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槐 郭天宇
摘要:目的,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质量,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顺利实施。方法,结合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及其资料的适当改进可进一步提高健康监护质量,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健康发展。结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者、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共同努力,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关键词:职业健康;问题;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但目前我国受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多达两亿人,我国职业病的发病人数和因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都居世界前列,并在未来几年仍将呈上升趋势。前卫生部管理人员曾指出,“职业病危害已成了影响我国劳动者健康和导致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重要因素,构成重大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1]。职业健康检查是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禁忌和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1]。上岗前的检查可了解劳动者就业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基础健康信息,掌握职业禁忌症;在岗期间检查可及时发现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损害或可疑现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提供科学可靠的评价依据;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可确定劳动者离岗时是否患有某种职业病或可疑职业病,清晰划分相关职责,防止日后有关职业病的劳动纠纷。
大型企业一般都有完善的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在重视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与职业病防治问题的同时,能自觉地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危害因素及体检周期,使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检查,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人数和体检率逐年增加。通过体检,用人单位掌握了劳动者的健康资料,可及时地为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调整岗位。劳动者通过体检也了解了自身健康状况,有关疾病得到了及时诊治。由此可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预防与控制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但在职业健康监护的基层工作中仍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现提出来进行探讨。
1 存在的相关问题
1.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现阶段,随着我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数量猛增,但现有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依托医院检查,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需要。相当数量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构专业人员为临时抽调,整体素质不高,缺乏高层次专业人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停留在预防性体检阶段,只是为了“体检”而“体检”,缺乏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進行群体危害程度的分析评判,不能为企业健康工作管理者提供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有力依据,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现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需求。
1.2 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设定应坚持科学、必要、经济、简便、有效。职业健康体检项目的设置应有“个性化”,可根据有害因素作用的范围确定。而目前的职业健康监护对某些作业人员的检查项目规定太多太细、过于复杂,不便于操作,而且使体检成本增加,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不参加或少参加职业体检。部分职业禁忌症太简单、过于笼统,未说明疾病的具体名称,对疾病的严重程度不明确,不能对体检人员作出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解释,易引起双方争议。
1.3 用人单位
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只是随意在某些普通医疗机构进行所谓的“职业健康体检”,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2],部分用人单位不按接害岗位安排未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只做常规的普通健康体检,还有的只安排部分职工进行体检,而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部分用人单位只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忽略了上岗前、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等的职业健康检查。而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所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应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3]。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重视,未进行岗前职业危害和接岗危害源告知或卫生知识培训,使劳动者不了解自身工作和环境的危害状况,导致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职业损害[4]。
2 建议
2.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自身建设,优化人才结构。针对目前的社会用工特点,建立起一个知识结构全面的优秀队伍,满足职业卫生服务市场。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提供良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根本保障。在日常体检工作中,除要做好劳动者个体体检外,还要对劳动者群体起到健康监护作用,指导企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综合治理。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必要时可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
2.2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可省略一些与作业环境因素联系不密切的检查,而只保留与职业禁忌症或职业病诊断相关的项目。职业禁忌症应列出具体的疾病名称或所属职业禁忌的各项检查指标,便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照掌握。
2.3 用人单位
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普及职业病的危害及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律意识和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使用人单位能主动配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护管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就业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并为受检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职业史。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能主动、及时、全面地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参考文献:
[1]陈娉舒.两亿老百姓患有职业病新兴职业疾病呈上升趋势[N].中国青年报,2005-04-21(4).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4]李晓宏、贾玉珠.职业健康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旅行医学科学.2008. 14(1):28-29.
作者简介:唐槐,1987年10月27日,男,汉,江苏,本科,职称无,研究方向:安全管理;郭天宇,1987年9月,男,汉族,河北保定,大学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热能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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