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法律服务者的职业定位探究

2021-09-10 10:24陈政孜
科学与生活 2021年6期
关键词:农村

陈政孜

摘要: 农村作为中国区域最基本的单位,其人口占据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再加上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地区的纠纷逐渐复杂化,对于法律服务呈现出多样化的需求。本文以《割据的逻辑》中农村的纠纷解决与职业系统为参考,通过分析探究行政系统对法律职业系统的政治影响以及对农村不同法律服务者的特点、优劣势进行对比,以此构建法律职业系统中不同的法律服务者相生相存的多元化体系,这对于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化解农民之间、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现代化法治建设助力。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者;纠纷解决

一、中国农村法律服务者存在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农村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律作为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良法善治既要求有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作为指引,更重要的是需要培养一支具有法学素养、业务能力、服务精神、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队伍。

第二,有利于顺应基层法律服务分层的发展趋势,满足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会出现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例如一些农村为发展经济,兴建了许多大型工业、科技园区,会引发一系列类似房屋拆迁、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用地等法律纠纷,但是由于律师收费高、大多不愿接手此类标的较小且需要与政府、企业打交道的复杂案件,这就使得基层法律工作者有了用武之地 。

二、县城律师

律师是国家正式法律职业代表,是体制外多样化法律职业中的成员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外贸易的增多及国际合作的发展需求,中国的律师业自1988年开始私有化进程,大多国办所进行改制,重组为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但是在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国办所的组织形式仍旧保留至今,国办所的律师有稳固的事业单位职位及稳定的工资福利收入,但是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较低、会受到政府的行政控制。因此,县城律师大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律所的注册律师,还是当地司法局的国家工作人员。

(一)优势特点

第一,受过系统的法学培训并且取得法律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第二,具有中立性的特点,他们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头脑冷静、身份中立,能够站在第三人的立场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弱势地位

县城律师在农村法律服务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主要有以下原因。经济原因:其一,律所大多依靠国家的扶持,律师的案源少、收入低,若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经济补贴则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其二,律所要向律协缴纳会员费、向国家缴纳税费,运营成本较高。政治原因:其一,处于国家的直接管控之下,大多数国办所律师兼具双重身份,在工作中会受到当地政府部门对本所事务的干预;其二,管理律师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处于弱势地位。自身原因:其一,数量较少,因为在农村办理案件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和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不成正比,对于那些上进心强、不甘于现状的县城律师大多会选择向大中城市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流动;其二,执业范围有限,辐射范围多为周边县城并且纠纷多为标的额较低的传统项目,例如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大多与当地习俗挂钩,缺乏对法律问题的专业性探究,难以吸引律师受理此类案件,并且农民与政府之间的行政诉讼是对当地政府政治权力的条件,这就使得许多兼具双重身份的律师难以受理此类案件;其三,服务成本较高,而农民的收入少、价格承受力低,难以支付巨额律师费。

三、县城基层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他们的出现与中国的社会变革息息相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的经济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同时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土地和宅基地流转、拆迁补偿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人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当时国办所的律师数量严重不足,基层法律工作者正是在受到这样的供求关系影响下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但在2000年之后,国家出台政策限制其发展,直到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才使得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地位得以稳固。至此,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从事以下法律服务工作,包括有偿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书法律文书,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普法工作 。

县城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有以下优势特点:第一,大多为退休或转业的司法工作人员,会利用从前的工作关系办案;第二,多为当地的法律执业者,了解本地的语言、生活习性、道德风俗,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他们会采用较为灵活、更易让人接受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因而能够更好地说服当事人,承担司法调解的作用;第三,法律服务成本较低,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能够考虑到百姓的经济能力和负担程度,做到灵活定价、收费方式较为多样化;第四,在执业过程中具有较高的自主性,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自己擅长或律所不愿接手的案件,具有较高的声望,当地村民大多通过熟人推荐为其提供案源。但是,他们大多未经过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法律推理能力较为薄弱,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更加重视情理而缺乏对于法理的探究,影响当事人的判断。

四、乡镇司法助理员

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在政治體制改革背景下顺应基层政府和民众的实际需要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的。一方面它是国家权力下放、推进基层政府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产物,另一方面还是促进农村地区实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力量。

200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指出,司法所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乡镇司法助理员是乡镇政府依法进行基层社会治理的力量支撑,承担着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作用。同时,他们还承担着“送法下基层”的重担,是国家在基层推行法治建设的载体 。综上,乡镇司法助理员大多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乡镇司法所的干部,还是法律服务所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基于司法助理员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他们在工作中通常承担两种职能,一是负责乡镇的行政工作(主要),例如计划生育、税费缴纳、农田基建、安置帮教等,因为他们的财政经费、办公场所都是由乡镇政府补贴的,他们不仅要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日常的司法行政工作,还要受到其监督和管制;二是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次要),因为在农村发生纠纷时,通常要先经过村干部出面进行说理调解、邻里协商,只有在以上两种渠道无法解决矛盾时,司法助理员才会协助当事人将案件上交法院进行处理。

乡镇司法助理员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多为当地村民,与民众关系密切并且知悉本地区的风俗习惯,在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更容易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能够站在村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更容易做出使争议双方都满意的纠纷解决方法;第二,由于他们大多具有双重身份,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角色的冲突。作为乡镇司法所的干部,他们是国家的公职人员,需要积极、主动地进行社会治理;而作为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需要充当客观中立的第三人的角色,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有效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外界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许多具有专业素养的司法助理员会选择去县城或者经济更加发达的城市工作,充当全职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同时,司法助理员的行政编制缺位、福利待遇较为低下、财政经费短缺,导致其从事日常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对于基层司法事业的发展不利。

五、村落赤脚律师

赤脚律师是指那些未受过系统的法学训练、不具备任何执业证书,依靠自身生活经历、通过自学法律知识而有偿甚至无偿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他们通常为村民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例如法律咨询、撰写诉状、提供法律建议等,最常见的是代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书中提到由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他们不用负责进行证据搜集、法律推理等工作任务,因此执业困难大大降低。

他们与其他三类法律服务者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与民众关系密切,向往公平正义、切实以人民利益为己任、在工作中不求高额回报,因此更容易受到当事人拥护和爱戴;第二,处于行政系统外部,不会受到政府部门的过分干预和规制,因而能够自由挑战政府权威。

像周广立这样的赤脚律师大多具有以下特征,他們大多出身农村,好学、好奇、好管闲事、好打抱不平,对于谋求公平正义十分敏感 。赤脚律师的存在不仅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法律诉求,而且能够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认可度,因为他们在运用法律为自己、为村民进行维权的过程中,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当地村民的思想文化意识,响应国家“迎法入乡”的号召。

参考文献

张艺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 [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6.

张祖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与实务 [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30-40.

参见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朱力宇、黄娟.《论司法助理员的角色》, 2016-05-02.

陈柏峰.农村需不需要赤脚律师 [N].人民日报,2007-04-15.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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