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 金玉善 刘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根据相关统计,我国每年新发尘肺病人1.5-2万人,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达到数千人;重大恶性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的低迷,职工个人自我保护、自我防护意识、能力不足所致。只有人们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危害性以及如何防护等知识有了了解,具备了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才能在工作实践中按照规程进行操作,自觉使用防护用品及设施。
关键词:人群;职业病;健康知识知晓率;防控;调查分析
为了解不同行业人群对健康知识的知晓程度,以及提高不同行业人群对职业病防控能力,探讨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教育方法,现将我院开展的健康知识知晓率调查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象主要集中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如高温、中毒、噪声、电焊烟尘、苯系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同行业的职工共计686人。调查采用调查表的方式,共发放调查表686份,收回调查表686份。经分析,剔除填写不合格的调查表16份,有效调查表共670份。有效率为97.7%。被调查对象年龄在23-55岁之间,平均年龄43.2岁。调查对象年龄在35岁以下的共有329人,35岁以上的为341人。工龄5年以下的88人,5年至10年的为206人,10-15年的为231人,15年以上的为145人。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的为83人,中专383人,大专以上的204人。
1.2 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受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种类、职业健康监护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病防治知识获取渠道等。
2 结 果
2.1 不同年龄职工对各项相关职业病的了解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 见表1。
2.2 不同工龄对职业病的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统计 按照统计学原理,在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了解方面,5年以内工龄职工与5-10年工龄职工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其余各组之间比较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在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方面,10-15年工龄职工与其他工龄职工之间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外,其余各组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在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了解方面,15年以上工龄组与其他各组比较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在职业健康监护知识的了解方面,各组之间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在职业危害检测知识的了解方面,各组之间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距。
3 讨 论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不同行业人群对健康知识的了解程度不一,对职业病的防控、消除,保护自身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方面做的还是比较薄弱。因而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1],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需求,确保人们有能力、有时间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保证职工能够掌握职业病防控方面的知识是非常必要、非常重要的。所有人都应知晓与自己所从事的岗位相关的职业病的防控知识,并在工作实践中身体力行,因此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防治知识进行普及。
各单位务必定期举办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聘请专业人士向职工讲解专业性的卫生知识,在培训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程的形式主义思维方式,杜绝只重视安全知识培训,不重视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弊端,通过连续的、职业的、不间断的培训,使职业病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并将防控知识自觉的应用到工作实践中去。
各级卫生管理、监督部门,也应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更多的精力、更多的投入到职业病防控宣传、普及方面上来,利用电视、宣传手册、夜校等手段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卫生健康教育。卫生部门还应使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定期组织相关专家编写通俗易懂的职业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教材,更新相关职业卫生知识,为各单位培训一批熟悉职业卫生健康知识的管理人员,人大部门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各企事业单位配备熟悉职业卫生健康知识的管理人员,并可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的方式,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没有配备职业病防控器材的单位予以處罚。
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主要包括下列两个方面:①企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教育。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健康培训,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负责人不仅要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还要进行劳动法规和卫生监督教育,提高企业全员职工的法律意识,有力的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②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主要应包括普及职业病防控知识教育、强化职业卫生自我保护知识 教育等内容,确保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使劳动者在工作实践中,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最终实现减少、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世杰,刚葆琪,王世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解[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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