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代初年非制度性社会保障措施的意义及启示

2021-09-10 07:22李鑫达
大学·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明代社会保障启示

李鑫达

摘  要:明代初年,百业凋零,征战频繁,农民生活困苦,农业经济受到严重打击。新朝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快速恢复经济,同时兼顾军事征伐。这时,特殊时期非制度性的社会保障措施体现了统治者在复杂环境下的政治创造性,在当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明代初年的社会背景出发,分析了明代初年非制度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对当时社会产生的影响,同时结合当下我国国情,得到有益于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明代;非制度性;社会保障;启示

中图分类号:K248.1;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09-0042-02

一、社会背景

(一)经济上,农业经济遭到破坏

元代至正年间,统治者奢靡腐朽,社会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激化,多地农民起义反抗。在不断的征伐战争中,元朝政府的横征暴敛和起义军的割地自治破坏了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至正年间自然灾害持续不断,各地农田受旱澇影响,并伴有霜灾、蝗灾等。这又使得受战乱影响的农业经济雪上加霜。

(二)政治上,行政部门还未实现体系化、制度化

元代至正十六年(1356年),朱元璋率军攻破集庆,“改集庆路为应天府” [1]5。在这一年秋,朱元璋初步建立了中央行政部门。《明史》载“置江南行中书省,自总省事,置僚佐”。然而随着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江南行中书省无法对新增加的土地、人口实行规范的管理。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确定六部官制。此时,贤能官吏和相关配套体系的缺失又严重制约着中央行政部门的作用发挥。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召求贤才可任六部者” [1]23,充实明朝行政部门的官吏队伍。洪武五年(1372年),朝廷“定六部职掌及岁终考绩法” [1]27,以建立行政评价体系。

受技术条件限制,明朝政府无法实现对广大中国地域的精细化管理。经过系列改革,明朝行政机构还是无法针对贫民、流民等建立有力的制度性保障措施。因此,政府尤其注重年老者在乡间基层治理中的作用,认为年老者是乡间民众教化过程中的关键人物 [2]。在洪武二十二年(1399年),朝廷“授耆民有才德知典故者官” [1]47。

(三)文化上,以道德为核心的治国方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自汉代以来,汉族政权十分强调儒学在统治中的作用,明朝也不例外。

以德治国成为明朝的首要施政原则。具体体现为依赖乡绅、老者实现对基层民众的教化。官府的主要任务则是推行法律以辅助道德治国 [3]。当道德和法律发生冲突之时,统治者往往会选择道德作为是非的评判标准。

(四)军事上,新朝建立后征伐仍未停止

洪武元年,即1368年,朱元璋即皇帝位,建立明朝。但是此时,明朝的统治区域主要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州府。广大北方、西南、南方地区在元朝和其他起义军的统治之下。为了建立全国性的大一统政权,明朝政府多次组织对南北方其他政权的征伐。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命令“徐达为征虏大将军,李文忠、冯胜、邓愈、汤和副之,分道北征。” [1]23新朝的征伐意味着徭役和赋税的增加。明代初年,百姓除了务农纳粮,还要积极参与征兵和粮食转运。还有一部分百姓则被政府安排在指定地点“屯田”,专门为军队供应粮食。

二、非制度性社会保障措施的内容及意义

由于商品经济在明代初年不甚发达,保险组织的雏形“义仓”直到明代嘉靖年间才出现 [4]。明代初年的非制度性社会保障措施按性质分类,主要可以分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一)非制度性的社会救助

振恤贫民、流民。明代初年,各地贫民、流民无数。为了恢复农业生产、促进农田复耕,政府多次对战后地区进行贫民救济和流民安置。洪武元年,朝廷“振恤中原灾民” [1]20,促进战后地区农业经济复苏。洪武五年,朝廷规定“流民复业者各就丁力耕种,毋以旧田为限” [1]27,这体现了政府放宽对原有耕作土地范围的限制,鼓励民众多开垦田地。

组织“民屯”以安置流民。朝廷还会对部分流民进行独特的安置——“民屯”,即由政府组织民众种田纳粮,直接供给军用。这一措施对流民起到了救济作用,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还有着保障军事供应的作用。“明初,当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馀户,往耕临濠” [1]1879。当时临濠为明朝军队北征军粮的转运之地,将流民迁徙到临濠从事耕种,一方面,可以增加临濠军粮储备;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加军粮转运人员,保证军粮按时供应。

(二)非制度性的社会福利

在封建社会,社会福利往往体现为皇帝对一类民众的特殊恩典。明代初年,社会福利的主要享受对象为前朝宗亲、年老者、军队将士以及未被判处死罪的囚犯。

善待前朝宗室、贵族。政府对于前朝宗亲、贵族等,采取怀柔政策,用来彰显新朝的仁义,以取得民心。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元之宗戚,咸俾保全” [1]20。同时,政府发布措施准许前朝的统治民族中有才能的人为官。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规定“蒙古、色目人有才能者,许擢用” [1]47。朱元璋用这种对前朝政治战犯的格外恩典,将新朝的仁义昭示天下,使得民心归附;不带民族歧视的选人标准则可促进民族融合,减轻新政府的政策推行阻力。

体恤孤寡老弱。在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封建王朝,均有体恤孤寡老弱群体的举措。明代初年,政府的体恤措施贴合当时“天下未定”的背景。政府除了对“鳏寡孤独废疾者”进行体恤之外,还规定了“民年七十以上,一子复” [1]21,即民间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召回一位在军队中的儿子。朱元璋下诏“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 [1]1880这是在当时战争背景下对于年老者的额外施恩。同时,朝廷也注重对在朝官员父母的体恤,鼓励官员父母离开家乡,去官员任地居住。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诏百官迎养父母者,官给舟车” [1]41。这一举措属于激励措施,不带有强迫性,官员可视自身情况选择遵守与否。而在帝国中后期,丁忧制度成为强制性的严格制度,以至于一代名辅张居正因为丁忧三个月而不是三年,留下被弹劾的把柄。

奖赏军士及其家属。朝廷对于军士及其家属给予福利奖赏。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大赉平定中原及征南将士” [1]23,即大举奖赏在南北方征伐的军士。洪武元年(1368年),朝廷规定“将士从征者恤其家” [1]21。同时,为了保证前线军士数量,朝廷对逃兵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准许他们自首归军。这在当时朝廷未对全国土地、人口进行系统统计时的妥协举措,可能会造成军队士气下降的问题。

给予未被判处死罪的囚犯以特殊的赎罪机会。明代初年,未被判处死罪的囚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军事重镇得到了屯田的赎罪机会,朱元璋下令“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 [1]1884。这一举措促进了部分地区的复苏与发展,保证了新朝前期军队征伐的资源供应。

(三)非制度性的社会优抚

组织集体安葬。在“入土为安”思想的影响下,丧葬支出往往是一个家庭支出的“大头”。洪武皇帝朱元璋曾因为地主刘继祖帮助其父母进行安葬,而在王朝建立后,授予刘继祖义惠侯的爵位。可见,安葬一事在古人心中的重要地位。洪武三年(1370年),朝廷“遣使瘗中原遗骸” [1]24-25,即对新征地区死去的贫民、流民、军士等进行安葬工作。这一举措,是新政府对于民众的特殊恩典,有利于地区的重建、开发,同时,宣扬了“礼”的传统教化作用。

抚恤阵亡军士家属。朝廷对阵亡将士,除了进行安葬工作外,还注重对其家属的抚恤。这一王朝初年的非制度化优抚政策,出现了制度化趋势。洪武十九年(1386年),朱元璋“命官军已亡子女幼或父母老者皆给全俸,著为令” [1]43。

三、启示

(一)提倡资源节约,增加民生储备

我国正经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考验。在考验中,政府加大统筹,高效完成了资源供应。日常的资源节约仍要继续提倡下去,并且应辅之以有效的监督。在复杂的国际环境内,我国的民生需求对外依赖较大。增加民生储备是一项既可以满足国内人民需求,又可以积极应对国际社会风险挑战的长远之举。

(二)坚持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当代,政府应注意强调社会主义文化在人民思想建设中的作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化建设,以达到万众一心,团结向上的效果。在世界不同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冲突中,社会主义文化自信更为重要,为我国人民树立坚定的信仰后盾。

(三)发展多主体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社会保障的主体也应实行多元化,让多主体参与其中。不仅要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也要发挥社区、企业、基金会等组织的辅助、协调作用 [5]。

四、结语

《旧唐书·魏徵传》中有言:“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本文从明代初年的社会背景出发,探讨分析了在明初复杂社会环境下统治者的民生保障举措。这些举措有的逐渐形成制度,延续至封建王朝灭亡;有的则是符合一时的创新之举。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政党,除了要针对时下突破创新,还应该回首历史,从历史中挖掘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精神,更加坚定地与人民站在一起。

参考文献:

[1] 張廷玉. 明史[M]. 北京:中华书局,1974.

[2] 施由明. 论明代江西乡绅与乡村社会治理[J]. 农业考古, 2020(06):81-87.

[3] 黄仁宇. 万历十五年[M]. 北京:三联书店,1997.

[4] 肖准. 明代的社会保障及其启示[J]. 湖北财税,2002(03): 44-46.

[5] 陈云. 中国古代社会救助事业中的民间力量[J].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6(06):93-96.

(荐稿人:韩振燕,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系教授)

(责任编辑:邹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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