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9-10 07:22:44罗丹
清风 2021年10期
关键词:抛物侵权人高空

罗丹

“侵权责任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七编,也是最后一编,可以说是《民法典》最后的“安全阀门”,其关系到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与民生民权的维护方法。第七编从逻辑上对民事权利赋予了实质性的保障,也给私法所保障的私权利赋予了可预测性、还原性和弥补性,使得法律信仰与法律现实可以完美融合。

第七编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更是十分贴近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在上一期,我们已经通过贴近生活的小案例介绍了与上述两章节相关的部分内容,这一期我们会进一步详细讲解与其有关的问题。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饲养动物成了一些家庭的选择。动物是人类的朋友,能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增强青少年的责任心与爱心。但是,动物毕竟是兽类,如果人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很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那么,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款有两层含义:其一,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是人工饲养的任何动物,无论动物是自主伤害他人还是被驱使造成他人伤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二,被侵权人不能明显犯错而使自身受伤害,言外之意就是如果被侵权人因主动逗弄、招惹动物而导致被动物伤害,那么被侵权人不能获得赔偿或者不能完全获得赔偿。

因此,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对饲养的动物负责任,还需要对不特定的公众,如邻里街坊负责任。这要求我们带动物出门的时候尽到必要的安全义务,如出门前给狗拴狗绳、戴嘴套等。另外,如果我们在外面见到别人家饲养的宠物,也不能去故意侵犯这些小动物,否则,不仅自己有可能受到伤害,还可能不能获得赔偿。

如果动物的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义务,使动物致人损害,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群数量不断攀升,为维护人们的人身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细心的读者应该能够看出,上述条文并未规定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例如,狗的主人携带狗乘坐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这时候,一个小朋友拿出饼干去喂小狗,小狗因为害怕陌生人而咬伤了小朋友。这时候就不得以小朋友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认定监护人有过错,全部责任应由狗的主人承担,因为狗的主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给狗戴嘴套。

因此,我们在饲养动物的时候,只要在公共场所,都应当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不仅仅是对动物本身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动物园里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法律后果

目前,我国动物园动物伤害人的事件有些是由动物园管理人员的疏忽所致,有些是由游客的过失所致,如游客擅自跨越栏杆投喂食物、戏弄动物、与动物拍照等过度骚扰行为造成损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的意思是,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并且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可以说其尽到了管理职责,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当我们在逛动物园的时候,切记遵循动物园的游客制度,不要做一些越轨或者激烈的行为。动物专家表示,一般动物在三种情况下具备很强的攻击性:第一,已经成年并且在发情期的时候;第二,面临环境改变的时候;第三,当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作为游客,很难预测动物园里的动物何时会有攻击人类的情景,故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遵从动物园的标识提示。

高空坠物的侵权后果是什么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或物损害的新闻并不罕见,由此,高空坠物致人或物损害成为近年来热议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款中,常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包括房屋墙壁上的瓷砖,常见的“搁置物、悬挂物”包括摆放在阳台栏杆上的花盆、晒衣杆等。本条款规定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换而言之,当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建筑物等设施或者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管理着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一般情况下,这些设施或者物体的脱落、坠落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和维护时存在过错有很大的关系。

由此可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时维护,同时也要小心屋内摆放的搁置物、悬挂物,切记摆放合理、规整。

高空抛物的侵权后果是什么

高空抛物会危害公众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款首先以禁止性规定表明了立法者的鲜明态度,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坚决不允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建筑物上抛掷物品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对公共利益的威胁,法律对此明确严格的保护措施,由有关机关依法查明责任人符合公共利益保护目的。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将会放纵乃至纵容侵权行为,其后果更加严重。

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时刻谨记禁止高空抛物的行为,不仅要管好自己,如果发现身边的亲人、朋友、同学有这样的举动,也应当及时制止他们。

后 记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民法典》正式颁布后,共青团长沙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民法典》重要指示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以《清风·少年》这一优质平台为阵地,发表了《走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青少年普法教育》系列文章。文章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围绕“校园欺凌”“隐私保护”“高空抛物”等受到普遍关注且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话题,通过具体鲜活的案例、生动有趣的分析,有效地为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普及了法律知识、塑造了法治思维,让《民法典》真正走到青少年身边、走进青少年心里,履行了长沙律师的职责使命、展示了长沙律师的精神风貌、彰显了长沙律师的责任担当。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之中,共青团长沙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将持续关注青少年群体、紧贴青少年需求,让《民法典》的良法之音持续回荡在青少年心中,将《民法典》的良法优势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实际效能,助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的形成。

(后记作者荀飞正,为长沙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长沙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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