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磊
发展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是佛山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更是佛山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题中之义。因此,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对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进行研究,研究发现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存在服务总量不足、需求与供给错位、政策法规有待完善等问题,針对所得到的问题给予建议和对策,旨在为政府部门发展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事业提供决策依据。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佛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提升佛山现代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佛山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有利于保障村民享有相应的体育权利,增强村民体育获得感,进而促进村民的身心良好健康发展,更是佛山建设服务政府的重要战略举措。目前,佛山市已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且强调我市需要积极推进“健康佛山”建设,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和养老事业,以增强人民身体素质,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1 农村体育服务概念及特征
1.1 农村体育服务的概念
当前,学术界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分别有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与“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两种说法。笔者基于学术界的两种说法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定义界定为: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广泛参与,为满足村民的体育需求,向村民提供体育产品和行为的总称。其中,本研究中的农村是指“狭域农村”,即行政村。行政村是指政府为了便于管理,而确定的乡(镇)下边一级的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区域,是佛山行政区划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由村民委员来负责管理。村民是指具有长期居住在农村,具有本村农业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联系的人员。
1.2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特征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特征有基本性、公平性、多样性和演进性四个特征。
一是基本性。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快速推进,我国财政实力日益雄厚,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力度。当然,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加之大多地区经济水平不是很高,村民对高层次的体育需求并不是很强烈,这一事实决定了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为满足居民的基本体育生活需求,超出农村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范围的需求,可以通过体育市场获得。
二是公平性。即均衡性。目前,让村民平等地、一视同仁地享有基本体育服务已经纳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因此,政府部门在向村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时,要均等公平分配,逐步消除差别,保障所有村民都享有基本体育服务。例如,要对农村公共体育“硬件”和“软件”服务均衡布局、同步开展,使得所有村民都能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同等程度的公共体育服务。
三是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多”上:首先,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多样性,满足所有成员各种各样体育需求。其次,服务对象的多样性,服务要考虑惠及不同群体,对不同年龄、性别、收入、文化程度、职业的农村群体,要提供不同需求的多样的体育服务。最后,组织管理的多元性,建立健全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农民体育协会、农村体育项目协会、文体站为基础,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为骨干,以各种健身、休闲场所为依托的多元化组织管理系统。
四是演进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村民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呈现出由物质需要向精神需要、单一需要向多方需要、由低层次需要向高层次需要的发展历程。与此同时,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也呈现出由弱到强的过程,而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供给方式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也在不断变化。
2 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现状
2.1 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现状
本研究以调查对象在2020年中参加过1次及以上的体育活动确定为参与体育活动,否则视为非参与体育活动。调查显示,有93.7%的村民需要体育场地设施服务,91.9%的村民需要健身指导服务,90.5%的村民需要体质监测服务,89.7%的村民需要体育组织管理服务,89.5%的村民需要体育宣传信息服务,87.6%的村民需要体育活动开展服务。通过对比发现,佛山村民对各分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程度要远远高于全国村民对各分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程度(具体见表1)。
另一方面,笔者对村民的满意度调查设计了以下评价指标,包括体育场地设施服务、体育活动开展服务、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体育宣传信息服务、体育组织管理服务、体质监测服务,分别对满意度进行赋值。其中,非常满意赋5分,比较满意赋4分,一般赋3分,不满意赋2分,非常不满意赋1分。调查显示,佛山村民对各分项公共体育服务满意度的均值从高到低依次为场地设施服务、体育活动服务、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体育信息服务、体育组织管理服务、体质监测服务,明显要高于全国村民对各分项公共体育服务满意度的均值(具体见表2)。
2.2 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现状
2.2.1 农村体育供给主体情况
在被调查的行政村中,91.4%的行政村公共体育服务主要由村委会提供,33.0%的行政村体育服务由上级政府提供,35.1%的行政村公共体育服务由非盈利组织或社团组织提供,34%的行政村公共体育服务由学校提供,23.4%的行政村公共体育服务由私人提供,11.7%行政村公共体育服务由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提供。
2.2.2 体育经费投入情况
从调查结果可知,有78.7%的行政村有专门的体育经费投入,21.3%的行政村没有专门的体育经费投入,而据卢文云博士的研究,在西部行政村仅有20% 的村有专门的农村体育经费投入,可见,佛山有专门体育经费投入的行政村要远远高于西部。另外,从体育经费的来源渠道来看,77.1%的村来源于村财政支出,39.4%的村来源于上级财政拨款,34.0%的村来源于社会、企事业、个人捐款,34.0%的村来源于体育彩票公益基金,12.8%的村来源于村民摊派或者集资。
2.2.3 体育场地设施服务情况
调查显示,所有的行政村都建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其中,建有1-2种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村占9.6%,建有3-4种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村占38.3%,建有5-6种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村占27.6%,建有6种以上体育场地设施的行政村占28.4%,建设的具体体育场地设施类型见表3。另外,调查显示,有61.7%的行政村有专门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人员,有96.8%的行政村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开放。
3 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存在的问题
3.1 服务总量不足
目前,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数量还不能满足村民的体育需求,具体表现在场地设施、健身指导、组织管理、体质监测等方面。首先,由于市政府投入不足,在公共服务当中,相对于一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公共安全,文化体育与媒体这一公共服务指标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还较低。其次,1995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不匹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对于佛山来说,集中体现为刚性基础事权主要由镇级财政负担,而在财力分配上却不对称,这无疑加剧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支出的负担,严重影响了乡镇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目前,佛山村级收入来源中不仅没有税收返还,而且还要承担大量的社会事物与生产类公共服务,加之部分欠发达村负担沉重,致使村委会很难有足够的资金来发展农村公共体育服务。
3.2 需求与供给存在错位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加之政府官员的“经济人”理性,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基本上由各级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村干部通过指令性和行政手段来实现,村民被排斥在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决策、运作和监督之外,很难表达其对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的价值偏好和需求意愿。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各级政府根据政绩和利益需要,往往热衷于提供一些场地设施、体育活动等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体育服务,而不愿提供一些健身指导、体质监测等“软”公共体育服务。因此,现阶段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排序与村民的需求偏好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特别是村民最需要的健身指导服务、体质监测服务等,村民对政府提供这些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满意度相对较低。
3.3 政策法规方面有待完善
为推动群众体育全面发展,缩小城乡区域体育发展差距,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规建设已经被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到了重要工作议程,尤其是近10年来,如何发展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已经被政府纳入了一系列方案、规划、意见等文件与政策当中,虽然政府已做出一定的努力,但是,通过仔细阅读与对比现存的涉及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法规,发现还存在专门性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文件不足,政策的明晰性有待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则是亟待被解决的。
4 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改进对策
4.1 提高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数量
为提高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数量,第一,应继续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村空闲地和“四荒”(荒滩、荒丘、荒沟、荒山)等闲置资源,开发与研究适宜不同农村人口的健身场地和器械设施,满足村民多样化的体育需求。第二,努力提升健身指导服务质量。通过加大对健身指导人员的培训力度,健全健身指导人员激励制度,拓展健身指导人员发展渠道等措施提升健身指导队伍服务质量。第三,建立健全农村体育组织。村干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工作,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纳入到村级重要工作议程,建立相应的体育领导机构,安排专职或者兼职干部分管农村体育工作,为广大村民参与体育健身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农村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农民体育协会、单项农村体育运动协会、各种农村人群体育协会、农村传统体育项目协会等体育社团,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体育服务中的作用。积极发挥基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发展农村公共体育事业。第四,完善体质测定站点建设和推进农村体质监测服务社会化。做好村民体质状况抽测、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等基础性、制度性工作,确保大部分村民都能享受到体质监测服务,并适时向村民发布各项调查结果。鼓励乡镇建立商业健身俱乐部体质监测室。充分利用地方高等体育院校的管理、教学和场馆设施、人力资源,采用自选修和自愿的形式,组织培训大学生直接参与村民体质监测服务工作。从而实现体质监测服务社会化。
4.2 拓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
首先,深化农村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明确界定三者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合作供给以最佳状态运行。加大对“管办分离、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充分吸取市场与社会资本服务农村公共体育事业领域。其次,减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場经济效益。要优化政策支撑体系,系统调整土地、税收、金融、财政政策,大力营造有利于盈利私人、私营部门投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针对那些依托农村产业发展以及有志愿参与新农村建设的个人与企业,政府应鼓励与引导他们投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并给予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优惠条件与支持。然后,积极培育基层体育社会组织。要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优先注册等政策倾斜举措,重点支持与优先发展为农村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与特殊群体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最后,扎实推进政府向基层体育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建立政府对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体育企业公平合理资助机制,逐步增加政府购买公共体育的财政资金,加大政府向基层体育社会力量购买农村公益性体育活动、公共体育场馆的运营与管理、民俗体育的传承与保护等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
4.3 做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法规建设工作
佛山市政府应加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专项立法工作。尽快制定《佛山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加快推进佛山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目标、提供主体、内容标准、保障措施、相关主客体的责任追求机制等立法内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确保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在法律的框架内顺利实施。此外,基层政府要制定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实施细则。乡镇与村级体育负责人员,要积极响应市政府的有关体育指示与精神,紧密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制定详细与具体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规章制度。对体育场地设施、体育健身人员服务、体育活动开展服务、体育信息服务、体质监测服务、体育组织管理服务等有关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进行量化,使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推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向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保障基层干部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操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基金项目:2020年佛山市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2020001004458 )。
(作者单位:广东东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