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学界关于何为马克思正义论的探讨热度已逐渐消退,如何建构马克思正义论开始成为理论研究重点。基于事实维度的描述性建构、强调价值维度的规范性建构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总体性建构这三种进路大致构成了马克思正义论研究图景中的三条重构主线。相关建构拓展了分析公平正义问题的视野,加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完备性,然而这些尝试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初语境,尚处于广泛的争论之中。对不同的建构思路进行梳理与考察,是深入研究发展马克思正义论的应有之义,亦有助于对现实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展开解析与回应。
【关键词】 马克思;正义;规范性;描述性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11-0059-03
基金项目:本成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度 ‘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
马克思未在文本中系统论述过“正义”,但不代表其中没有建构马克思正义论的思想资源。“正义”虽非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思想,却不意味着建构马克思正义论没有必要性。当下社会发展仍处于正义之境,需要对现实中的公平正义问题进行解析与回应,因而不少学者对马克思正义论展开建构。
一、基于事实维度的描述性建构
“塔克—伍德命题”的提出引发了学界关于马克思正义论的激烈探讨,借此讨论亦明晰了建构马克思正义论的必要性,并且有不少学者正是基于伍德的阐释重构马克思正义论。伍德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谈及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379为主要文本依据,认为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只是对社会事实的一种表述,正义作为生产方式的附属物,衡量事物是否正义取决于其所对应的生产方式,“在讨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全部主题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避免‘规范性标准’的思维套路。”[2]195伍德的阐释表明了正义作为意识形态受限于经济基础,突出了马克思对永恒正义的批判,因而得到了颇多学者的认同,不少学者此基础之上对马克思正义论展开建构。相关建构或主张唯有强调正义的社会决定性因素,方能建构出符合马克思原意的正义论;或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导向,重构马克思正义论中所蕴含的破解公平正义问题之道。
从正义受限于现实情况的角度建构马克思正义论,强调正义的差异性和社会现实决定性。在此建构中较为激进的观点是反对将马克思的“正义”视为“一种工具来对基本制度进行合理的且博识的道德判断”[3]75,将马克思的“正义”视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法权表述,其实际内容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认为马克思正义论中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关系。”[4]79这意味着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是马克思的唯一“正义”标准。较为温和的观点并未在建构马克思正义论时将现实因素之于正义的决定性作用绝对化,只是侧重于突出变革社会物质基础是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的现实途径。
不少主张基于事实维度对马克思正义论进行描述性建构的学者对脱离正义之境的共产主义的到来充满信心。在承认生态危机频出、人类生活要求不断提高的同时,认为实现社会物质资源极大丰富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掠夺不具备必然联系,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进,人们道德水平的提升,我们有可能在节能环保的情况下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因而在具体建构过程中尤为注重变革社会物质基础对于实现正义的决定性作用,致力于探寻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的具体方式方法。此种思路彰显了正义的派生性与现实性,与马克思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角度论述正義的文本依据相符,但若因此得出这是马克思关于正义的唯一说明,未免过于片面,走向机械决定论。正义虽作为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恩格斯曾表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疑的空话。”[5]591毋庸讳言,历史唯物主义超越旧唯物主义的关键就在于不满足只停留于对客观世界的单向度事实描述中,突出实践之于改变世界的重要性。因而在此意义上,一味强调正义的社会决定性因素的观点显得过于激进,反而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并且存在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危险。有学者正是由于片面强调社会存在对正义的决定性作用,认为“正义”在马克思眼中是纯粹的、相对的,它是每个时代的社会历史关系的客观产物,不存在任何主观因素,不能用一种社会形态的正义尺度去反驳另一种社会形态的价值标准。威廉·肖曾细致反驳过此观点,指出基于道德相对主义的正义论的特征之一是对不同的正义论一视同仁,不存在任何能够衡量它们是否正确的标准。而马克思提出特定的历史背景会产生不同的正义观点,拒斥永恒正义,是在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正义,而非表明他无差别赞同所有正义论。[6]27-29马克思对正义多样性的认同与对绝对正义的批判并不意味着他是道德相对主义者。
二、强调价值维度的规范性建构
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在物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阶级与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不公正是无法避免的。我们首要的任务是推翻阶级统治,而不在于谴责其分配不公。至于到了共产主义阶段,物质资源极大丰富,实质正义已得以实现,亦无对其展开讨论的必要。因而建构马克思正义论中的规范性原则最开始并非马克思主义者们的关注重点。但随着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可能性的减少,生态危机的不断滋生,以及人类生活要求的提高,不少学者对脱离正义之境的历史必然性持悲观态度,认为物质资源匮乏的境况将会持续存在,因而在正义之境中探寻如何实现正义就显得十分重要,于是不少学者强调马克思主义理论需要在规范性层面揭示社会主义正义优越于资本主义正义,只有“更多地从道义上阐扬社会主义”[7]144,才能回答好为什么要选择社会主义,进而对马克思正义论展开规范性建构。
致力于此种建构的学者通常强调不敏于事实的规范性原则与敏于事实的规范性原则相比具有逻辑优先性,因而颇为注重探寻事物背后更深层次的终极性规范性原则。部分学者强调马克思正义论的根本规范性原则是“平等”。科恩通过野营旅行揭示出社会主义中被正义认可的规范性原则有两种:一种是激进的机会平等原则,他称之为“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另一种是用以禁止前者所允许的不平等的共享原则。罗默亦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正义的核心价值原则,具体阐述为:自我实现和福利、政治影响以及社会地位的机会的平等。[8]9二者区别在于,科恩的平等原则力图实现结果平等,而罗默的平等原则并非是完全的结果平等。亦有学者将“需要”重构为马克思正义论的首要规范性原则,认为马克思正义论拒斥完全价值原则和劳动原则,其核心规范性原则是需要原则。强调需要原则在马克思正义论中“具有一种规范的、政策引导的地位”[4]425,而不是一种事实描述。马克思正是基于需要原则对资本主义展开批判,资本主义之所以不正义正是因为它违反了这一原则,共产主义之所以具有优越性则是因为它实现了需要原则。此外,还有学者着重突出“自我实现”原则是马克思正义论的终极性原则,将其重构为马克思衡量事物正义与否的最终判断标尺,作为层级序列较低的“需要原则应当确保自我实现的平等”[9]219,马克思正义论中的最高价值是人的自我实现。
这些建构出来的规范性原则在思想逻辑上看似完满,并在道德层面展现了社会主义的可欲性和优越性,但却过于简化抽象,对道德自觉过于自信,在现实可行性的阐述上也总是差强人意。例如,科恩建构的共享原则的前提條件是人们具有足够慷慨的道德情操,充满了奉献合作精神。这是对人性的一种美好假设,若无法使其成为现实,那么结果平等将难免陷于空想。至于如何在实际中实现这一假设,科恩的回答尚不能够令人满意。他虽意识到想要实现共享原则将会面对诸多现实难题,却在论证其可行性时直接跳过了这些阻碍,含糊声称其所指的可行性问题不是社会主义是否能够实现的问题,而是指如果我们确实可以实现社会主义,那么这些原则是否会行得通。罗默在建构社会主义正义的过程中,运用了抽象的经济学模型论明机会平等的正义性,但是他却不打算将“这一模型作为一种对任何现实经济的描述,而是把它作为一种思想实验……问题的焦点应当是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引起这种结果的媒介——特定的市场。”[10]114罗默脱离现实的抽象理论忽略了诸多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导致其现实可行性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学者主张马克思阐述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不是因为它们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阶段,而是因为它最正义,更能够满足善的某种标准。此类建构固然可以称之为关于社会主义正义论的奇思妙想,有其思想价值意义,但它们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尚有待商榷。
三、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总体性建构
过度强调事实维度的实践性建构易将历史唯物主义推向极致,造成对马克思正义论的误读。纯粹的规范性建构虽然在道德层面为社会主义的可欲性提供了有效辩护,但其理论过于简化抽象,现实可行性亦值得商榷。部分学者承认马克思的确就社会经济制度与正义之间的关系进行过事实性描述,但明白仅依据正义的社会决定性来建构马克思正义论在逻辑上无法自洽,而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分割的纯粹的规范性建构亦不符合马克思本意。因而秉持实践性与规范性的双重视角,注重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对马克思正义论进行总体性建构。
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展开的总体性建构则注重运用“事实—价值”辩证法。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方法并非“一种模棱两可的逻辑诡辩,而是强调唯物辩证法与马克思正义论的内在关系。”[11]据此思路,不少学者在建构马克思正义论时摒弃了事实与价值二元分割的思维,正视二者之间的辩证互动,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给规范性正义保留一席之地,认为建构出来的马克思正义论理应“契合于历史唯物主义,因为它是适用于后资本主义时代的正义理论,是从克服资本主义结构性缺陷的社会主义因素的现实化进程中产生出来的正义理论;同时它也是规范的而非描述性的正义理论,是能够从狭隘的分配领域之调解延伸至社会经济制度之改革的规范性正义理论。”[12]18因而在重构马克思正义论时强调既应该建立在充分的道德理论上,也需要建立在社会科学理论之上。杰弗里·雷曼亦表明自己构建的“马克思正义论并不仅仅只是一种描述性理论……也是规范性的”[4]376,并指出前者需要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后者则是一种关于如何厘清在所有社会中何谓真正正义或非正义的理论说明。此外,还有学者除了认同马克思正义论并非是单向度的,具有多层次内涵外,还探析出马克思常从高标准的正义原则去审视低标准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在重要性排序上有先后之分。同时,马克思正义论中的各项原则并非一成不变,它们在马克思正义论中的权重、具体排序、所代表的含义等都会根据具体的客观实际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甚至可能会依据现实情况删减或增加某些原则。因而在建构出马克思正义论中的多种原则后,还对它们进行了层级性区分,认为“马克思在革命和批判的语境中厘定的正义思想,呈现为一个包括‘个人所有权’‘分配正义’以及‘人的自我实现’在内的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立体性结构”。[13]5
基于“事实—价值”辩证法建构马克思正义论能够有效反驳关于“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表述自相矛盾”“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相抵触”等主张,有助于阐明马克思如何从多种视角论述“正义”,进而加深对马克思正义论的理解。例如,斯蒂文·卢克斯正是通过辩证法视角注意到马克思正义论问题事实上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矛盾,“一旦我们认识到它指责为意识形态和不合时宜的是法权的道德,而采纳为它自己的道德的是解放的道德”,[14]37就能够解决这个矛盾。在他看来,与市民社会的政治解放不同,马克思追寻得是人类解放,强调“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15]46据此,卢克斯对马克思的解放道德进行了细致探讨,并将其重构为马克思正义论的核心内容。
第三种建构进路之所以能够获得大多数学者的支持,不只是因为它所运用的“事实—价值”辩证法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贯彻,有助于厘清那些在重构马克思正义论的过程中所需面对的难题。还因为此种思路更为注重从总体性视角考察马克思文本的原初语境,力图让重构出来的马克思正义论与马克思本意相符。与凸显价值维度的规范性建构相比,第三种建构路径既彰显了社会主义的可欲性,合理发挥了马克思正义论在变革现实生活中所具有的积极引导作用,亦未违背作为马克思主义核心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强调事实维度的描述性建构相比,它则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同时,避免了马克思正义论陷入道德失语的困境。在此意义上,第三种建构进路相对于前两种而言更为贴合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表述“正义”时的各类语境,更具理论发展前景和现实可行性。但这并不意味此种思路毫无不妥之处,面对此种进路时亦需仔细甄别分析。目前学界关于何为马克思正义论的探讨热度已逐渐消退,但就建构马克思正义论而言尚存争议,上述三种进路大致构成了马克思正义论研究图景中的三条建构主线,对它们进行深入剖析,探寻出其中可借鉴的思想资源,是完善马克思正义论的应有之义,亦有助于对现实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展开解析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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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梅,女,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