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问题及措施

2021-09-10 14:55刘靓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4期
关键词:安全生产

刘靓

摘要: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平稳经营,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措施。通过国家多年来政策的颁布和实际工作的开展,安全生产已向良性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基于此,本文将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并寻找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安全生产;企业监管;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及趋势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就是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管理职能来监督管理生产工作在一定的秩序及条件下合法依规进行,起到消除安全隐患及防范生产危险的作用。安全生产可以使企业经营得到良性发展,使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使生产设备减少损失,使生产工人免遭生命危险,所以说安全生产的核心就是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物料的安全储用、人的安全作业和管理的安全闭环。

由此可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是首当其冲的责任主体。只有企业做到使用本质安全型设备,合法合规储存和使用生产物料,开展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每日安全巡查制度,真正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就会随之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国内社会总体安全生产事故的总量及死亡人数均呈下降趋势,这得益于国家对于安全管理的重视及相应政策的颁布和施行。尤其是每年安全检查数量的增长,安全生产达标企业及主体责任落实率的稳步提升,这都使事故的总量和死亡人数一再降低。因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应该是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增长成正比的。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点的主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内容,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和从业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企业工会等组织也有相应的责任和权限[1]。但是目前,除三大行业企业外,工业企业尤其是木材加工企业、汽修企业、公立私立学校等主体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明确或流于形式。大量企业安全负责人或管理员没有持证上岗。

(二)缺乏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会商研判机制

一些省市的“安委办”作为虚设机构,往往不能直接插手到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不高,因此,政府的安全生产法规执行效能还是不高。今后,主管部门需要配备几十个城管执法干部,势必要直接进入企业。这样很容易形成执法频次过高、执法方向不统一等情况。会造成一定的企业迎检负担。

(三)各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划定权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3款中规定: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一般来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就是“应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相关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市安委会制定,并由市委市政府发布。

可是在日常工作中,往往这些部门没有明确专门的安全监管科室、没有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干部,甚至有些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都不是在编公职人员。各部门监管力度不一,工作层级模糊,甚至相互推诿。即使有干部监管,安全生产业务能力也极其有限,对于现场隐患的判定、隐患整改的指导、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能做出相应的反应。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梳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权责

在中央颁布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对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要落实“三个纳入”与“三项制度”。三个纳入方面,一是指要将各地方领导如何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的情况与措施,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的监管范围内,使之一并进行监督;二是指在每一季度、年度的各项考核工作中,重点纳入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考核内容,尤其要将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汇报上级单位,由此形成考评报告,成为最终考核结果中的重要组成;三是指干部评优评级与选拔工作中,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纳入考察内容,成为推荐评选的一项标准。另一方面,“三项制度”分为公开制度、考核制度、巡查制度。“公开”是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考核的结果进行公开公布;“考核”是指将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价,通过最终评定结果与干部评价进行挂钩;“巡查”则是要严格按照相应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视与检查。

对此,依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的要求,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和市应急管理局,针对部分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监督次数不够,企业存在隐患数量较多,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向纪律部门建议约谈或者诫勉谈话。另一方面,还可以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升迁中,考察安全生产工作成绩,并联合党委一级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权威性。

(二)建立行政执法会商制度,并保证会商工作常态化

根据工作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关系,笔者建议建立市一级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会商工作制度,完善部门之间、部门和支队之间、政企之间、各镇区域之间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深化各级各部门交流合作。会商制度的主要任务应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惩戒会商机制,完善部门之间、部门和支队之间、政企之间、各镇区域之间的联合检查、联合惩戒协调联动机制;三是衔接部门或各领域安全生产技术力量以及专项应急预案;四是共享全市安全生产专家信息;五是沟通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措施建议;六是开展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形式分析和评估工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自国家颁布相应政策以来成效颇丰,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及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还在制约着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笔者建议从梳理部门权责,建立行政执法会商制度两方面入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向好发展。

参考文献

[1]付瑞平,徐文标,潘燕燕.如何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水平?——浙江省湖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职工如是说[J].中国应急管理,2021(04):34-37.

[2]郝桐. 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 智慧监管平台出实招[N]. 中国建设报,2021-02-0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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