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京
最近,一篇关于律师通过海外信托侵占客户资产的文章迅速刷爆朋友圈,题目非常火爆——“土豪”“托孤”“自家人上位”,众多吃瓜群众迅速脑补出一场职业伦理大片。甚至牵扯出海外信托不可信的言论。由于笔者专注财富管理,为很多客户提供过境内与离岸信托服务,所以这两日很多朋友纷纷私信我的观点。
秉承未见全貌、不予置评的习惯,我更愿意看到一手资料,再下定论。根据文章提供的线索,我下载了东加勒比高等法院商业法庭的判决书(以下简称:BVI法院判决)与相关信息,并查询裁判网、天眼查等信息公开平台,希望给读者提供更多的细节,帮助我们理清来龙去脉,以便律师、财富管理行业更好地总结与反思。
鲁南制药产权纠纷肇始:政策原因股权由律师夫妇美国公司代持
鲁南制药全称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多个部委认定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鲁南厚普、鲁南制药贝特、新时代药业、鲁南制药新时代医药等,是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剂及原料兼产的综合制药集团(官网信息)。
1990年代,中国政府给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外国投资企业持股不得低于25%),1994年,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先生引入一家美国公司SITIC America Inc(Sitic),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在本案中,BVI法院判决的法官认为,标的股权的最终受益所有权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后因赵先生与Sitic董事孙先生(外资企业没有股东会)关系恶化,最终双方达成一致,Sitic将其股份出售给赵先生指定的买家,Sitic退出鲁南制药。
对于赵先生和鲁南制药而言,当务之急是找到Sitic的替代者保住中外合资企业的身份。根据判决,赵先生结识了籍贯同样是山东的中国律师王某,王的妻子魏女士(美国税务居民)在美国注册有一家公司Kunlun Properties Inc(以下简称:昆仑美国)。
2001年3月15日,鲁南制药与昆仑美国签订了股权委托协议,鲁南制药委托后者代持标的股权,昆仑美国同意接受委托,代表鲁南制药持有了2100万股外资股;对Sitic的股权价款由鲁南制药支付,乙方每年向鲁南制药收取8万元人民币的服务费。
从判决证词和其他证据来看,王某一直清楚股权代持是临时安排,因为持有鲁南制药股份并代为收取分红会对其配偶魏女士在美国的纳税带来不利影响。2001年5月18日,鲁南制药向中国政府申请批准中外合资企业股份转让协议,标的股权转让于2001年5月30日获得批准。同日,鲁南制藥向昆仑美国分两期各划拨人民币3,780万元,该付款作为应收昆仑美国的款项记入鲁南制药的账簿。
所以,这个二十年前被批准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两个争议焦点:1. 鲁南制药按照中国法律能否委托第三方代持自己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2. 鲁南制药给昆仑美国所汇款项的真实性质是什么?
标的股权第二次转让:海外架构助创始人获得标的股权及其他权益
2003年起,在昆仑美国的协助下,赵先生做了如下一系列海外股权架构调整,最终持有了标的股权和鲁南制药旗下鲁南厚普、鲁南贝特、新时代药业股权的部分股权。
2003年11月10日,昆仑美国与赵先生签订转让协议(“2003年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昆仑美国同意转让标的股权及安德森公司(Endushantum Investments Co Ltd, a BVI company)的股份给赵先生。
2003年,鲁南制药和昆仑美国分别投资3000万元和1000万元(昆仑美国的资金来源于赵先生)在鲁南厚普、鲁南贝特,这些投资于9月18日获得鲁南制药董事会批准。
2004年10月26日,昆仑BVI(Kunlun Newcentu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Ltd)注册成立,赵先生为唯一股东和董事。2004年11月1日昆仑美国与昆仑BVI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4年股权转让协议”),对2003年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修改,昆仑BVI被替换为受让人,从而把标的股权和安德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昆仑BVI。(昆仑BVI的实控人是赵先生)。
2006年8月,鲁南厚普、鲁南贝特、新时代药业同意将其股份从昆仑美国转到Endusantum(“2006年转让协议”),临沂政府批准了转让。
2006年10月11日,鲁南制药董事会决议批准将标的股权从昆仑美国出售给安德森公司(笔者注:应该是受让方从昆仑BVI调整为Endusantum)。协议条款载有:昆仑美国将转让公司25.7%的股份给其全资子公司安德森公司;同意安德森公司承担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责任,并作为新的外国投资者继续履行对鲁南制药的权利和义务(笔者注:但决议中并没有载明安德森代持鲁南制药股权)。该转让于2006年12月8日获中国商务部批准。
经过一系列股权转让操作,赵先生通过实控公司昆仑BVI全资持股安德森公司,而后者最终持有鲁南制药以下股份:2100万股(或25.7%)鲁南制药股份;1250万(或25%)的鲁南厚普股份;1250万(或25%)的鲁南制药贝特股份;4725万(或25%)新时代药业股份;和4250万(或25%)的鲁南制药新时代医药股份。法官认为2011年7月19日之前,赵先生对于相关股权的法定所有权很清晰(见图1)。
境外二个信托设立始末:标的股权所有权开始变得不清晰了
2011年7月19日,赵先生和魏女士(安德森公司的唯一董事)签署了一份信托文件,其中约定:该信托(下称:赵氏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唯一受益人是委托人,即昆仑BVI;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为安德森公司及其名下的财产。同日,安德森公司的股份被转让给魏女士,根据判决魏女士应该是受托管理以上信托财产(见图2)。
2014年11月赵先生癌症恶化,女儿赵龙飞回国内。11月9日,赵先生写给魏女士一封信,内容如下:
“亲爱的魏女士:根据昆仑BVI与您签订的信托协议,已委托您管理安德森公司和所有以其名义持有的财产。在信托契约中,我们还同意向我指定的第三人免费转让所有信托财产,现在我决定转移安德森公司和所有以它的名义持有的财产给我的女儿赵龙……请收到后尽快安排过户手续。”
2014年11月14日,赵先生去世,根据报道张贵民成为新任董事长。随后几年,鲁南制药陷入了高管争权纷争,两大高管阵营都想拉拢赵先生之女加入自己,同时公司高管还希望推进股权激励计划。
2014年12月29日,王某向赵龙发送了一份“海外发展计划草案”。同时,王某还和赵龙讨论了“连续三年关键人物的持股比例”,公司上市有三个关键人物:Alpha(运营)、Beta(财务+reliable)和Gamma(政治关系+法律关系+reliable)。这三个人(高管)应该分别持有上市公司不少于5%的股份。
王某提议,设立三个信托:一个以赵龙为唯一受益人,持有安德森公司的80%股权;另一个为王姓高管和他的孩子,持有10%的控股权;第三个为王某本人及其子女,持有剩余10%的控股权。
2015年1月,赵龙回中国时,王某再次建议鲁南上市前设立家族信托,赵龙不同意信托方案。2015年5月赵龙毕业。王某夫妻、王姓高管等人参加了毕业典礼。赵女士说这次及以后没再讨论过关于三人获得安德森股权的事宜。
2015年6月5日,王某、王姓高管和张姓高管在海外设立的中直公司和玉值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8月5日,在赵龙不知情的情况下,魏女士将安德森公司的两股已发行股份转让给玉值公司。同日,安德森公司给玉值公司发行新股44,998股,给中直公司发行新股5000股。
2016年9月,王某成立恒德公司,他是唯一的董事和股东。2016年11月,魏女士设立了“悦榕信托”,她任命恒德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包括玉值公司的所有股份。该信托的原始受益人是赵女士和王某夫妻的女儿,王某担任保护人,他有权添加和删除受益人,也就是最终受益人的决定权在王某手中。
笔者看到,对于这个信托的设立,赵女士根本不知情。其委托人(设立人)是魏女士,受托人是其先生的独资公司,受益人是两个人的独生女和赵女士(还有可能被删掉),受托资产是玉值公司的股权,而玉值公司增持安德森股权一事根本是背着赵女士进行的。所以,这个信托严重违反了诚信与信托“trust”的根本伦理(见图3)。
2017年2月20日,赵女士第一次了解到悦榕信托的存在,她追问王某设立信托的玉值公司股权与安德森股权的相关性。王某先说玉值持有安德森公司的所有股份,后又更正为持有90%,其中10%由中直公司持有。赵女士当即威胁要起诉王某,王某表示辞去该信托保护人一职,由赵龙母亲担任保护人。
同时期,鲁南制药陷入公司治理与争权之乱,高管队伍分成两大阵营,争夺公司管理权。安德森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权归属争议也被曝出。2017年3月10日,鲁南制药致信魏女士:认为安德森对持有的鲁南制药股权设立信托,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其立即停止履行和终止信托协议。
之后另一阵营高管再次致信:在新董事长和总经理上任前维持现有股权结构,请不要在此期间转让公司的股份。同年7月,恒德公司给了赵女士一个承诺函——承诺维持股权现状、中直也向赵女士承诺维持其在安德森公司10%股权的现状。2017年8月21日,赵先生女士和昆仑国际BVI作为原告起诉(以下简称:2017年BVI诉讼)玉值公司、中直公司、鲁南制药、安德森公司。
至此,原本清晰的赵氏对鲁南、厚普、贝特等公司股权的权益,因为鲁南治理之乱而产生巨大挑战,以及中直、玉值公司对安德森的持股开始变得有争议起来。
鲁南制药在国内启动标的股权之争,安德森并未还手
鲁南制药于2019年12月5日对安德森公司提起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鲁南制药认为:2006年9月昆仑美国和安德森公司签署了一项股权转让协议,昆仑美国将标的股权委托安德森代其持有,安德森公司承诺承继昆仑美国的所有权利和责任,鲁南制药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并确认了这种变化。这是对2001年鲁南制药与昆仑美国委托代持协议的调整。2019年9月10日,《解除委托持股通知书》由鲁南制药书面通知安德森,双方解除标的股权的委托代持关系。
被告安德森公司主张:1. 承认与鲁南制药委托持股关系的存在。2. 原告应自2011年起向被告支付服务费。3. 被告愿意根据2006协议约定配合解除委托协议股权及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签订鲁南与安德森的委托持股协议成立,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安德森的董事及代表是魏女士)。无论是安德森自认标的股权是代鲁南制药持有,还是不提起上诉,其实魏女士都违反了赵氏信托的受托人义务,没有积极地维护赵氏信托關于系争股权的所有权主张。
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沂诉讼中,无论是安德森公司、其代理律师还是鲁南制药均没有向中国法院提出这25.7%的股权已于BVI法院提起诉讼,即标的股权归属在海外属于未决。
本案中,东加勒比法院法官质询了证人王某,作为标的股权系列变动的知情人,王某有没有将其告知给临沂诉讼安德森的代理律师?王某说在临沂诉讼中,他向安德森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BVI诉讼的问题,但他们“建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程序不相关,不应被提出。”也就是说,王某没有提交任何关于BVI诉讼的书面资料给安德森。
同时,王某声称受公司威胁,所以未能向东加勒比法院披露临沂诉讼,法官在判决中严厉指出:王某等人未能及时披露临沂诉讼,完全没有诚信,他和妻子、鲁南相关高管可能涉及藐视法庭罪。
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2001年委托代持协议是否违法
笔者认为,本案案情虽然涉及境外股权信托,但争议的核心是鲁南制药25.7%股权的归属——鲁南制药本身还是赵先生?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1. 2001年鲁南制药委托昆仑美国代持是否有效?2. 赵先生通过昆仑BVI最终获得鲁南制药及下属关联企业股权是否违反董事职责,属于与公司交易?
关于第一个焦点,诉讼双方都派出了各自的法律专家——穆先生与王教授。两个人各自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报告,东加勒比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大篇幅的引用、论证了中国《公司法》的演变与规定,法官的态度倾向穆先生的观点,采信了中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不能回购自己股份,除非出于减资的安排(1993年《公司法》第149条),否则违反资本充实的原则。
王教授的观点是:鲁南制药并未直接回购自己的股份,而是通过昆仑美国第三方名义代持,不违反第149条规定,只是一个临时性安排。王教授甚至提出了中国核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作为支持——这个代持案件的目的是一个短期的解决方案。
不过,东加勒比法官认真学习了中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后,支持了穆先生的观点,即2001年委托代持协议违反了1999年中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所以該协议是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鲁南制药赵先生是否违反董事职责,法官的观点是:鲁南制药到2017年才开始怀疑赵女士对鲁南制药股份的最终实益拥有权,起因是高管二大阵营之间发生了分裂,双方都想拉拢赵女士,当她拒绝与任何一方结盟时,鲁南制药开始提出了股权所有权问题。
而且,除了股权委托协议证明鲁南制药有代持安排,所有其他书面证据均相反;再者,鲁南制药的账簿明确显示了对昆仑美国的两笔借款,并未显示第三方代持的对外股权投资,如果代持是真,则意味着财务歪曲了事实,对政府隐瞒了公司对股权的立场。法官认为:从整体上看,在平衡可能性的基础上,赵先生支付了这些借款,他是标的股权和其他相关企业股权的所有者及最终实益拥有人。
至于赵先生是否违反了公司不得贷款给高管以及高管不得与公司交易的公司法规定,东加勒比法院判决认为:鲁南制药的贷款是给昆仑美国的,而不是对赵先生,而且证据显示赵先生已经以厚普及贝特的利息支付入账方式替昆仑美国还了;此外,即使鲁南制药错误贷款给赵先生,法律后果也有限,不影响股权实益的归属;最后,合同是鲁南制药和昆仑美国签署,并非和赵先生。
法官进一步解释,赵先生用自己的钱购买了厚普和贝特的股份,使用厚普和贝特的红利偿还鲁南制药的贷款是合法的;即使赵先生有违反董事职责的行为,也不会引起鲁南制药对标的股权所有权的索赔。
综上,法院不承认临沂诉讼判决的效力,不支持鲁南制药对标的股权所有权的主张,支持了系争股权最终实益拥有人属于赵先生。并且,法院认为,魏女士转让安德森公司2股股份给玉值公司及向玉值公司发行44998安德森公司新股、向中直公司发行5000股新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利益相关方王某夫妻和张姓高管都知道真相,赵女士和昆仑BVI有权收回所有股份。
关于本案的一些思考
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离岸信托到底是否可“信”?
在这个案子曝光之前,很多高净值人士都认为国内信托不够完善,没有英美法系的信托传统,而且很多高净值人士有海外资产的配置,所以很多家族更倾向于在海外设立信托,常见的如香港、新加坡、BVI、耿西岛信托等。这些地区大多是原来的英联邦成员,信托传统和信托法都很发达。
内地客户、尤其是在海外上市的家族企业越来越多地在上市公司股权架构的顶层做家族信托安排,如小米公司、瑞幸咖啡、龙湖地产。
回看本案,赵氏信托于2011年成立,彼时大多数中国企业家对于海外信托的概念还非常陌生。在没有经过上市的洗礼、没有看过各大境外信托公司的路演、没有思考过境外上市信托设立的成功案例时,赵氏信托可谓是大胆的尝试。
但是赵先生对于信托的基本法理是否了解,不得而知。在信托安排中,受托人(Truste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行使权力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因为,信托设立后,资产就成为信托的独立资产,不再是委托人的;而且,在长期限的信托中,委托人去世后,信托继续有效,受托人可以继续行使权力。
本案中,赵先生在病危时书面指示魏女士转让安德森股权给女儿,魏女士没有实际执行,反而通过设立悦榕信托侵占安德森股权,在临沂诉讼中安德森自认与鲁南的股权代持安排。凡此种种,违反了信托的基本法理与委托人的信任,当事人是否可以在美国、中国、BVI等地提起索赔,可以继续关注。
但是,笔者并不认为仅从这个案子就得出海外信托也不可靠的结论。赵先生由于信托经验不足且盲目信任,所以在遴选受托人时出现了问题。这个案子给很多内地客户敲了个警钟——信托是个复杂安排,一定要彻底弄清楚离岸信托整个法律关系的具体含义、相关主体职权职责、设立信托的法律后果,在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基础上再去决定是否需要设立信托,以及受托人是否经得起信托的责任。
结合本案,不建议委托个人或相关利益人实控的实体做受托人,要选择业绩优秀、记录良好的专门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另外,最好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审核信托整体安排是否安全、是否能够实现信托目的。
当然,对于信托保护人的设立也直接影响到信托财产安全与信托目的的实现,在悦榕信托中王某作为利益相关方担任保护人有违诚信,所以保护人最好可以设计一个机制,互相约束以避免保护人利益输送。比如香港明星沈殿霞的信托,受益人是女儿,而保护人有四个,要一致同意才能决定信托相关事项。
所以,信托作为工具是中性的,复杂的是人心。中国客户的作业就是认真理解信托这个工具,从条款安排等细节提前抵御人性的复杂。
本案的祸端是各个环节的治理之乱,核心是利益
首先是标的股权的归属。对于25.7%股权到底属于个人还是鲁南集团,历次外部协议、内部决策文件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认定,如果鲁南认为是自己的,应该在2006年股权由昆仑美国转给安德森时,就明确书面约定,而不是在BVI法院上让证人做各种彼此矛盾的证词。
对于赵先生而言,如果认为标的股权属于自己,应该尽快解决2001年鲁南委托昆仑美国代持标的股权的代持文件遗留问题,由公司正式认可其实控昆仑BVI对标的股权的所有权。
其次是公司治理治乱。作为一个股份公司、一家大型药企,在账上几千万元对于昆仑美国的借款事实存在下,直到2017年才提出标的股权归属问题,并在中国和BVI法院的诉讼中均对相关诉讼缄默不谈,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这也是BVI法院不支持鲁南诉求的重要原因。
最后是利益环节的乱象。王某既是鲁南制药的法律顾问,又通过昆仑美国协助赵先生做了一系列股权调整,这一系列调整当时是为了公司还是创始人?他彼时清楚在为谁服务吗?事后立场不同时说的明白吗?
何况,本案中他的太太也深度参与,担任了赵氏信托的受托人、悦榕信托的委托人,王某自己作为保护人,其他高管也深度参与进中直公司和玉值公司中。细看本案,每个人都深度卷入围绕标的股权的利益迷雾,甚至忽视了这背后本来应该清晰的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信托责任、高管责任……
合规是企业和企业家的生命线,否则现实会给出教训
本案中,尽管临沂法院支持了标的股权是鲁南委托安德森代持的,但是东加勒比高等法院援引中国《公司法》《合同法》,清晰地论证了委托协议违反了中国法律关于资本充实原则,应属无效。看到这里,真是精彩拍案,英美法系法官高水平的法律修养,短时间对外国法律立法目的和逻辑的掌握与阐释,确实值得我们学习。所以,即使鲁南真觉得委屈,也要因为实质违规而承担不被支持的后果。
对于赵先生而言,标的股权的获得一系列安排也确实不是完美的。毕竟偿还鲁南借给昆仑美国的借款主要来自厚普和贝特的利息分红,而当时通过昆仑美国的投资款仅为1000万元。不过,正如法官所言,除了2001年代持协议,其他书面证据都对鲁南不利。所以,在财富的取得上,第一桶金有可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或者是证据缺憾。但是,随着第一代企业家退出历史舞台,“野蛮成长”也应该被合规自律所代替,而且应该刻入骨髓。一步一个脚印,财富更踏实。
这个案子的锅不应该由信托背,而是中国企业和企业家治理短板幾十年欠的作业。