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体系应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基础

2021-09-08 03:25朱启臻
中国食品 2021年16期
关键词:生产者供给农产品

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被认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法,然而依赖市场调节农业供给缺乏实践依据,很难找到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功案例。市场不是万能的,把一般性市场理论生搬硬套在农业上更是不恰当的。这是因为农业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农产品也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这使得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遵守所谓市场规律,比如农产品基本不遵守“物以稀为贵”的规律,当农产品出现供不应求的状态时,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漠然视之,而是会采取刺激生产、不惜代价进口,或限制农产品消费等措施稳定市场;当农产品供过于求时,农产品也不遵守“薄利多销”的市场原则,因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刚性需求,并不会因为价格便宜而多消费。

供过于求是目前农民增收的重要障碍。农业的特殊性无法通过市场调整指导农民生产,也难以通过市场实现满足需求的目的。这是由市场特点和农业特点共同决定的。

农业的特殊性决定了 任何人都无法完全掌控市场

首先,市场对农产品的反应是一种滞后的反应。一般认为,市场价格可以对某类商品的供求关系做出灵敏的反应,以指导和调节生产供给。但是市场对农产品的反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农业的周期性决定了市场反应是对过去(一年或数年乃至十几年)生产的反应。如果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调整农业结构,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调整的跟风效应导致生产者的损失。因为市场前景的难以预测性,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成为农民行为的风向标,极易出现农业结构调整的从众行为,导致新的生产过剩。这样的教训数不胜数,其结果严重损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调整滞后,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特点,不像工业那样可以依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其生产内容。特别是规模经营,长期生产某种农产品形成的与之配套的技术、经验、机械设备、劳动力等,使之难以灵活地改变种植内容。一些因市场低迷而弃耕、撂荒或是改种了其他作物的生产者,也不会因为市场向好的原因立即可以改變生产内容。农民收入长期低水平徘徊与不断追逐市场式的折腾有很大关系。

其次,市场对农产品的反应是一种扩大的反应。由于农产品需求刚性的特点,农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价格会大幅度抬高,哪怕欠缺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人们会争相购买抬高价格;供大于求的情况,由于生产者竞相出售则会导致该产品的整体价格大幅下降。市场对农产品供求的反应并不是真实和恰当的反应,而是被扩大或夸张了的反应,这种被夸张了的市场反应极易左右生产者的跟风,导致新一轮的供求矛盾,即所谓的“蛛网震荡”现象,使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均受损。

最后,农业生产者对市场的盲目反应。无论是哪类农业经营主体,都不可能真正把握市场。这是因为受农业的周期性以及影响农产品供求因素的复杂性的影响,使其对未来农产品市场的预测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实践中,无论是当地政府指导种植的,还是村干部们协商动员后种的,或者是农民根据上一年的市场价格走高而争相种植的,都无法真正地满足市场需求。实际上,不仅小农户难以把握农产品市场,新型主体也难以预测未来的市场行情,任何人、任何机构试图通过市场或信息的手段预测未来农产品市场以指导农户的种植实现农民增收都没有那么容易。

现代农业应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基础

现代农业基础应该是建立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建立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的农业供给体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以需求定产量。市场是波动的,甚至是大起大落的,但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是大致稳定的。依靠市场调节供求关系常常导致市场价格震荡,农民追逐市场的结果是导致周期性生产过剩,难以获得稳定收益,同时市场指挥棒带来的高投入高产出也极大浪费了诸如土壤肥力、地下水、化肥、农药等资源,对生态环境产生巨大压力,这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农业思维。依据社会需求确定农业生产可以根据农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多个层次:对大宗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可以国家订单的形式下达生产计划,实行统一收购。政府是以保护价收购还是直接补贴,或是价补分离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定额生产既保障了国家粮食的基本供给,又可实现农民的基本利益,保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适合加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通过与农业生产者签订订单实现供需的平衡。一些特色农产品则可以通过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对接实现稳定供给关系。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户,市场对其影响微乎其微,其剩余农产品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调节。这样既可以实现按需生产,避免生产过剩,同时又保证了一定的市场活力。

二是完善的农业组织体系。缺乏有效的农业组织系统,没有可以控制农业的有效抓手,供给侧改革就会停留在口号上。为了实现农产品按需供给,就必须建立可以控制和可操作的农业生产组织体系。这个系统的基本单位是被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的农民合作社,但不是分散的小合作社,而是形成全国整体的合作社系统。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社系统调整生产结构,下达生产配额,约束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当然,这样的合作社系统是建立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基础上的,特别是以家庭农场为微观组织基础的合作社被认为是最符合农业特点的组织形式。有了完善的农业组织体系,农业供给才能实现可控,供给侧结构调整才能可行。

三是国家的调控手段和措施。在市场条件下,政府的任何惠农措施都可能因市场左右难以达到应有效果。而在完善的农业组织体系环境下,政府的农业政策具有针对性、主动性和可控制性。政府的调控手段除了制定、下达生产计划,还要通过保护与支持农业等手段协调农民与农业的关系,通过维护与实现农民利益,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达到促进生产的目的。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不是表现为鼓励市场竞争,而是要防止恶性竞争导致生产过剩;不是注重眼前的所谓经济效益,而是要着眼于农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不是只注重产量,而是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人口大国的农业安全。因此,农业科技与教育、农业直补、休耕补贴、生态农业、制止掠夺性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以及构建可持续的农业制度体系等,就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特点,增强国家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是要通过规模化、机械化和其他国家拼农产品价格,更不是以农产品出口为目的,而是要牢牢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上,保证国家的农业安全。因此,国家的农业竞争力要看农业科技的研发、科技的推广应用,要看土地的产出潜力和可持续能力,要看现代化的组织程度和对农业供给的控制能力。同时,农业供给侧结构调整要充分考虑农民优先看重生存保障的生活逻辑,不要以专业化、规模化的名义把本来的农业生产者变成纯粹的消费者,当农民一旦依赖市场来满足农产品消费时,其生活风险自然加大,进而加大农产品供给的社会压力和社会风险。特别要防止资本下乡对农村的破坏、对农民的排斥和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本文原载于朱启臻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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