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例精神障碍者杀人与故意伤害案件司法鉴定对比分析

2021-09-10 07:22董日霞周晓雯杨宝吉王晓龙杨燕
锦州医科大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杀人案

董日霞 周晓雯 杨宝吉 王晓龙 杨燕

【摘要】目的 探讨近年来江苏苏州地区精神障碍者杀人与故意伤害案件的一般规律及司法鉴定不同特征。方法 对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涉嫌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情况表,收集一般人口学资料、犯罪学特征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比较杀人组与故意伤害组的不同特征。结果 杀人组较伤害组年龄偏小(P<0.05);职业分布均以无业为多,杀人组较伤害组偏多,存在统计学差异(P<0.05);既往有明确精神病史的在伤害组比例高于杀人组(P<0.05),其余人口学特征无明显统计学差异。作案后行为反常、作案場所、作案对象等犯罪学特征在两组案件中存在显著差异性(P<0.01),杀人后有行为反常者比例明显高于伤人后行为反常者(P<0.01);半数以上杀人案是在自己家中或者被害者家中作案,而伤害案多数发生于公共场所;被杀害者绝大多数为亲人或者邻居等熟人,陌生人极少,而被伤害者中多为陌生人。所有案例中鉴定诊断最多的疾病为情感性精神障碍,占比53.91%,其中43.48%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仅有1例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结论 掌握杀人与故意伤害案件不同规律与特征,为司法鉴定提供客观科学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精神障碍者;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司法精神病鉴定

【中图分类号】R2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6-5328(2021)02-001-05

精神障碍者暴力犯罪会导致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后果,对社会安定和舆论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精神障碍者凶杀暴力案件占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的比例逐年增加,且此类案件容易引起争议和质疑,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核心与难点[1、2]。本对照研究通过探讨精神障碍者杀人与故意伤害行为的不同特点,以期为精神疾病防控工作和预防暴力犯罪行为提供参考数据。

为此,我院司法鉴定所对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进行筛选,共收集精神障碍者涉嫌杀人及故意伤害案件157例,其中29例案发时的情况无法收集,故本研究仅对其中128例的人口学与犯罪学特征做了比较详尽的回顾性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根据鉴定卷宗,对我院司法鉴定所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受理的涉嫌杀人及故意伤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进行资料收集。纳入标准 :(1)涉嫌杀人及故意伤害案件;(2)被鉴定人被诊断为各类精神障碍患者;(3)每例鉴定均由至少2名具有国家司法鉴定人资质者作出,诊断标准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排除标准:(1)资料不完整案例;(2)司法机关未立案的案件。共纳入128例进行研究。

1.2 研究方法

1.2.1调查工具 按案件类型分为杀人组和故意伤害组(以下简称伤害组),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表,回顾性收集每个案例的一般人口学特征、犯罪学特征及司法鉴定结论。

1.2.2 统计学方法 采用 EXCEL 建立数据库,进行双录入核查并且校正,所有资料使用SPSS 19.0统计软件包进行分析。根据数据资料种类,采用独立样本t 检验,x2 检验及有序logistic回归分析。

2 结果

2.1 杀人组与伤害组人口学特征比较

在128例凶杀司法精神鉴定案例中,杀人案72例,伤害案56例。杀人实施者平均年龄18~62岁(32.33±9.65)较伤害实施者平均年龄15~66岁(38.26±11.38)小,存在统计学差异(P<0.05)。职业分布二者都是以无业为多,但杀人组61例(84.72%)明显高于伤害组29例(51.79%),存在统计学差异(P<0.01)。既往有明确精神病史的在伤害组有30例(53.57%),其比例显著高于杀人组21例(29.17%),存在统计学差异(P<0.05)。其它人口学特征无明显统计学差异,(见表1)。

2.2 杀人组与伤害组犯罪学特征比较

在72例杀人案中,共杀死81人,其中9例作案杀死2人,多数因现实动机杀人。作案后有自杀行为者16例,其中2例系伤害案伴随,另外14例为杀人案伴随。杀人后有行为反常者35例(48.61%),而伤人后行为反常者9例(16.07%);半数以上杀人案是在自己家中或者被害者家中作案,而伤害案在公共场所作案39例(69.64%);被杀害者多数为亲人或者邻居等熟人,陌生人仅20例(27.78%),而被伤害者中陌生人29例(51.79%)。

经统计学分析,作案后行为反常、作案场所、作案对象等犯罪学特征在两组案件中存在显著差异性(P<0.01),(见表2)。

2.3 杀人组与伤害组鉴定结论比较

在128例鉴定案例中,医学鉴定结果大多数为情感性精神障碍,共69例(53.91%),其中杀人案41例,占56.94%。30例(43.48%)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38例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仅有1例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精神发育迟滞18例,4例为完全责任能力,13例为限制责任能力,1例为无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14例,11例为限制责任能力,3例为无责任能力。器质性精神障碍11例,3例为完全责任能力,8例为限制责任能力。酒精所致精神障碍8例,6例为完全责任能力,2例为限制责任能力。其它精神障碍8例。(见表3)。

*包括应激相关障碍、旅途性精神病、拘禁性精神障碍、人格障碍、癔症、药物所致精神障碍等

3讨论

精神障碍者杀人与伤害案件由于作案动机复杂、社会影响大,鉴定结论往往涉及被鉴定人的命运,故鉴定难度较大,对鉴定人员的要求颇高。本研究中,涉嫌杀人与故意伤害鉴定共128例,接近所有刑事鉴定案例的一半(45.29%),与刘云峰研究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嫌凶杀案件者占比49%接近[3]。

在128例入组案例中,杀人案实施者年龄较伤害案实施者年龄偏小,存在统计学差异,确切原因尚不清楚。职业分布二组均以无业为多,且文化程度均以初中居多。既往有明确精神病史者在伤害组占比为47.92%,其比例明显高于杀人组(23.68%),存在统计学差异,说明既往有精神病史的伤害实施者更可能引起被害人的警觉与防范。

精神障碍者杀人案作案对象绝大多数为亲人和朋友、同事等熟人,陌生人仅占27.78%,与丁红艳等研究结论作案对象多为亲友及邻居一致[4],而被伤害者中陌生人占比高达52.08%。在72例杀人案例中,多数为现实杀人动机,杀人后有反常行为者占比48.611%,半数以上杀人案是在自己家中或者被害者家中作案;而伤害案中,多数也为现实动机杀人,杀人后有反常行为者占比仅为16.07%,在公共场所作案比例高为69.64%。经统计,作案场所、作案对象、作案后行为反常等犯罪学特征在杀人与伤害案例中有显著性差异,可见精神障碍者更容易在家中对亲人或熟人发动手段较为残忍的致死性攻击行为,此类行为往往又具有不可预测性,而家庭成员对患病亲人的防范意识普遍较差,提醒人们对周围熟悉的精神障碍者应引起高度注意,尽可能降低其对自己进行恶性人身攻击的可能性。

在128例鉴定中被诊断为情感性精神障碍的占比高达53.91%,而精神分裂症占比仅为10.94%,不同于此前魏江辉[5、6]、焦歆益等[7]精神分裂症占比近半的研究结果。精神分裂症患者以杀人及伤害等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生命的肇事肇祸行为较少,说明近年来苏州地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及管理较为严格。69例诊断为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案例中,43.48%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55.07%被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远高于丁红艳等的研究结果[4],可能与入组案例多为轻性精神疾病或处于精神疾病的较轻阶段患者,从而并未丧失其辨控能力有关。

而72例杀人组中,43.48%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55.07%被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占比仅为1.45%,低于李文华的研究结果[8]。相比杀人组,伤害组中责任能力分布无差异。而Mitchell[9]曾研究了101例因精神异常提出司法鉴定的被控谋杀罪的被告,54%的案例被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28%的案例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18%的案例则有争议。相比较国内同行报道,本次研究中完全责任能力及限制责任能力占比接近国外Mitchell的研究结果,国内精神异常者凶杀案例多以限制责任能力占比为主,这可能与近年来苏州地区对杀人案件常规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有关,也反映了当地对重性精神疾病的监护管理较为严格。

精神障碍者凶杀暴力行为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正式实施,应当加强全社会对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普遍认识。本研究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样本量偏小;其次,研究样本仅纳入了单个机构的鉴定案例,今后可扩大样本量纵向对比,或联合其他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同期案例汇总分析,以便更全面深入了解精神障碍者凶杀行为特征,从而有利于指导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减少暴力案件的发生,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张钦廷.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焦点问题探讨--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视角为出发点[J]. 中国司法鉴定,2015,83( 6):44-50.

[2]Guivarch J,Piercecchi-Marti MD,Glezer D,et al. Is the French criminal psychiatric assessment in crisis? Int J Law Psychiatry,2017,51: 33-41.

[3]刘云峰. 150例涉嫌暴力犯罪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分析[J]. 临床医药文献杂志,2018,5( 29):62.

[4]丁红艳,李江涌,胡峰,等. 200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析[J]. 国际精神病学杂志,2018,45( 5):888-900.

[5]魏江辉,陈耀汉,彭静.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析[J]. 中国民康医学,2014,9( 26):35-37.

[6]梁宝,王朔.128例精神障碍患者暴力行为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J]. 中国民康医学,2016,28(5):93-94.

[7]焦歆益,李玉英,封 俊等. 甘肃省 293 例肇事肇祸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J]. 四川精神卫生,2018,31(5):464-467.

[8]李文华. 294例凶杀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J]. 临床心身疾病杂志,2005,11(4): 345-346.

[9]Mitchell B.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manslaughter[J]. J Forens Psychiatry,1997,8:101-117.

【作者簡介】董日霞,女,1983年7月,山西籍,主检法医师,医学硕士,主要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与研究;E-mail:886082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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