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集体诉讼制度是国际上解决大量群体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的集体诉讼制度发展还很缓慢,与国际上已经较为成熟的制度比起来仍有较大差距。为了推动我国集体诉讼制度的改革与进步,要汲取国外的经验,来应对社会上复杂的纠纷。
关键词:消费者 集体诉讼
中图分类号:F126.6;D922.294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4-067-02
一、消费者集体诉讼的要义
消费者集体诉讼是为了实现集体权利的救济。关于消费者集体救济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广义主要指的是不仅要从私法方面,公法也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而狭义主要指的就是通过私法层面来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保护。这是目前的两种解释,本文主要也是通过狭义方面来解读消费者的集体救济。我国的法律对集体救济还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为国外的解释。欧盟的法令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主体都可以按照程序提起集体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能够在法院得到救济,实现最大化的集体利益,获得损害赔偿。[1]后来欧盟为了进一步实现集体诉讼救济,也规定了一些程序性的运行,能够在消费者遭受一系列侵害后,有更好的保障机制去解决问题。在以后面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时,有程序的保障,既能达到救济的目的,又进一步提高了司法的效率。
中国学者只是对代表人诉讼有过规定,强调其救济的规模性、代表性等。本文根据以上观点,认为集体诉讼就是一定的主体代表因同一行为遭受侵害的集体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其权利,最终结果对集体所有人有约束力。笔者通过对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学习与研究,认为其有以下特征:
(一)当事人数量大
在发生集体诉讼的时候,一般涉及到大量的消费者。因为遭受到了不良商家的侵害,利益受到损失的消费者不可能只有几个,往往都是众多消费者。也只有大量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才需要集体诉讼帮忙代表解决相同的案件。
(二)具有代表性
由于遭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可能遍布全国各地,人数众多,没有办法所有人都能参与进来,这时集体诉讼程序就需要一定的主体代表集体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可选择公益机构或者能够保证案件公平的当事人作为集体代表人来行权。
(三)诉讼标的共同性
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作为一个诉讼集体,在整个诉讼集体中每个人的诉讼标的都相同或几乎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共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相同或相似的诉讼请求,把一个个独立的案件逐渐结合到一起,使案件合并审理,使消费者的集体诉讼成为可能。
二、消费者集体诉讼产生的原因
在20世纪中叶,外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发展迅速,而我国正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生产、人员管理方面等都存在缺陷,计划经济的推行,使得集体诉讼的产生成为不可能。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到来,市场经济成为主要经济,不必要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集体诉讼也随着改革潮流进入社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受侵害的消费者数量规模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进步,经营者的一个侵害行为就会使大量的消费者遭受损失,可能只是一次虚假广告或者重复售卖的伪劣产品,但是消费者往往众多,而且涉及到的消费者在地域等方面彼此可能没有联系,遭受损失后维权的力度也不够,也加剧了经营者的侵害性。受侵害的不仅包括已经产生实质影响的消费者,同时也包括正在影响但尚未发现和可能受到影响的消费者,这样也能保护潜在的受害人。
(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接触法律学习的机会大大增加,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化,能够不断学习并运用到社会实际问题中。消费者在遭受到经营者或生产者带来的损害后,能够积极应对,提起诉讼来维护权益。以前只有在遭受大量的损失后才维权,转变为现在的只要权益受侵害就能提起诉讼,从而也导致法院案件的数量呈几何数增长,而且许多案件的被告都相同,这样加剧了法院系统的办案效率,使集体诉讼的产生成为可能。
(三)个人救济的失灵
面对大规模的侵害,消费者自己救济存在了大量的问题。消费者可能遭受的损害极小,这个时候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不够成本的赔偿金额,往往会望而生怯,选择息事宁人。侵害者往往也是抓住了消费者这样的心理,心安理得地牟利。再有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败诉后诉讼程序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消费者个人面对背景雄厚的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本身就有担心害怕,再加上败诉的风险大,面对诉讼费用的压力,不敢甚至不能寻求法律的救济。
三、国外消费者集体诉讼现状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首先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起来的,随着不断的进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从其设立以来就一直发挥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对我国建立完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下面主要介绍的就是美国和欧盟的制度。
(一)美国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研究
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先进的制度,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反面,而且也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去。最早在英国的时候,采取的是加入制,[2]当众多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选择组成一个团体,由团体内部选出人员代表整个团队进行诉讼,而其他个人可以不参加,但是最后的诉讼结果对所有个人有约束力。没参加的人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出诉讼。
美国将集体诉讼规定在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允许集体的代表代表集体当事人提起诉讼。当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损害多个消费者时,诉讼代表人就会提起集体诉讼,要求它们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美国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集体诉讼是为受到侵害的大量数额较小的消费者能够获取赔偿的一种集体形式。”这表明美国对小额消费者集体的重视,将集体诉讼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来保证它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美国的小额集体诉讼也是较为普遍的,因为有小额的规定,也能更好保护这些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更大的发挥其价值。在美国,许多律师热衷于代理集体诉讼的案件,因为胜诉的话可以拿到较高的律师费。
(二)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研究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欧盟的制度也是极为完善的。欧盟主要是通过颁布保护指令的方式来保障消费者维权的能动性,法令自实施以来,为消费者带来了保护权益的可能性,促进了社会风气的转变,社会效益良好。
这条指令也推动了欧盟成员国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最新的《消费者权益指令》指出,欧盟各成员国要积极的吸纳本法令,将其融入到自己国家的法律条例内实行,推动消费者维权的本土化和集体化。为了保障消费者集体权益,在指令中规定了集体诉讼的途径,包括选择退出模式和选择进入模式两种。如果选择退出模式的话,只要消费者明确表示不退出,就会受到判决的约束。如果选择进入模式,消费者可以选择加入到共同的诉讼中去,受最后判决的影响。集体诉讼在欧盟里发展得特别好,也离不开律师协会的努力。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的集体诉讼的对策
(一)扩大集体诉讼的主体资格
我国目前把提起这种集体诉讼的权利交给了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起集体诉讼。这样一来,提起诉讼的主体很窄小,但是我国地域广阔,每天发生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数量也是极其庞大的,单单靠这些机构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根本难以满足现在社会的发展需求。而且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往往在省会城市,不仅脱离群众,而且对地方的案件了解知之甚少,由其提起诉讼,往往达不到效果。所以,我国目前应该扩大诉讼主体资格,把地方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也纳入到法律中来,这样既分担了大量的案件压力,而且地方消费者协会也对地方发生的侵权事件有高度的敏感度,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在目前代表人代表集体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许多代表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致其他消费者的利益而不顾,一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律师费也可能发生滥诉的行为。所以要对集体诉讼的程序进行监督。当代表人为单独一人的时候,在选择其作为诉讼代表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民主,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当代表人为两人以上时,各代表人之间应该相互监督,保证代表人资格的公正公平。同时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集体成员不再是诉讼当事人,[3]所以也要保证其他消费者能够对案件的进展情况等有充分的知情权,对代表人行使的处分权有一定的影响力,这样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五、结语
我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还不完善,仍需要继续在社会实践中稳步发展,但是事实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和不可或缺性,我们应该学习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推动着我国法律不断趋于国际化。
参考文献:
[1] 姚敏.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2] 黄忠顺.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二阶构造[J].环球法律评论,2014,36(05):64-82.
[3] 张莹,冀宗儒.民事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诉讼当事人制度論[J].河北法学,2020,38(05):187-197.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作者简介:王建明(1994—),男,河北张家口人,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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