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保护支票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支票流通秩序,严肃支付结算纪律,净化社会信用环境,近年来人民银行对优化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综合治理工作多次作出布署,要求以实现支票流通“规范、合规、有序”为目标,客观公正地开展空头支票调查、处罚等工作,并向社会公众普及签发空头支票社会危害及预防签发空头支票的方法。笔者近期通过走访发现,该工作在源头治理、监测指导、分类处置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应予以关注。
关键词:空头支票;综合治理;问题及建议
一、基本情况
辖区银行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总分行文件精神,努力加强空头支票综合治理工作,整体情况良好。
(一)各银行运行管理情况。一是各银行牵头部门对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对支票的出售和使用进行了规范;二是组织条线人员开展了学习,掌握了支票出售、使用的规范操作流程;三是各银行机构柜面人员告知了客户支票的使用方式、结算流程和注意事项、空头支票的预防手段及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
(二)加强监测和指导工作。各银行机构能够与客户进行详细的沟通、解释,让对公客户了解开户行账户余额如何查询,做好签发空头支票的预防工作。开户行在向新开户客户首次出次出售支票凭证,或者本年度首次向客户出售支票凭证时,通过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客户经营情况,通过查看行内《空头支票源头治理台账》和山西省支付清算协会网站查询了解客户的支票使用情况。
(三)源头控制执行情况。一是加强支票凭证出售管理,开户行与客户签订《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详细介绍签发空头支票应承担的后果和法律责任;二是客户每次购买支票时,提醒客户签发空头支票可能承担业务限制、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等后果,并要求客户签订《拒签空头支票承诺书》;三是开户行合理确定出售支票凭证的数量,对符合《支票凭证限售、停售标准》的客户,采取限售、停售措施。
二、空头支票综合治理中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对制度掌握不到位,削弱了《票据法》有关惩治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严肃性。走访发现部分银行网点柜员对制度掌握不全面,对源头治理中的余额提醒、退票提醒、更换印鉴提醒、收款人支票要素填写不全提醒等内容心中无数,在与客户沟通时缺乏主动性。同时存在宣传不到位、接受层面较窄的问题。
(二)现行空头支票处罚标准缺乏弹性。目前,人民银行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从行政处罚设定看,没有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罚”,而是要使人们真正能够正确认识守法的重要性,维护票据流通秩序,重塑社会信用环境。现行绝对的、缺乏幅度的处罚标准没有考虑出票人的违规过错程度,从某种程度说是违背过罚相当原则的。
(三)行政执行文书送达难,直接影响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执行力度和效率。行政执行文书送达难已成为空头支票案件执行中的难点之一。造成行政执行文书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的受送达人法律意识差,拒绝接收行政执行文书;二是有的受送达人地址、电话等信息发生了变化,无法联系到受送達人;三是在留置送达中,有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不配合,拒绝在送达回证上见证人处签名或者盖章;四是有的受托银行由于人力物力紧张,送达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
(四)支票影像系统推广运行,产生案件举报所附电子证据问题。2007年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运行,引出电子空头支票案件举报所附证据问题。在纸质空头支票案件中,一般要求举报银行提供支票复印件、退票通知书复印件、提示付款时点出票人账户余额、出票人预留印鉴复印件等证据。支票截留后,原始纸质支票保留在支票提出行,而支票提入行即空头支票报告行通过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只能获得支票影像信息。
三、优化空头支票综合治理的相关建议
(一)依法行政,严厉制裁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一是完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程序,做到依法行政。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必须经过审核证据材料、发送处罚意见告知书、听取和核实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发送处罚决定书等多个环节,对办理空头支票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等环节均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引,并根据行政处罚的要求,设计形式合法、内容规范的一整套格式法律文书,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建设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平台。针对空头支票处罚案件数量多、执法程序复杂的特点,运用科技现代手段,开发建设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并推广至各银行机构。系统功能实现在人民银行、空头支票举报行和罚款代收行之间搭建实时沟通空头支票信息和处罚信息的平台,具备空头支票违规信息录入、打印、统计、查询和计算等功能,达到提高处罚工作效率和减少差错的目的。
(三)跟进后续配套措施,形成空头支票综合治理合力。一是建立空头支票黑名单通报制度。对于不再签发空头支票,并能及时缴纳罚款的出票人,银行机构可根据一定程序恢复其购买支票的资格。二是依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将逃避法律制裁的单位或个人绳之以法。将被处罚人不自动缴纳空头支票处罚罚款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坚决杜绝被处罚人侥幸逃避处罚的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效果。三是将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现对犯罪案件的无缝连接,将签发空头支票次数特别多、金额较大、可能涉嫌金融票据欺诈的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四)加强支票使用宣传,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一是通过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提高存款人对支票签发使用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认知,要求银行机构在与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列明严禁签发空头支票、空头处罚标准等内容,避免存款人因为不懂法而犯法。二是开展“完善地方金融生态、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宣传活动,以银行机构为宣传主体,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程序及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了全方位、大范围宣传,从舆论方面营造“诚实守信、背信受罚”的氛围。
作者简介:李世玲,1971.10,男,汉,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经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