在特殊情形下应用常规的法定财产制是不科学,而要应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具体来说,在婚姻中,夫妻中的一方可能喜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而另一方较为保守,阻止、反对其配偶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而偏爱投资的一方私自投资后导致家庭共有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若在此时适用常规的法定财产制,必然会给反对投资的夫或妻带来不公平的危害性后果。可见《民法典》中婚姻篇缺乏对夫妻非常法定财产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民法典》婚姻篇在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采取了列举方式,一一列举了财产类型。然而,我国经济金融不断发展变化,采用列举方式并不能全面列出所有财产类型,总有《民法典》婚姻篇所照顾不到的财产类型。这也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最大问题。如果夫妻对于一种新型财产滋生了财产纠纷,如何公平决断是法官面对的难题,也是我国法律制度要面对的难题。此外,越来越多的夫妻使用余额宝,或购买比特币,这种网络上的财产与现实财产有较大不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也不能很好地判断出上述财产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缺陷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仅仅只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有时还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所以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严格规定非常有必要。但是我国《民法典》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不详细,甚至还有法律空白地带。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对夫妻的资格作出必要的限制。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规定只要是夫妻双方就可做出财产约定,这一法律制度未考虑夫妻的智力、精神状况,如果有精神问题或者是由智力残缺的一方做出了财产约定,那么可想而知,这种约定在法律上缺乏效力。而我国婚姻法内容不全,缺乏上述限制,甚至与我国其他法律相悖,夫妻财产约定的效果也不能确定合法化。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来说非常重要,是直接影响夫妻的婚后生活的。现代的夫妻财产制度也能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减少对双方都不公平的现象,夫妻财产制度也影响着社会结构稳定性。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增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规定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规定;解决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增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
由于我国《民法典》中婚姻制度编中缺乏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再加上在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非常法定财产制,所以,我国婚姻法需要增补新规定。我认为可先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成果,做好法律移植,最终使它们内化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德国、法国等国家确立了宣告型非常法定财产制。德国的宣告型非常法定财产制是其婚姻法中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是指当法定事由出现后,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让法院宣告夫妻财产适用分别财产制。这一法条能有效保护夫妻的共同意愿,也能兼具夫妻各方的利益,也能弥补我国对夫妻财产类型进行列举式规定的不足,所以,我国应选择增设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
(二)规定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还在框架搭建过程中,为了少走弯路,我国要尽快打造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具体来说,我国法律要先明确申请人条件。可在完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程序时,明确有且仅有婚姻一方或双方拥有申请的资格。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允许夫妻一方的法定代理人申请,这样的程序既符合法律意义,又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公平,使得弱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三)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规定
根据法理学及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只针对缔结婚姻后的期间。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规定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解决范围不清、权利不明的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丈夫和妻子结婚后的各种收入均不容否认地属于共同财产。如果遗嘱、赠与未规定遗产只归夫或妻,那么夫妻双方也对遗产、赠与财产均有所有权。弄清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后,才能为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规定的完善完备提出针对性措施。我认为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规定的不够充分,一方面是法律没有考虑到损害共同财产的情形,法律应增加对损害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置办法。即丈夫或妻子出现背弃婚姻承诺,做出违法性或严重不合理的财产投资后,受损失一方拥有申诉权利,向法院申请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剥夺一方对某具体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是法律没有考虑到婚姻关系中弱者对共同财产的支配力不强。如果在婚姻中出现家庭暴力或家庭虐待,法律应当出台可以保护弱者的财产权利的规定,使得弱者的共同财产权利得到彌补,最终与另一方处于同等地位上,如此一来才能落实婚姻法、共同财产制度原本的意义,还有助于减少婚姻中的财产矛盾。
(四)解决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
如上文所述,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夫妻拥有了新型财产或者是购买了互联网金融服务。我国《民法典》采取列举方式公布财产类型是非常不科学的,这也导致新型财产的权属未能被清晰界定。举例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设立了网络店铺,而另一方为进行任何物质上的支持与帮助,那么网络店铺的所有权归夫或妻一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以知识产权的收益为例。知识产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人身权紧紧依附于个体,具有专属性特征,所以知识产权中涉及人身权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而普通的智力成果带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
四、结论
本文从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出发,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带来了一些立法建议(增设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规定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规定;解决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希望通过法律制度使得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更清晰,也希望我国婚姻法能完善。
从整体上看,我国国民的权利意识相比之前的时代有了较大的提高。其中,财产权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代表,国家尊重和保护我们公民的财产权利,财产权也是与我们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权利,在人们的个人工作与家庭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如今,世界各国都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能够维护夫妻双方财产权利及其共同权利,还能为两方滋生的财产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减少重重纠纷。现如今,夫妻财产的种类与形式更加丰富,但法律本身存在滞后性,婚姻法对夫妻新型财产的规定不完善。为此,立足实际生活,使得夫妻财产制度贴合实际、规范好夫妻双方财产范围与财产权利,才能有益于司法实践,有效解决财产争议并切实维护夫妻双方的切身财产利益。
参考文献:
[1]付一耀.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建立[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32(01):53-63.
[2]季红明.论夫妻共同财产制体系中的管理权模式及其对债务形态的影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完善为中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35(01):85-104.
[3]王静宇.夫妻婚内赠与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切入[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9,39(11):20-25.
[4]向在胜,刘阳.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法之比较研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3(03):62-68.
[5]马洁娜.婚姻是契约吗?——以赡养义务对婚姻契约的突破为核心[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2):37-44.
[6]邹国勇,林萌.欧盟在注册伴侣财产事项领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2016年《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述评[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2(06):117-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